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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五个阶段/赵国兴

时间:2024-07-03 14:4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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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五个阶段

 赵国兴


检察机关依法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而讯问是侦查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有特殊性,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文化素养和社会经验比较丰富;二是一般无犯罪现场可供勘查,物证较少;三是系智能型犯罪,在犯罪的预谋和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后反侦查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型特点。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讯问工作的特殊地位,侦查人员对出入人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笔者对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一、讯问前的“准备”阶段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下不一座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现有的证据情况。包括侦查人员已掌握了哪些各类的证据,这些证据哪些能够印证,哪些游山玩水能印证,也就是证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通过讯问得以解决。
二、讯问前期的“观察”和“闲谈”阶段
这个阶段是讯问的开始,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开始面对面。笔者反对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一见面就开始切入主题,直接谈案件的实质问题,甚至开始证言上的交锋。此时,侦查人员首先应该做的是认真观察,就好象中医中的“望、闻、问、切”。观察的内容是:1、观察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气色好坏、穿着的华丽或朴素、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各类(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2、观察讯问对象的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不是沉默不语;是强烈对抗不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
通过上述细致的观察,可以进入“闲谈”阶段。此时,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讯问对象的一些相关信息,加上准备阶段的丰富素材,可以与讯问对象开始“拉家常”式的闲谈。这样的做法绝对不是浪费时间,徒劳无功,而是在讯问对象牌被讯问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以“柔”的方法化解其“刚”的对抗,也即“以柔克刚”。这时侦查人员可以询问其个人的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生活经历、夫妻关系、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闲谈”的目的有二:一是逐步控制讯问对象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其对立抵触情绪;二是对讯问对象注入同情心,让他觉得你是为他着想。这样,讯问人和讯问对象就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闲谈”阶段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讯问对象在被讯问时的心理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此时,系讯问之初,讯问对象对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方式、讯问目的等都心中无数,他很想从“闲谈”中获取这方面的信息,侦查人员绝不能向其暴露相关信息;二是牢牢掌握“闲谈”的主导权。通常的方式,侦查人员应该是引导式的“闲谈”,这种引导既要达到我们“闲谈”的目的,又不能让讯问对象了解我们讯问的目的。
三、讯问中期的“交锋”阶段
经过前期的“闲谈”阶段,侦查人员要逐步引导讯问对象进入供述案件事实的环节,这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发展到双方斗智斗勇的交锋阶段。
一般而言,交锋阶段。因为当讯问触及到案情的实质问题时,讯问对象一般不会马上如实供述。这时,讯问对象一般具有狡辩、抵赖、否认、谎供等心理,采取软拖、硬抗、欺骗等手段进行对抗,或者避重就轻交代罪行,或者一再表白自己是多么的廉洁,没有经济问题。在此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恰当的策略攻破其心理防线,当然,用什么样的策略必须因人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注意到在千变万化的策略中,使用证据的策略占有重要地位。此阶段,侦查人员运用证据可采取引而不发的方式,出示少量的证据以引起讯问对象的思考,让他感觉到其罪行已经暴露。同时,侦查人员必须具有顽强的意志和耐心,决不能因为相持而减弱成功讯问的信心。
第二个层次是讯问对象的动摇阶段。当然,讯问对象的动摇是建立在双方相持的基础上的。这时讯问对象的心理很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选择继续顽抗,又怕按证据定罪,受到从严惩处;二是想早日摆脱讯问的编排,又怕因拒不认罪使讯问持续升温;三是既想认罪交代,又怕定罪处罚;四是如果认罪,自己的政治生命将会结束,优厚的待遇也不复存在;五是如果认罪,自己所拥有的较高的社会地位也会化为乌有。上述矛盾心理交替出现,使讯问对象犹豫、动摇人。这一阶段对讯问人员而言非常重要,如果将一次讯问比喻为一次战争,那么这个阶段就是攻敌制胜最为有利的战机,所以,侦查人员一定要把握战机,切记机不可失,机不再来。侦查人员一定要及时运用政策攻心,结合使用证据,促其矛盾心理向如实供述发展,这也是讯问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侦查人员错过这一战机,讯问对象就会出现谎供、乱供等现象。
笔者在这里着重这一下运用证据促其如实供述的问题。因为,政策的说服力是有限的,而适时巧妙地运用证据,应该是促其转变心理的法定。运用证据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时机适宜原则。选择怎样的时机出示证据最为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参考:1、讯问人员就某个事实出示了少量证据,但是,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尚未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我不开口,他就不可能查清事实。这时,讯问人员可义正言辞,态度严肃地再出示部分证据,但一定要做到点到为止,切忌详细讲述;2、讯问对象在讯问人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利害分析之后,态度已有所转变,但对如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侦查人员再出示少量证据,促其如实供述;3、讯问对象已开始供述,但是蹭出现不实供述或态度反复时。(二)客观真实原则。在侦查阶段,讯问人员所拥有的证据真伪并存。但是,在动摇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出示甄别以后,判断为真的证据。因为,在讯问对象思想处于动摇的阶段,其重要的心理是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出示假的证据,就一定会造成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并未获取扎实证据这样的印象,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不实证据的出示也会削弱讯问对象对讯问人的信任程度,甚至会将讯问人前几阶段的努力尽弃,使讯问陷入僵局。(三)少量高质原则。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高质量的供述。具体方法有:1、分解证据的方法。比如受贿案件,“某时某人在某地点送钱给某人(讯问对象)”这一证据,其内容可分解为:“某时”、“某人”、“某地点”、“送钱”这四个部分。侦查人员在运用证据时,可以这样问,“某人与你有什么来往?”
