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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刘振厚

时间:2024-05-10 05:4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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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建设,是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强调的加强“三化”建设中的第三项,重点是指完善职业保障。三者之中,职业化是关键。
既然是关键,那就意味着,前两项不过是为该项做准备、打基础。没有职业化建设,其他建设就失去了意义。
就职业本身来说,任何职业都是需要保障的。记得林肯说:世上没有卑贱的职业,只有卑贱的人。从这个角度,我们不能因法官从事司法裁判,而把法官职业仰视为高尚到无人企及的职业。但是,每种职业因性质的不同,的确需要不同的保障。譬如,军人、警察是要配枪的;环卫工如果连扫帚也没有,是无法工作的;高温、高寒环境下工作的职业要给予岗位津贴的。
法官队伍建设,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却把职业保障单独列了出来,某种程度而言,法官的职业保障,相较于其他职业的保障,可能更迫切。
会议对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提到很多方面,其中一项是,要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就其后的安全保障、抚恤救助、工资福利等等,应当说,都是为了满足法官的这一“感觉”。
然而,别说尊崇感,甚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基本的安全感都感觉没保障。曾多次引用早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法学专家,在谈及信访问题时说过的一句话:一个法官被不合理的撤职,可是这个法官却不知道上哪儿告状。年年岁岁,法治似乎在进步,但在职业保障方面,法官们感觉,似乎变化不大。不但变化不大,法官们竟然以自己也是“弱势群体”自嘲。且不作深入分析,仅仅由这一表象稍作考虑,以裁断他人是非乃至生死为职业的法官尚且在司法的过程中如此没有底气,其他群体该怎样依靠法治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从这个角度,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不仅仅是保障法官,更重要的是能树立起整个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信心。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不少法官提及此事,常常第一反映是,涨工资,提级别。身为基层法院没什么级别的普通法官,做梦时同样因此兴奋的不知所以。但如果限于所谓政治经济待遇的追求,想说的则是法院领导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有些法官素质不高。
工资待遇,咋一看只是钱的多少,其实,什么岗位发什么样的工资,个人感觉也不是一句话说明白的,但整体感觉是,应当与职业、岗位相匹配,与所处地域的经济状况相适应,与其他职业有恰当的类比。而级别,之于法官则有爱恨交织的味道。法官们反对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但当前体制下,又不得不和其他行政官员一样,以追逐行政级别为目标。
或许,这些分析真的很肤浅;而法官职业保障,相对于其他“两化”,真的有更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整个社会的支持非常重要,但法官们则当从自我做起,在“三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发挥关键作用。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59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关于发布《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发布《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总台:
现将《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在适当时间修改为正式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海洋科技成果(包括海洋调查、监测、科研等)是我局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及时地总结、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促进四个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海洋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项目,经过研究、试验或调查考察以后并经过鉴定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的结果。有的课题、工作虽未全部结束,但已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可以独立应用的结果,可以做为阶段性成果。
二、海洋科技成果的内容:
1.以认识海洋自然现象和探索其自然规律为主要目标的研究。为解决我国四化建设中海洋开发技术提供科学依据和基本资料的应用基础研究,其科技成果主要表现为海洋调查成果报告、海洋图集、资料、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科学专著等。
2.对于直接解决我国四化建设中实际科学技术问题的应用研究,在较多情况下是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流程、新方法、新设备等,其科技成果除表现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专著外,还应当有相应的实物和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报告、经济效益评价等。
3.海洋科学调查、研究中基本资料的系统总结,图集、资料的整理出版、新参数的测定、海法、规范、标准的制定以及测试、分析方法的重要改进等,也应作为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
一切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鉴定。各业务部门和学术机构应及时组织对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工作,严肃认真地对其工作质量、学术意义和学术水平、实际应用意义和成熟程度等作出科学的评价。
1.海洋调查、监测、科研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应及时总结、整理出完整的实验数据、图纸、资料,写出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提请上级审查鉴定。
2.对理论性科技成果,主要通过学术讨论和同行评议等方式,对其意义及水平进行评议。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一般应先在研究室有关人员中讨论,由研究室鉴署意见后报请研究所(分局、总台)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重大的理论成果,还应广泛征求研究所(分局、总台)内、外有关同行专家的意见。
在评议中,要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注意反映重要的不同意见。
3.对于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密的测试、分析、检验和现场试用,并参照国务院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附件三)进行鉴定。
4.一般科技成果由研究所(分局、总台)组织审查、鉴定;重大科技成果或局重点课题成果,经所(分局、总台)组织鉴定通过后,报局审核,必要时由局组织鉴定;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局报请国家科委进行国家鉴定。
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并发送给生产、应用等有关单位。
5.在不泄露国家机密、实验数据可靠的情况下,不论通过审查鉴定与否,均可将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送交有关科学期刊发表,作者自负文责。但不准私自将资料、数据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资料除外)。
四、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与归档:
1.每项研究课题完成并经审查鉴定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的科学技术资料收集齐全,建立科技成果档案,交所情报资料室统一登记归档。属于局重点课题,交局科技部资料室统一登记归档。未归档之前,课题组不得解散。
2.各研究所(分局、总台)应将鉴定过的科技成果分类上报。全部科技成果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汇总后填写“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简表”(附件一)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卡片”(附件二)一式五份上报。科学技术上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或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科技成果,工作完成并经鉴定后,应及时上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奖励。
3.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包括以下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卡片”(附件二)。每一项目要认真填写,各级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应填写建议密级。
