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徐凤林

时间:2024-05-22 00:0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三大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好行政审判工作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树立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调查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可供商榷。
一、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公正为核心,以效率为主题,以质量为重点”的行政审判工作思路,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公正司法的理念,充实强化行政审判力量,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使行政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构建平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促进了依法行政。
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己任,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一是审理、审查执行了大量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共受理行政案件?件,结案?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件,执结?件。二是通过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司法审查,对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把好非诉讼行政案件的审查关,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稳妥执行了一批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密切了“官民”关系,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二)探索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围绕化解行政争议、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探索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工作新机制,寻求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原被告双方对抗的有效途径。一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最高院“坚持合法审理,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努力做好案件协调工作。二是在诉讼庭审中,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允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通过诉讼协调,案外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转变行政审判作风,促进了司法环境改善。
围绕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立足审判岗位,延长司法手臂,主动服务,积极作为。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知度。二是对重大行政案件及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重视、理解和支持。三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邀请旁听行政案件庭审,定期召开座谈会,赢得了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四是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对违法行政机关依法送达司法建议书,帮助改进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司法环境到得改善。
(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促进了行政审判能力提高。
围绕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审判能力,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收到了良好实效。一是抓教育。相继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和“司法公正树形象”等学习教育活动,使法官明确了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牢固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抓培训。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审判人员的培训教育活动,提高了法官的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审判水平。通过几年来高成本、高投入、高密度的开展专业培训学习,行政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是行政相对人诉讼意识不强,不知诉、不会诉、不敢诉、不愿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相对人宁愿上访不到法院进行诉讼。
二是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听证程序有待于完善和加强。
三是行政诉讼案件调解和协调机制有待于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应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恪守公正司法理念,树立和维护行政审判权威。
要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审判理念,畅通行政诉讼渠道,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化解行政争议,协调“干群”矛盾,案结事了,公正判决,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围绕经济发展战略,把握大局,排除干扰,大胆受理和办理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范行政审判行为,依法办案,实体与程序并重,树立和维护行政审判权威。
(二)勇于创新实践,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
要以最高院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为主线,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强化审判管理,创新和完善行政审判多元协调处理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辩法析理,化解矛盾,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取信于民,维护法治政府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规范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听证程序,建立行政案件检查、评查和问题通报制度,完善行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能动司法,从源头上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运行。
要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延长行政审判手臂,用好用足“司法建议”这一行政执行措施,开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积极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要围绕开展“六五”普法活动,结合案件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寓教于审,以案说法,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要建立与行政机关经常性的沟通机制,共同研究、探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慎用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从源头上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运行。
(四)提高审判能力,全面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要深刻领会“办案是中心,和谐是目标,队伍是关键”的内涵,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力量,保持行政审判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增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积极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恪守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坚持公正、为民、和谐的大原则,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要加大对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公正廉洁执法,服务发展大局,扶助弱小,安宁社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奋发努力,西部大开发取得重要进展。基础设施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明显加强,科技教育加快发展,人才开发力度加大,特色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改革开放取得新的突破,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扩大国内需求,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东西互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巩固全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是符合实际的。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还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基础设施落后仍然是制约西部地区发展的薄弱环节,生态环境局部有所改善、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扭转,水资源短缺矛盾突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严重滞后,人才不足、流失严重等。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准备,进行持续不懈的努力。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统筹区域发展,加快西部地区发展至关重要。没有西部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西部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西部大开发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认真研究并深刻把握西部开发工作的规律性,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改进和加强对西部大开发的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创西部大开发的新局面。

