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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玉娇案致“懂法律的人”/龙城飞将

时间:2024-07-23 15:3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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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玉娇案致“懂法律的人”

龙城飞将


  近来因为忙,许久没有写博客了。今晨在浏览自己的博客,碰巧看到一个对我文章的评论。这个评论是对我《对邓玉娇的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进行的。该评论充满了激情:
  “你的文章实在是看不下去你有基本的刑法学常识吗?你有基本的论文、评论写作规范常识吗?满篇看到的都是你充满感情色彩的“高谈阔论”,你是否能理性地,有逻辑地来说服你的读者呢?你知道刑法学里面是没有防卫过当罪这一罪名的吗?所谓的防卫过当,那是在认定她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再认定她构成防卫过当。至于特殊防卫,你知道那不仅仅是需要认定他们已经着手强奸,而且需要认定强奸采取的手段直接对受害人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才能以特殊防卫认定的吗?促使你写东西的原动力是好的,可是你也至少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修养吧”。
  能够这么慷慨激昂地教训我不懂法律,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也绝不是一个人。但这样教训的人的共同点是,既教训我不懂法律,又声称自己懂法律,同时还不敢在留言时留下自己的大名,哪怕仅仅是一个经过注册的符号——网名。
  现在我们来学习一下这位法律专家的“高论”:
  首先,需要纠正一下,不是刑法学里没有防卫过当罪,而是刑法里没有防卫过当罪。可能是这位专家写评论时太激愤了,才没有注意“刑法”与“刑法学”具体的概念差别。
  这位法律专家说:“所谓的防卫过当,那是在认定她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再认定她构成防卫过当”。
  我们不知道这位法律专家义愤填膺地指责我时的依据是什么,是法律,还是法理?是我国刑法的条文规定,还是他在学校里读的教科书上的解释?毫无疑问,应当从法律条文中找答案,而不是从讲法理的教科书中找答案。我也不知道是不是认真地读过法律条文。
  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吗?邓玉娇在三个男人要强奸她的紧急情况下,拿出一个文具小刀,作为自卫的工具,想吓退敌人。此时,她的动机能是蓄意的故意杀人吗?显然不是。是蓄意的故意伤害别人吗?显然不是。如果这三个男人不企图对她进行性侵犯,她断然不会拿出小刀来“故意杀害”她的敌人。如果她的敌人见她拿出小刀而停止了侵犯的行为,她也会停止自己的自卫行为。显然认定她故意伤害是不符合事实的。从法律上讲,刑法关于防卫过当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当一个弱女子面临强奸时如此。
  这位专家的观点显然与法律的规定是大相径庭的。先看何为“正当防卫”。法律的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符合刑法总则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并且并不需要那些既没学懂刑法又自称是刑法专家的人去胡乱“解释”。换句话说,法规规定的含义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而防卫过当,则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一般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所以,对一个防卫过当行为的定罪,必然的逻辑顺序是,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再确定他或他根据什么条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再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进行判决。
应当明确,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或做出的结论有证明的义务,法官也不例外。法官应当对自己的判决书的内容做出合乎法律规定、合乎逻辑的说明。
  以上所述是对一般情况而言。但邓玉娇当时所面临的情况并不属于上面所说的这两种情况,而是第三种情况:特殊防卫。对特殊防卫,刑法的规定是:“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定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没有法律依据。
  这位专家认为,“特殊防卫……不仅仅是需要认定他们已经着手强奸,而且需要认定强奸采取的手段直接对受害人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根据这位法律专家的逻辑,即使强奸既遂被强奸的妇女也不能以刑法20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反抗,因为一般情况下被强奸的妇女的生命并不会有严重威胁。这种所谓的理解完全是曲解法律的规定。
  根据逻辑学的分类方法,我们可以对刑法第20规定的三种情况进行分类:
  有的文章将刑法第20条所规定之防卫定义为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三类,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逻辑学上的概念定义原则。若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这种分类法成立,就会出现防卫的六种类型。与正当防卫对应的是不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对应的是一般防卫,与防卫过当对应的是适当的防卫。
  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0条的全部内容都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另一种类型:“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两种类型。实际上,正当防卫还包括第三种类型,即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类型;又不是面临第三款规定的八种特殊犯罪行为,它们是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简言之,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即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内涵,而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符合第一款一般规定内涵的全部外延减去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类型,即是第三种类型。
  换言之,正当防卫的外延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一般正当防卫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2010-2-27 凌晨1:30完成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基础测绘条例》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基础测绘条例》的通知
  