(2)鉴定材料。理论研究成果应有研究所(分局、总台)学术委员会和所外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应用研究成果应有成果鉴定证书。
(3)科学技术资料。它包括任务书(或合同)、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应用评价、有关的图表、照片等。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报局。
4.局对各单位报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后,按国家科委规定,上报我局科技成果申请授奖和核准授奖;每三至五年编印我局科技成果汇编,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我局可供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资料。
五、科技成果的奖励:
1.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科技成果,按上述条例评奖,其余的科技成果按《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评奖。
2.上报程序和批准权限按上述所列条例和办法执行。
3.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物质奖励的经费由事业费开支。
4.每项科技成果只能获得一次性奖励,如果按两个以上奖励条例均可获奖时,按金额高的标准发给奖金或补给差额。
5.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与成果上报同时进行。
六、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1.要加强对科技成果的宣传、出版、交流和推广工作,使其尽快转变为生产力。成果的宣传必须实事求是,留有余地。引用别人的工作结果,必须加以说明。协作单位的贡献,应给予充分估价。
2.一般科技成果由研究所(分局、总台)自行挂钩交流推广。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应写专门报告或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由局协助向有关部门、地方推荐,交流推广。
3.各研究所(分局、总台)向生产单位推广科技成果时,可采用签定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此有矛盾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单位: 19 年科技成果登记简表 附件一
┌─┬───┬───┬───┬──────┬───┬───┬────┐
│序│成 果│成 果│科 技│鉴定日期、主│获 奖│推广应│备 注 │
│号│名 称│性 质│水 平│持鉴定单位 │情 况│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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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局 编 号│ │
├────┼─────┤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卡片
│基层编号│ │
└────┴─────┘
上报单位: 建议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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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名称│ │
├────┼──────┬────┬───────┬────┬────┤
│题目负责│ │任务来源│ │计划编号│ │
│人及主要│ ├────┼───────┼────┴────┤
│参加人员│ │ │最终或阶段成果│ │
├────┼──────┤成果性质├───────┼─────────┤
│起止时间│ │ │理论或应用成果│ │
├────┼──────┼────┼───────┼─────────┤
│主 要 协│ │成果水平│ │ │
│作 单 位│ │ │ │ │
├────┴──────┴────┴───────┴─────────┤
│内容说明:(包括内容、原理、结论或技术指标、国内外水平比较、意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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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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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或鉴定意见(包括申请和授给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
│ │
│ │
│ │
│审查或鉴定单位及主要成员: │
├──────────────────────────────────┤
│交流、推广情况及建议: │
│ │
│ │
│ │
├────┬──────┬───┬──────┬───┬───────┤
│单位盖章│ │单位 │ │研究室│ │
│ │ │负责人│ │负责人│ │
├────┼──────┴───┴──────┴───┴───────┤
│备 注 │成果水平指国际先进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或国│
│ │内一般水平。 │
└────┴─────────────────────────────┘
上报日期:19 年 月 日 收到日期:19 年 月 日

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一○次会议通过发布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使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的成果,经过认真的技术鉴定,及时地得到巩固、推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新产品、新工艺,都必须根据放手发动群众、一切经过试验的方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地认真地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条 凡是经过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都应当对其技术上的成熟程度、经济上是否合理、应用的范围和条件等做出结论,提出可否推广的建议,并且指出进一步改进提高的方向。
第四条 经过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凡是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都必须做出定型结论,以便推广;尚不具备定型条件的,则应当继续进行试验、改进、提高,促使其迅速完善。
第五条 对于不同的新产品、新工艺,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和涉及面大小,采取不同的鉴定定型的方法和步骤。
对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有重大关系的新产品、新工艺,能做实物试验的必须做实物试验,不宜做实物试验的必须做模拟试验,并且都要经过试用考验,确有把握的,方可做出定型结论。
对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无重大关系但需要经过试用才便于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只要基本成熟,就可以做出初步定型结论,并投入小批生产试用;在试用过程中进一步改进提高,待完全适用后,方可做出定型结论。
第六条 鉴定新产品、新工艺的时候,研究、设计、试制、试用等单位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的技术文件,作为鉴定定型的依据。
第七条 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鉴定,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和基层鉴定四级:
(一)国家鉴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特别重大的项目,鉴定后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部鉴定:由国务院主管部组织鉴定;
(三)地方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所属的科委、有关厅(局)、市、县人民委员会组织鉴定;
(四)基层鉴定:由企业、研究设计机构、学校、人民公社等基层单位组织鉴定。
各级的鉴定项目,在各级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计划中具体安排。
第八条 一切新产品、新工艺,都应当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负责机构,结合有关方面,吸收群众参加,进行鉴定,并且负责到底;对于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当按照项目成立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小组。
第九条 经过鉴定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证书。证书的格式和报送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经过鉴定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是否需要保密和密级的划分由组织鉴定单位提出意见,其审批手续,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一切出口、出国展览和列入技术援助项目的新产品、新工艺及其有关的技术资料,都必须经过鉴定定型,并报请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技 术 鉴 定 证 书(格式)
编号 铁道部产初77019
GJC--1型校正望远镜





研究试制单位: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 学 仪 器 厂
天 津 大 学
组织鉴定单位: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铁 道 部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科 技 局