“某时你有无收受过他人钱的经济问题?”或者“某人在某地与你有什么来往?”等。上述问法比“某时某人在某地送钱给你,有无此事?”这样的问法好。2、证言含蓄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证据要尽是不用直白的方式,也不要直接谈出证据内容。比如贪污案件,“他用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人证言,讯问人发问“你用什么虚假发票报销过?”比“你是否报销虚假道路运输发票贪污公款5万元?”的证言形式好。
四、讯问后期的供述阶段
经过讯问人对讯问对象适时的政策攻心、运用证据等工作,讯问对象的心理防线已被攻破,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证据已被讯问人掌握,事情已然败露,想躲过去已无可能,自己的唯一出路就是认罪服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此时,讯问就进入了后期的供述阶段。此阶段,讯问对象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依然残留,所以,要的罪行和关键的情节能少供就少供,尽可能地少说目的和动机,极力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力争减轻罪责。涉嫌共同犯罪时,他就尽力推脱罪责。上述情况,凸现了讯问对象供述缺乏彻底性、全面性的阶段性特征。
侦查人员做好此阶段的讯问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让讯问对象自由陈述。因为此时讯问人员即使发现其有虚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等不实供述,也不要轻易打断,让他完整地供述。在其供述期间,侦查人员可做一些必要的记录(不是笔录),特别是那些不实之处。(二)对于讯问对象不彻底的供述进行再次引导。具体做法有:1、发现供述中的矛盾,并予以点破。供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1)供述前后矛盾;(2)供述不符合客观规律,如自然条件、客观环境等;(3)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4)供述不符合会计资料等书面证据。针对上述情况,侦查人员可就这些矛盾让讯问对象充分详细地讲述,讲清具体的细节和经过,而不应立即戳穿他。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1)对讯问对象深追细问,直至问得他理屈词穷时,适时地进行思想政策教育,指明如实供述是其唯一出路,真的假不了,纸是包不住火的;(将揭露矛盾供述与出示证据相结合。这时的示证仍应坚持上文提到的原则,但是,此时的示证可以更直接,直接点到其痛处,让其更深刻认识到事已至此,唯有如实供述,方可宽大处理。比如,供述与会计凭证相矛盾时,可让其看凭证,促其全面如实交待。2、利用讯问对象与同案犯、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促其彻底供述。职务犯罪行为很多情况下都不是由行为人自己独立完成的,不可避免地有其他共犯参与,以及关键证人(如会计、出纳)的具体操作,三者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各自利益。在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之处,以及他们各自的利己思想。侦查人员可向讯问对象讲明以下事实:(1)首先交待,揭发他人是法定从宽情节。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他不供述同案犯会供述,因为二者都想先供述而获从宽处理;(2)证人必定如实作证否则其会因作伪证而受追究。要使讯问对象认识到,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合法的如实作证和违法的作伪证的天平前,必然选择如实作证而不受牵连,尽管案发前二者可能是上下级关系。
五、讯问末期的彻底供述阶段
经过双方激烈的交锋阶段,讯问对象在法律政策强力攻心,讯问人由弱到强运用证据的两股力量进攻之下,顽固抗拒的心理被摧跨,畏罪、侥幸的心理已走到尽头,牢固的思想防御体系彻底崩溃,发自内心地认识到全面彻底地供述已是唯一的选择,讯问由此进入彻底供述阶段。
侦查人员应当认识到,中场搏杀固然重要,但是,扫尾阶段决不能轻视,因为这个阶段性的成果是侦查人员前四个阶段的艰苦努力换来的,我们要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侦查人员务必要做到“宜将剩勇追穷寇”,“善始”更要“善终”,切记“不可沽名学霸王”。在实践工作中,讯问进行到此阶段,不管是侦查人员,不是讯问对象,都已深感劳累,都想尽快结束讯问工作。为了缓解人文紧张的精神,疲乏的状态,侦查人员可以让讯问对象喝一杯水,抽一支烟,让他喘口气;同时,侦查人员自己也做一调整,恢复一下体力和智力,为取得讯问的全面胜利做好准备。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可以恢复讯问对象的回忆能力和准确性,为侦查人员下一步制作成功的讯问笔录打下坚实的基础。
稍事修整后,侦查人员要重整旗鼓,迅速进入战斗状态,理清讯问目标及范围。这时,侦查人员开始认真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要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查漏补缺。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讯问对象几经交战,心理承受能力已经崩溃,思想已经彻底转变,认为大势已去,败局已定,不如主动全盘托出,争取从宽处理。侦查人员要乘胜追击,不依不饶,穷追不舍,并且要紧扣其心理,宜讲揭发他人,立功赎罪,从而减轻罪责的思想,这样的做法很容易让讯问对象土崩瓦解,彻底投降。侦查人员用上述方法把一份讯问笔录制作完成,其内容不仅包括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哪个证人在案件中有什么行为,同案犯的行为是什么,书证、物证在何处等一系列信息。这样就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充实案件旁证,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起到重大作用。这样做下来的笔录才能上下通畅,符合逻辑性、客观性,并且具有鲜明的体系以及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意识。职务犯罪的讯问对象因其职务的特定性,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他掌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可能性较大。同时,讯问对象在此阶段所提供的线索极具真实性和根本性和可查性。至此,成功讯问这座高楼可谓胜利竣工。上述五个阶段是一个动态平衡的体系,也是讯问对象从接受讯问之初的抗拒到彻底交待罪行的心理历程,五个阶段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实践工作中,每个案件讯问工作的五个阶段所占的时间比例可能不同,如讯问对象的个体素质、社会阅历不同,可能影响双方交锋时间的长短,但是,侦查人员要运用五阶段递进的规律性来制服讯问对象,取得讯问成功。另一方面,五个阶段的规律性要同一次讯问不得超过12个小时的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侦查人员要将自己各阶段计划使用的时间纳于此条法律规定之内,提高工作效率,熟练掌握讯问技巧,在有效的时间内达到讯问的成功,才能够称得上真正的胜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2000〕415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
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780万元(详见附件)。
附件:
200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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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金额(万元)| 地区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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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26 |湖北省 | 16 |