测办[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2009年5月12日,《基础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556号令公布,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测绘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成就,也是全国测绘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学习《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充实了测绘法确立的基础测绘制度,明确了基础测绘工作遵循的原则,完善了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程序,规范了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活动,细化了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建立了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机制,强化了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加强了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条例》确立了“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测绘部门统筹协调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职责。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基础测绘工作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基础测绘是测绘事业立业之基,保障服务之本。《条例》作为测绘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是兼具操作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为基础测绘事业谋长远、统全局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提高基础测绘服务保障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也为我们促进基础测绘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二、精心组织,扩大宣传《条例》的影响面


  国家测绘局计划于7月初举办《条例》培训班,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7月底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以从事基础测绘管理和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人员为重点,以《条例》单行本和《条例》释义为教材,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开展本地区《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知晓《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在宣传活动中,要动员测绘行业单位参与宣传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将《条例》的宣传作为今年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的主要内容,在全国掀起宣传《条例》的高潮。


  为做好有关的学习、宣传工作,国家测绘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编写了《条例》释义,并委托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条例》单行本和《条例》释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条例》单行本及《条例》释义订购工作。


  三、抓紧落实, 提高贯彻《条例》的执行力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契机,在贯彻落实上想实招、用实劲、重实效。首先,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基础测绘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争取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立项,使《条例》各项规定在本地区得到落实。其次,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在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编制及列入预算上取得新突破,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上赢得新进展,在基础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上展现新亮点,在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上创造新经验。第三,要认真研究清理现有的基础测绘管理政策规定,做好与《条例》的衔接和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工作,保持我国测绘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内容,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我国基础测绘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快基础测绘建设,提高基础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3)38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8部门制定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是我国第一部中药现代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今后近十年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对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中药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推进中药现代化,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中医药行政部门应紧紧围绕《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关心、参与和支持中药现代化的发展。要从中医药现代化整体发展出发,研究提出有利于本地区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措施和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充分利用中医药科技资源,加强中药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运用已建立的中药研究技术平台和支撑条件,积极开展和加强中药基础理论研究,在药性理论、组方理论、方剂配伍规律、中药药效物质基础及作用机理等方面深入探索科学内涵,夯实中药现代化发展基础。要从中药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出发,组织开展中药新的研究方法、共性生产技术、创新药物、资源繁育和濒危中药资源的代用品等研究。充分发挥现有的中医药资源优势,通过机制创新,吸引社会和企业加强对中药应用基础的研究。

  三、加强中药标准规范的研究,推进标准化建设。从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成药等各个环节,加强影响中药质量标准因素的研究,研究建立能够反映中药特点又符合国际要求的中药质量控制方法、中药质量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为健全中药质量标准规范,提高中药产品质量奠定基础。

  四、积极加强中医药科研条件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科研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规划指导,在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对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实验室的建设,发挥地区和单位优势,为中医药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各地中医药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医药科研机构加强与企业的协作、联合,从中药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成熟适宜的技术成果,为中药企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六、加强中药现代化发展所需要的学术、技术和经营人才的培养,提高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不仅应该为中药现代化发展培养所需要的高层次的学术、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也应加强中药企业现代化生产所需要的种植、饮片加工、质控质检等方面的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同时要大力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注重在生产和科研实践中培养人才。在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加强有技术专长的老中药专家的经验继承。鼓励多学科交流,继续扩大中医药的合作,建立有利于开展多学科合作与交流的机制和环境。

  七、进一步增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各地应加强宣传和学习,不断增强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行政领导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事中医药科研的单位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并保证有一定的经费,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八、努力推动中医现代化发展,充分发挥中医理论对中药现代化的指导作用,使我国中药现代化能够体现优势、突出特色,实现中医中药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各地应充分重视中医临床对基础理论创新、新药研究开发等的作用,发挥中医的临床优势,积极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要从现实需求出发,针对新的问题、新的需求、新的变化,大胆实践,善于总结,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的诊疗水平和临床疗效。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