鉴 定 日 期: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技术规格和简要说明:
针对现场生产中存在的长距离、变孔径、高精度的准直测试问题,研制了GJC-1型校正望远镜,经过大量技术测试和工业性试验,并与东德进口同类型仪器作了实地对比试验,证明仪器的性能是良好的,给国内精密仪器的制造,填补了一个空白。
主要技术规格如下:
测量距离:0-20公尺
水平、垂直方向测量范围:±1毫米
最小格值:0.001毫米
仪器测量精度:±(3/√n +E+2△)微米
其中:n为测量次数
E为测量距离(公尺)
△为在测量时测微器的读数值对于测量范围中心偏差(毫米)
主机尺寸(长×宽×高):375×138×320毫米
主机重量:10公斤
仪器应在良好的环境下使用
二、鉴定意见:
1.仪器具有测量精度高,用途广,测量方法简易,读数直观,用子制造和修理行业。
2.仪器在精度上符合设计要求,是一种良好的准直仪器。
3.对仪器的几条改进意见:
(1)应加配五角棱鉴等附件,扩大使用范围。
(2)增添双刻线标靶。
(3)为利子粗调找正,光源设计要进一步修改。
(4)测微千分尺要进一步改进。
4.根据上述意见,为了满足生产需要,为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建议安排在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进行小批量试生产。
三、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结论:
同意鉴定意见,可以进行小批量试生产。
四、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1.GJC-1型校正望远镜设计总结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天津大学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2.GJC-1型校正望远镜全套设计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图纸
3.GJC-1型校正望远镜试制总结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4.GJC-1型校正望远镜质量分析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报告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5.GJC-1型校正望远镜技术条件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6.GJC-1型校正望远镜说明书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五、主管部、委、总局审查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目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
(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三)专项业务由省、地、县三级行营业部集中办理。
(四)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单独计算,单独列账,与常规业务存款准备金一并缴存。
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为单位定期、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的净额。
(五)专项业务设置“现金”科目,但不单设现金库存,其现金收付业务由常规业务出纳统一办理,由此引起的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六)专项业务不单设联行往来科目,其款项汇划由常规业务联行专柜统一办理,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七)专项业务涉及的各项税金单独缴纳,呆账、坏账准备金单独计提,与专项业务直接相关的专项手续费收支单独列账。
(八)专项业务不单设“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科目。
(九)专项业务损益类“业务管理费”科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中除“呆账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金支出”以外的账户以及“营业外支出”科目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列支。
(十)专项业务的会计凭证装订在常规业务凭证之后,会计档案与常规业务一并保管。
(十一)专项业务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凭证。专项业务涉及的存款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领用的空白重要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十二)专项业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自下而上单独上报,定期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归并。
(十三)专项业务开户企业查询1998年5月1日前的有关业务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三、接收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注意事项。
1.认真核对账务。接收日,对应接收的专项业务要认真进行账务核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由会计部门负责各科目与分户之间的余额核对,信贷部门负责内外账务核对,发现不符,先处理,后接收。
2.认真核对账据。各贷款账户应与借据(合同,以下同)逐一核对,对有账无据、借据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不合法、不合规的,先完善,后接收。
3.认真核对账实。对抵押贷款应与抵押品、质押品逐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实不符的,先处理,后接收。
4.认真做好存款企业的开户工作。对接收的存款企业,先开户,后补办开户审批手续。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对接收的存贷款科目账号延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有的科目账号。
(二)账务平衡
各接收行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先由常规业务专柜通过“发行存放(存放发行)款项”科目(设接收专户)过渡,并通过“存放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存放)款项”科目划转到专项业务专柜。
专项业务专柜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通过“常规业务存放(存放常规业务)”科目平衡。
(三)会计处理手续。
1.接收存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
贷: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贷:XX存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2.接收贷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贷: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XX贷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3.资金清算。双方账务移交完毕,总行根据各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审查确认后,对各分行下达清算资金通知书,逐级清算资金。
(1)各省级分行,各直属分行收到总行清算资金通知时,通过“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进行资金清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分行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户
(2)各二级分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3)各市(县)支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接收贷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管辖分行户
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接收存款户)
(4)专项业务专柜不涉及资金清算,不再进行账务处理。
4.接收存贷款业务及资金清算统一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并注转账原因。
5.专项业务账务接收完毕,应编制接收日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四、办理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专项业务日常会计处理手续比照常规业务办理。
(二)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日常现金清算。
1.清算原则。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因现金收付、资金汇划和同城票据交换等原因引起的资金存欠,必须每日清算,具体清算方法根据业务大小确定可以采取逐笔清算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逐笔登记,汇总清算的办法。
2.会计处理手续应用举例。
(1)某日,常规业务出纳专柜代理专项业务收入现金10笔1000000元,付出现金8笔800000元,营业终了,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1000000
贷:现金 800000
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200000
XX存款——各付款企业户 800000
(现金付出业务事先已记账)
贷:XX存款——各存款企业户 1000000
(2)某日,常规业务柜组代理专项业务柜组汇出资金10笔2000000元,汇入资金1500000元,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500000