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方针政策和重点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断探索西部大开发的新路子。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进步协调推进,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有重点、有步骤地解决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问题。坚持把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国家政策支持结合起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西部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推动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要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生态改善和农民增收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任务和切入点。加强西部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关系农民当前生计和长远利益,关系全国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以统筹实现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认真搞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已垦草原退耕还草等生态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要搞好规划,完善政策,突出重点,加强协调,稳步推进,近期要重点做好巩固成果的工作。优先治理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特别是江河源头及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陡坡耕地。重点放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土地沙化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区、南方岩溶石漠化集中区、长江中上游大江大湖周边区、青藏高原江河源头区和京津风沙源区等区域。要加强天然草原的恢复、治理和基本草场建设,把退牧还草工程和逐步转变牧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起来。完善配套措施,创造条件,逐步从放牧、游牧转为舍饲和轮牧相结合,大力开发后续加工产业,不断提高广大牧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已垦草原要加快实施退耕还草。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等工程,恢复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认真搞好“五个结合”,即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与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舍饲等配套保障措施结合起来。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继续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统筹安排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农民增收和长远生计问题,保证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要从规划入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落实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任务,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大气等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矿区环境保护与整治的力度。

二、继续加快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为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打好基础

基础设施建设事关西部开发全局。要从战略高度着眼,注重科学布局。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一批,开工一批。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工程质量,重大工程要干一项,成一项。继续集中力量建设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水利枢纽、交通干线等重大项目。坚持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加快推行节水技术和节水措施,加强各类节水设施建设。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水资源科学调配、水源涵养地保护。因地制宜地建设大中小型水利工程。有效防治水污染,促进污水资源化,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和监测。以水资源的承受能力为前提,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禁止在缺水地区上高耗水项目。大力发展节水型产业,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继续做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发挥综合效益。5年内建成“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西部路段,到2010年建成西部开发八条公路干线。加快跨区域铁路通道建设。逐步完善以干线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与支线机场相协调的航空网络。加强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内河通航条件。加强综合能源体系建设,发挥西部地区作为全国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加工基地的作用,建设一批大型高产、高效、低排污煤炭生产基地。大力开发水电,合理配置火电,建立合理的西电东送电价机制,对水电的实际税赋进行合理调整,支持西部地区水电发展。加强信息基础网络建设。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和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农村普及电信和邮政服务。继续实施“西新”工程,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率。加强城市交通、供电、通信、给排水、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程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的后评估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西部地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现小康的重大举措。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旱作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发挥西部地区气候多样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优势,积极发展棉花、糖料、水果、肉类、奶类、毛绒类、花卉、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及其深加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一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中心和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建成通县油路,推进县际公路建设,逐步建设县乡公路。在国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农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小型公共工程建设。拓宽农民参与公共工程建设、外出打工等增收渠道。继续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办好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国防或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国家给予重点支持,进行集中连片开发。继续开展“兴边富民”行动。

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优势产业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化,是增强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根本大计。要密切结合西部地区资源特点和产业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能源、矿业、机械、旅游、特色农业、中药材加工等优势产业。促进西部地区传统优势产业参与国内外竞争,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优势,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探索一条适合西部地区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发展优势产业和调整改造西部老工业基地结合起来,提高老工业城市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强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增加公益性调查评价的资金投入。严格整顿矿业秩序,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强制性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有序推进矿业市场改革和开放,逐步将西部地区建设成为全国能源、矿产资源主要接替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因地制宜,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保护环境为前提,切实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被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转移到西部地区。合理调整全国产业分工格局,支持西部地区具备基本条件的地方发展资源深加工项目,由国家投资或需要国家批准的重点项目,只要西部地区有优势资源、有市场,优先安排在西部地区。根据不同地区的特色和比较优势,加强跨省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

五、积极推进重点地带开发,加快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

贯彻以线串点、以点带面的区域发展指导方针,依托水陆交通干线,重点发展一批中心城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积极培育并形成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和南贵昆经济区等重点经济区域。制订区域规划,加大交通、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逐步建成通江达海的骨干交通网络、快速便捷的通信网络和生产要素集聚的城镇体系。支持重点地带优势产业及企业加快发展,在项目布局、市场体系建设、信贷投入、利用国内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区域性的经济、交通、物流、金融、信息、技术和人才中心,带动周围地区和广大农村发展。对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继续提供财政贴息支持。

六、大力加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加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任务。要加强科普工作,加大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力度。加强西部地区科技能力及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提高西部开发重点任务的技术支撑水平。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到2007年,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要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新增财政收入用于支持农村教育发展的部分向西部地区农村倾斜,支持中小学校建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逐步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杂费、书本费,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继续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国家继续在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上给予倾斜,支持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

