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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8:2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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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自然灾害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2.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60万亩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6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5)在我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元以上。


  2.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亩以上,6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3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5-6.9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2.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


  (2)倒塌、损毁民房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在我市发生6.0-6.4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


  2.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针对主要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条件


  3.1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和重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3.2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4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发生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其他地市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市民政局社会科科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2198133


  办公室副主任:2198295 2034899


  办公室:2198295 2034899(传真)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电信分公司、市电力公司、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市红十字会。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对灾情进行核查和统计;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对灾民进行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制定灾民生活救助方案,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安排,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资金投入;及时拨付和监管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发改委:加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公路的抢修,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的转移,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防震抗震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监测、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及发放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太行日报社: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灾民灾后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开展生产自救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市军分区: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害后果。


  武警晋城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恢复重建。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省内外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5.1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5.2灾情报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级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


  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6.1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相邻地市的紧急救助、支援。


  6.2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3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市政府可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6.4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时,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报。


  6.5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1.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7.1.2县、乡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7.1.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7.1.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及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7.2物资保障


  7.2.1在发改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7.2.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与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7.4其他保障


  7.4.1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机制,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7.4.2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7.4.3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8.1灾后救助。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8.2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奖 惩


  9.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9.1.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9.1.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9.1.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9.1.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9.1.5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9.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9.2.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9.2.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9.2.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9.2.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2.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十、附 则



  10.1预案管理


  10.1.1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0.1.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10.2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10.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0.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十一、附 件