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1500000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20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
各汇出款项企业户 2000000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500000
XX存款——
各汇入款项企业户 1500000
(3)采用汇总清算资金的,现金收付业务应附“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转账业务,应附“资金清算清单”(格式由各行自定)。
五、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权属于总行,未尽事宜由总行补充完善。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六、本办法自1998年4月30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
10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
103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单位是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净额按规定比例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准备金存款。
104 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常规业务存放和拆放的款项。
217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8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9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1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
算。
222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3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4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5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6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1 扶贫贴息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2 扶贫贴息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3 扶贫贴息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4 扶贫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不贴息扶贫贷款,包括一般扶贫贷款(即国定贫困县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农场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不包括人民银行划转老少边穷、县办工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
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5 扶贫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6 扶贫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1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2 农业综合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3 农业综合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4 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55 农业基本建设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6 农业基本建设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7 农业技术改造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58 农业技术改造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9 农业技术改造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1 蔬菜批发市场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蔬菜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菜篮子”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
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2 蔬菜批发市场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3 蔬菜批发市场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4 科技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科技开发项目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65 科技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6 科技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1 林业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2 林业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3 林业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4 治沙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5 治沙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6 治沙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1 其他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2 其他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3 其他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4 委托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委托而代理发放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正常、逾期和呆滞、呆账贷款明细账。
301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
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2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3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04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
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5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6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07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
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8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9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11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
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2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3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4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含台资企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
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5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6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7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
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8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9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51 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一定的贴现率对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本科目按贴现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