|----|------|----|------|
|天津市 | 11 |湖南省 | 25 |
|----|------|----|------|
|河北省 | 50 |广东省 | 130 |
|----|------|----|------|
|山西省 | 18 |广西区 | 10 |
|----|------|----|------|
|内蒙古区| 8 |海南省 | 2 |
|----|------|----|------|
|辽宁省 | 28 |四川省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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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8 |重庆市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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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9 |贵州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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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25 |云南省 | 15 |
|----|------|----|------|
|江苏省 | 62 |陕西省 | 23 |
|----|------|----|------|
|浙江省 | 75 |甘肃省 | 9 |
|----|------|----|------|
|安徽省 | 20 |青海省 | 1 |
|----|------|----|------|
|福建省 | 15 |宁夏区 | 2 |
|----|------|----|------|
|江西省 | 13 |新疆区 | 5 |
|----|------|----|------|
|山东省 | 60 | | |
|----|------|----|------|
|河南省 | 45 |全国总计|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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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7日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实践与思考

丁友军


法律服务是指具备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者,开展法律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活动。区县一级法律服务机构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法律服务咨询机构。近年来,我区的法律服务业在构建和谐建邺,保障河西新城的建设,推进民主法制深入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正司法等方面,发挥了法律服务业的独特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对未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的思考,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一)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积极因素
1、法律服务业队伍不断壮大。随着政治民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司法行政部门20年普法宣传,我国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重视和需求依法办事,用法律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这种重视和需求,刺激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兴起。以我区为例,2002年区划调整后,我区的区域范围从20平方公里扩大到80平方公里,但在这么大的范围内,只有四家法律服务所,一个公证处,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随着省市两级政府对我区河西新城的规划建设,法律服务与我区的经济建设严重不配套,新城的经济发展呼唤着法律服务伴随保障。我区司法局正是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难,积极向多方寻求支持,为拓展河西新区法律服务市场和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几年的打拼,目前在我区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6家,律师33人;法律服务所4家,服务人员23人;公证处一个,公证员2人,助理公证员3人。
2、法律服务领域得到拓宽。当前,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民主法制化建设不断地深入,法律服务的面越来越广,我区的法律服务者顺应时代的潮流,积极地参与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不断地得到拓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公益活动等方方面面,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及时地将涉法问题导入法律轨道,为我区的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序的法治环境。
3、服务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近几年,我局在法律服务队伍通过“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引导和管理法律服务人员强化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加强业务学习,争取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法律服务者队伍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与质量都有很大的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区没有发生一起法律服务人员被投诉的现象。
4、法律服务者对工作充满热情。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经过体制改革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着生存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动力被激发出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热情服务当事人,他们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业务,另一方面一旦有了业务就会全身心地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和机构的一切能力来完成任务。