大力支持西部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农村医疗设施建设。加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经济措施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鼓励贫困地区农民家庭“少生快富”,降低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继续加强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和文化设施建设,加强西部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西部地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入西部开发,是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根本性措施。要增强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依法规范行政和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经济欺诈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推行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扩大社会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准入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优势产业发展,参股、兼并和重组国有企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各项政策措施向西部地区倾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加强西部与东部、中部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建立市场化的跨地区企业协作机制,把东部、中部地区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与西部地区的资源、市场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加大东部地区和中央单位对口支援西部地区的工作力度。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外资加快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对外招商引资新机制,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依托优势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地带,吸引外来投资。逐步放宽西部地区保险、旅游、运输等服务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条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西部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全方位、多形式地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努力开拓国际贸易和边境贸易。

八、拓宽资金渠道,为西部大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是持续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保障。要继续保持用长期建设国债等中央建设性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投资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继续向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创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拓宽西部开发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混合贷款、委托理财、融资租赁、股权信托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西部地区的金融支持。加快商业银行对西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速度,提高贷款审核效率。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支持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进一步推进西部地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继续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贫困农户尽快脱贫致富。加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增加对西部地区信贷投入。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优先在西部地区组织试点,支持西部地区以股权投资方式吸引内外资。提高西部地区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及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

九、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西部大开发,关键在人才,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要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认真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落实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任务,促进西部地区党政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加大干部的交流力度,通过调动任职、挂职锻炼、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每年选派相当数量和相应级别的干部到西部地区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中工作,适当延长西部地区县级以上干部到东部地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挂职锻炼期限。逐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专业人才定期到西部地区农村支援工作的制度。加快研究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发展、创业。把组织选派与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尽快建立起人才开发新机制。以就业和再就业为导向,依托西部地区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利用东部地区职业教育资源,加强西部地区各类适用人才和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多渠道地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对于西部地区人才培训给予资金补助,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国际合作。

十、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制建设和组织领导,是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基本保障。要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开发欠发达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西部开发的实践,本着注重实效、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西部开发法制建设步伐,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律保障。抓紧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和《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西部开发法律法规体系。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公务人员要提高法制意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树立诚信政府形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打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和稳定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和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领导,把实施西部大开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加大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工作力度,研究制定推进西部开发的具体政策措施。西部地区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指导方针和各项重点任务,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东部和中部地区要继续积极支持和参与西部大开发。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健全西部开发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解决西部开发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方面要共同努力,团结奋斗,坚持不懈地把西部大开发扎实向前推进。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体育项目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信息、培训及体育经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有益于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宣扬暴力、色情淫秽、封建迷信和进行赌博等违法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参与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全民健身和培训优秀运动员做贡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接纳、参与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营利性体育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宾馆、酒店内附设的保龄球、台球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农村的台球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余的保龄球、台球经营活动,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负责兵团系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审批(核)制度。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下列体育经营活动:
  (一)外国人、外国组织依法在自治区内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市(地、州)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
  (三)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各地、州(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本地、州(市)、县开办的体育经营活动以及公民个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体育主管部门行使其审批(核)权。


  第八条 严禁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时,应当向体育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的,体育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体育培训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及特种体育项目救护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二)有与体育经营内容相一致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等;
  (三)经营射击、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航空、跳伞、热气球、滑翔、滑翔伞、动力伞、汽车、登山、探险、攀岩、滑雪、自然水域游泳、漂流、摩托艇、龙舟、赛马、赛车、摩托、气功等特种体育经营项目和大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除第(一)、(二)项规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主办(协办)单位或者个人情况证明。属于联合性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四)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组织的,除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织章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核)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对申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接到体育经营活动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办一次性或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合格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亮证经营,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体育经营证件。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专业培训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指导、裁判及特种体育项目专业救护等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主动出示或者提供体育运动规则,正确指导消费者活动,提高服务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救护,切实保障观众、消费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维护秩序,保持卫生,防止环境污染,严禁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弘扬民族优秀传统,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做出突出贡献、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为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做出贡献以及检举、揭发、查处违法体育经营活动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一者,由体育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