352 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
353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按规定提取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金。
354 应收贷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各项贷款当期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欠息人分别设置明细账。
356 坏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357 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总行调拨省(市)分行专项业务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按所辖分行设置明细账。
358 其他应收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359 待处理财产损溢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设置明细账。
二、负债类
401 单位活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2 单位定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3 国家专项存款
核算中央、地方政府存放本行专项业务的支农专项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415 向中央银行专项借款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借款资金。本账户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416 再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款项。
417 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核算本行常规业务向专项业务存入或拆入的款项。
431 委托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用于委托贷款而存入的款项。本科目按存款种类和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34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待解付的汇款及采购单位或个人的临时性采购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451 应付存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本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存款户设置明细账。
452 分支行营运资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实际收到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按所属分(支)行设置明细账。
453 其他应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暂收上级行或所属行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456 应缴税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缴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需要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的税金由常规业务费用统一缴纳,具体分摊办法另定。
三、所有者权益类
601 总行实收资本
本科目总行专用,核算总行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602 资本公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取得的资本公积。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603 本年利润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本年度损益类各科目轧差后结出的本年利润(或亏损)总额。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4 利润分配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按应缴所得税、提取盈余公积、提取公益金、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总行专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设置明细账。
四、损益类
701 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3 其他营业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4 营业外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5 存款利息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6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7 业务管理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8 其他营业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9 营业税金及附加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缴纳的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10 营业外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表外科目
801 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呆滞、呆账贷款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802 人民银行划入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人民银行划转的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803 未发行有价证券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行或代理发行的但尚未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在核算有价证券调入、调出、发行等业务过程中,按有价证券面额进行核算。
804 代保管物品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代保管其他单位的有价物品。本科目按单位和物品种类设置明细账。
805 抵押物品
核算单位或个人向本行专项业务承借抵押贷款出具的用作抵押的物品及有价证券。本科目按物品及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806 银行承兑汇票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承诺到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到汇票承诺到期承兑时,记收方,到期承兑时,记付方。
807 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808 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809 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810 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811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812 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813 呆账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审计稽核部门认定的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呆账贷款。

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各项目“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报表“年末数”填列,若上、下年度项目有所变动应对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但总合计必须与上年度保持一致。
二、各项目“年末数”的填列方法。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根据102、103科目余额填列。
(二)“短期贷款”项目,根据各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余额填列。
(三)所有减项分别根据对应科目余额正数填列。
(四)“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根据366科目所属明细账户余额分析填列。
(五)“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金及各长期贷款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六)“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产贷款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和各相关贷款科目中属于中长期的数据分析填列。
(七)“短期存款”项目,根据401科目余额填列。
(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根据各长期负债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九)“长期存款”项目,根据402、403科目填列。