5、法律服务者的业务素质有所提高。随着中国入世,法律服务市场也逐步向外开放,中国的法律市场出现无限生机,同时也面临着重大压力,同时《律师法》、《公证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对法律服务者资格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作为中国的法律服务者,如何在新形势新情况下茁壮成长,面对来自不同的竞争?多数法律服务者都选择了积极的态度,通过不同形式忙着为自己加油充电,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勇敢地接受时代的挑战。
(二)法律服务市场消极因素
1、过多地强调经济利益。改革开放和中国入世后,带给中国的是很多商机和挑战,也冲击了中国人思想观念,什么工作都强调“向钱看”,作为中国的法律服务队伍也无可避免的受到一定的影响,不愿意受理小案件、经济利益不大的案件,热衷于做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法律顾问,过多地强调经济利益,必然忽视社会效益,其结果只能是产生社会不良形象。
2、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有市场就有竞争,这是市场的规律,法律服务市场同样如此,但近几年来,我们发现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却屡禁不止,市场中都存在着压价受理案件、同行相互抵毁、挖别人法律顾问墙角、违法广告等现象。
3、法律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平衡。一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收入有差距。象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比法律服务所收入高。二是同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也存在着收入差距,当前群众选择法律服务人员,首选名律师、大法律服务机构,因为这些人在社会或某个城市名气较大,群众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都比较高,感性地认为选择他们自己的诉讼就会赢,这样造成小法律服务机构案源少,收入就有差距。三是同一法律服务机构中收入也不平均。老的法律服务人员、有名气的法律服务人员肯定比年轻的收入高。另外大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些业务上处于垄断地位,其他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本就没有办法插足,所以较小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年轻的法律服务人员生存压力较大。
4、法律服务者的队伍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凭、取得一定资格才能执业,但在我区,在现有的33名注册律师中,其中法学研究生学历占9%,住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仅占6%,持各类大专文凭的约占60%,其他都是通过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高考和函授等形式取得本科文凭。5名公证处人员和23名法律服务所人员还没有住校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不系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不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适应,而且也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
5、非法机构扰乱市场。近两年,一些人利用法律空子,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没有经过司法局的审批,直接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廉价的、不责任的、非法的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规避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二、对未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的思考
1、强化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使法律服务人员认识到他们的存在,不仅是经济生活的主体,而且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体。作为国家中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重任、保障和谐社会有序构建、推动民主法制进程的神圣职责,因此要教育法律服务人员为自己正确定位,使他们树立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的意识和使命。
2、大力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它的运行也必须有完善的市场规则,有了完善的市场规则,市场管理者的严格规范则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按照《律师法》、《公证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转,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3、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制度。一方面法律服务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奖惩制度、案件受理登记等制度,通过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避免财务混乱形成的贪污浪费、律师私下受案等行为造成的收入不平衡,还可以掌握机构内人员的收入情况,便于机构领导根据人员的工作情况实施奖惩来调节收入不均;另一方面国家应偿试通过立法来划分法律服务市场,规定什么案件有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机构来服务,这样做可以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成、发育到壮大。
4、法律服务人员要强化业务学习。随着中国取消法律服务市场的保护的有关规定,外国一些法律服务业开始进军到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国经济的向外发展,也产生了很多涉外经济纠纷,并且伴随中国的民主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加强,对提供的法律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的法律服务者如何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笔者认为法律服务者要想在复杂情况下立身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自己的业务学习,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要学习哲学知识、经济知识、世界历史知识和各地的有关风俗习惯,这样才能有利于增强自己内功,才能在多变的世界立住脚、站稳跟。
5、大力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非法服务机构进行彻底清理,要督促工商行政部门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的管理,不能让一些非法组织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已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力度,要依法取缔超越核定业务范围、违规从事有偿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努力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为合法者营造良好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