(十)“长期借款”项目,根据415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后填列。
(十一)其余各项目分别根据所对应科目余额填列。

附件:三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并表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二)“存放常规业务款项”、“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分别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项目。
(三)“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并入“短期贷款”项目。
(四)“中长期贷款”并入“长期贷款”项目。
(五)“委托贷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项目。
(六)“呆滞呆账贷款”并入“呆滞贷款”项目。
(七)“委托存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项目。
(八)其他专项业务各项分别并入对应各项目。
二、业务状况报告表
(一)102、103科目并入710科目。
(二)104、417科目分别并入715、823科目。
(三)218、222、225、242、245、252、255、258、262、265、272、275、282、302、305、308、312、315、318科目并入740科目。
(四)219、223、226、243、246、253、256、259、263、266、273、276、283、303、306、309、313、316、319科目并入741科目。
(五)217、221、224科目并入727科目。
(六)241、244、261、271、274、281、301、304、307、311、314、317科目并入736科目。
(七)251科目并入730科目。
(八)254科目并入755科目。
(九)257科目并入735科目。
(十)264科目并入756科目。
(十一)284科目并入767科目。
(十二)352、353科目并入743科目。
(十三)401、403科目并入801科目。
(十四)402科目并入805科目。
(十五)415、416科目并入820科目。
(十六)431科目并入847科目。
(十七)其他各科目分别并入对应科目。
附表:一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报表(本外币汇总)编制单位:
总行 上报代号:00 数据时间:1998年01月至12月 制表日期:1998年4月27日
单位:元/人民币 页号:1(共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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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行次| 代号 |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 代号 |年初数|年末数
-------------|--|----|---|---|------------|--|----|---|---
流动资产: | | 4| | |流动负债: | | 7| |
现金 | 1|1001| | |短期存款 |22|5001|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2|1003| | |向中央银行借款 |23|5007| |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 3|1004| | |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24|5012| |
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 4|1009| |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25|5023| |
短期贷款 | 5|1019| | |应付利息 |26|5026| |
应收利息 | 6|1029| | |其他应付款 |27|5027| |
减:坏账准备 | 7|1030| | |应缴税金 |28|5035| |
其他应收款 | 8|1031|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29|5039| |
贴现 | 9|1037| | |其他流动负债 |30|5040|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0|1040| | |流动负债合计 |31|5000| |
一年内到期中长期贷款 |11|1041| | |------------| | 13| |
其他流动资产 |12|1050| | |长期负债: | | 8| |
流动资产合计 |13|1000| | |长期存款 |32|6001| |
-------------| | 10| | |委托存款 |33|6002| |
长期资产: | | 5| | |长期借款 |34|6004| |
中长期贷款 |14|2001| | |分支行营运资金 |35|6011| |
委托贷款 |15|2002| | |其他长期负债 |36|6007| |
逾期贷款 |16|2012| | |长期负债合计 |37|6000| |
呆滞呆账贷款 |17|2027| | |------------| | 14| |
减:贷款呆账准备 |18|2014| | |负债合计 |38|7000| |
其他长期资产 |19|2023| | |------------| | 15| |
长期资产合计 |20|2000| | |所有者权益: | | 9| |
-------------| | 11| | |实收资本 |39|8001| |
| | | | |资本公积 |40|8002| |
| | | | |本年利润 |41|8005| |
| | | | |未分配利润 |42|8006|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43|8000| |
| | | | |------------| | 16| |
资产总计 |21|4000|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44|9000| |
----------------------------------------------------------
行长(主任): 会计: 复核: 制表:
补充资料: 0万元; 0万元。
附表: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损益明细表报告单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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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名 称 |金 额| 科 目 名 称
----------------|---|----------------
701贷款利息收入 | |705存款利息支出
----------------|---|----------------
1.基建技改贷款利息收入 | |1.企事业存款利息支出
----------------|---|----------------
2.扶贫贴息贷款利息收入 | |2.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
3.综合开发贷款利息收入 | |3.其他存款利息支出
----------------|---|----------------
4.扶贫贷款利息收入 | |706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
5.贴现利息收入 | |1.向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6.呆滞呆账贷款利息收入 | |2.向人民银行专项借款利息支出
----------------|---|----------------
7.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 |3.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
8.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 |707业务管理费
----------------|---|----------------
70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 |
----------------|---|----------------
1.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 |
----------------|---|----------------
2.存放常规业务款项利息收入 | |708其他营业支出
----------------|---|----------------
703其他营业收入 | |1.人民银行专项贷款手续费支出
----------------|---|----------------
1.手续费收入 | |2.呆账准备金支出
----------------|---|----------------
2.利差补贴收入 | |3.坏账准备金支出
----------------|---|----------------
704营业外收入 | |709税金及附加
----------------|---|----------------
1.罚款收入 | |1.营业税
----------------|---|----------------
2.其他收入 | |2.其他税金及附加
----------------|---|----------------
| |3.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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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小计 | | 支出小计
----------------|---|----------------
纯 损 | | 纯 益
----------------|---|----------------
合 计 |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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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主任): 会计: 复核: 制表:



199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