  11.1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图


  11.2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流程图

浅议基层检察院
直接行使民行案件抗诉权

刘顺航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行法律监督的空间是狭小的,在司法实践中由此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基层院带来了许多束缚和困惑。笔者从基层院有效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着眼,就基层院行使民行案件提出抗诉权的合理性,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
  ㈠立法规定的闲置与司法现状
  民诉法第185 条第二款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186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条体现了对民行抗诉案件 “提高一级抗、提高一级审”的立法本意,体现了对启动抗诉再审应遵循准确抗诉、公正再审价值追求。但是在1995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在对四川省高院的复函中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再审,也可以交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基层人民法院再审”,这就单方变动了抗诉再审的审理格局,使这项原已完整的立法规定失去完整的作用和意义。而从经历了法院多年来普遍坚持的这一司法程序的审理情况看,其所具有的简便诉讼、降低司法成本等优点也是不容置疑的,到现在已演变为符合现行司法实际要求的一种情势变更。与之相适应,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出台指派基层院出庭支持抗诉的做法。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这样,“两高”先后作出的变通规定使得原先立法中 “提高一级抗,提高一级审”的立法本意形同虚设。将抗诉再审案件同归于原审法院后所引起的诉讼审理变化,也势必同样要影响和推动法律监督机关对其职能做适应性的调整变动。
  ㈡现行司法程序的缺陷
  一是从司法过程看,现行民行抗诉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缺乏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在抗诉案件中,当原审与再审集于同一审判机关后,该形式已从外部监督转变为内部监督。再审活动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监督机关在该阶段已无清晰的职权行使,再审的结果处在原审机关自查自纠的决定下产生。若从消极方面看,这容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审判机关在自身防范克服本位主义保护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抗诉再审缺乏外部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对抗诉再审结果的准确公正追求,势必会缺失必要的保障。
  二是造成检察机关司法资源的浪费,工作效率不高。从基层院审查民行案件看,自受案到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到提请上级院再审查直至做出提抗或终止审查,在这期间的法定审限就达半年以上。经过二个不同机关对同一事实做重复审查,真可谓“谨慎”。若再加上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通常一个案件从当事人申诉到再审结果的出现,一般都得在一年以上。
  三是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得不到完整的行使。抗诉案件回归原审基层法院再审,使得“提高一级抗、提高一级审”的立法结构受审判一方冲击解除,原有的检法二机关的平衡制约机制受到影响。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法院既可以依法审理所辖内的一审案件,又同时能够再审由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前已经原审过的同一个案件,而与其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却不能对已生效又确有错误的一审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服务上级院的一种协助力量。所谓提请抗诉意见,只是一项建议性的工作。这与基层检察机关应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责是很不相称的。法律监督不同于一般监督,它是一项权力行使,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和指挥权,具有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而在现阶段,基层检察院仅能行使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因为此时,被监督对象不在他职责内支使或指挥范围,且提抗后须受制于上级院的审查,并最终是以上级院的意见来决定提出或终止抗诉的。由于基层检察院未能有效行使该项法律监督权,在客观上使其法定的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四是社会效果欠佳。在抗诉再审由基层原审法院审理后,诉讼过程仍是法院正常的普通一、二审程序,抗诉机关在再审活动中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权利事项,而且被指派出庭的基层检察院除宣读抗诉书和对庭审合法进行监督外,并无太大作为。此外,案件当事人及知情者对抗诉再审回归原审法院再审的活动,对其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存在合理的怀疑。
  ㈢基层院行使抗诉权的合理性
  首先,现行的抗诉再审有利于推动基层院向着行使该项法律监督权的方向迈进。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中,发现原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经与同级法院协商后可以作出检察建议,被同级人民法院采纳的,其作用和意义与抗诉改判具有同样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对原案再审结果确有错误仍坚持不改的,可报请同级人大监督,对再审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基层院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也在不断降低或接近于消除检察机关单方维持的原有的提抗审查的双重门槛。这些将为实现“一审案件同级抗”起到良好的过渡作用。
  其次,由基层院行使抗诉权,是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长期以来,再审改判率低,检法双方分歧意见不易解除,这些现象已不是处于双方都能履行各自职责时产生正常的属于相互制约的那种情况,而是对一方维持错误另一方无法监督到位这种程序上的不当所产生的摩擦。而赋予基层院行使提出抗诉权,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将有效克服监督不到位的弊端。就法理而言,在国家划分司法管辖中,设置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是平衡并存又相互作用着的。在这种结构下,任何一方的职责履行,都必然引起相应方的职能连动,原先的民诉法中对这项立法的定位,并不会破坏这种连动和制衡关系,而是将基层院双方的这一项权能处在消极的不作为状态,把行使这项的权利义务抬高一层去运作,是在上一级的层次范围内去开展审判与监督的制衡和连动。而今,现实的这一平衡杠杆呈一高一低的出现,在客观上破坏了监督与平衡连动的完整性。既然审判一方已将抗诉再审放回原审进行,且已得到社会的认同,造就了情势变更的新的客观事实的出现,在立法中就应有它被认可的位置。但事情的另一端,即对检察机关的原设计模式至今还没有做相应的立法调整。无论从立法或司法角度,都应当从其内在的要求考虑,做出取直线的平衡制约关系。我国民事立法中对民行抗诉的策划是在维持体现准确、公正的实体原则和体现相互制约平衡的程序原则下设计的,这一设计在当时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显然更偏重实体理论功能的实现,而缺少司法实践总结的程序保护,故从它出台起就不是完美无暇的。在人民法院已经做过的部分调整和还应当允许基层人民检察院做相应部分调整的民行抗诉再审,都来自于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只有调整到位,原有立法在这方面的二项指导原则才能真正得到贯彻。
再次,基层院行使提出抗诉权,能够建立系统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凡提出抗诉的案件经再审后,应当由同级审委会会议研究,而法律赋予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监督的职责,当然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因此行使这一项法律权力,是检察抗诉案件是否抗准、再审是否公正的重要一环,也是检法二机关对再审监督和对公正效率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改变目前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法院存在先天不足的薄弱环节。此外,建立向上级院的备案制度,以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对再审后仍坚持有错不改的,拟定报请人大监督制度以加强监督力度,以及与同级法院建立协调制度等,都能在基层院行使提出抗诉权后,依职权产生的相关职能活动,它比较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行使抗诉权更具直接对抗和针对性。如此,检察机关民行案件抗诉效果无论在法律上或社会上较之目前和过去都会有较大的改观。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搞好高、中级国家公务员培训,现对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行政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培训高、中级国家公务员的新型学府和培养高层次行政管理及政策研究人才的重要基地。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国务院领导同志兼任期间,常务副院长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学院在业务上接受人事部、国家教委的指导。
二、国家行政学院的办学方针: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政府效能、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深化教学改革,实行开放办学,为
培养德才兼备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服务。
三、国家行政学院的培训任务根据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总体安排,紧密结合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和政府工作的实际加以确定和实施。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四、国家行政学院的培训对象主要为国务院各部门高、中级国家公务员,地方政府高级和部分中级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吸收一些全国性公共机构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五、国家行政学院对高、中级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其履行职责必备的素质与能力,重点是:
(一)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增强全局观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政令畅通。
(二)提高新形势下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和处理政府事务的政策水平及行政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并使之系统化、理论化,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
(四)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廉政,艰苦创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联系群众,模范地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六、国家行政学院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办学特色。教学内容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以政府工作为主题,进行基本理论、行政管理、经济管理、领导科学和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根据不同培训类型和对象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有针对
性地安排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活动,逐步形成体现国家公务员培训特点的教学体系。
七、国家行政学院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和启发式教学的培训模式,充分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意识。运用现代化手段和典型案例组织教学,采用自学与研讨相结合、交流经验与总结工作相结合、学习理论与研究政策相结合、
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促进学员将所学的理论和知识转化为能力。
八、国家行政学院培训在职国家公务员的主体班次是专题研究班、任职培训班、进修班,同时适当举办部分优秀后备骨干参加的培训班。培训班次的学制根据不同类型和对象,实行长短结合、以短期培训为主。
(一)专题研究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题,以省部级国家公务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学制不超过3个月。
(二)任职培训班以国务院各部门晋升司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地方政府部门晋升厅局级行政领职务的部分国家公务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学制不少于3个月。
(三)进修班以司局级国家公务员为主要培训对象,进行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学制3个月左右。
九、国家行政学院可以选拔少量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在职国家公务员中的青年骨干,采取在学院学习与到政府机关挂职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从大学毕业生中选录的学员,需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入学后享受相应待遇。结业时,经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共同考核,
合格者进入政府机关,按照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安排相当职务,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破格任用。
十、国家行政学院积极创造开展学位教育的条件,逐步成为以行政学、管理学为主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适量培养硕士生、博士生,为国家造就高层次行政管理和政策研究人才。国家行政学院学位教育工作,按国家学位授予审核的有关法规及其程序,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
实施。
十一、国家行政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要求,拟定培训计划。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与学院联合下达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
下达的办班计划及招生通知选派符合参训条件的学员,切实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人选,学院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重新选派。
十二、国家行政学院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考核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对学员的实际表现和学习成绩作出考核鉴定。根据需要可吸收学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与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证书,不合格者不发给证书。考核鉴定情况作为国家公务员任职和晋级的重
要依据,学院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推荐和使用建议。学院建立学员档案库,为国家选调、任用人才提供资料。
十三、国家行政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以兼为主和德才兼备的方针,着力建设一支熟悉政府工作、具有相当教学科研能力和适应高、中级国家公务员培训需要的教师队伍。
(一)按照优化精干、结构合理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组建专职教师队伍,注重选聘和培养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形成培训教学和科研咨询的骨干力量。专职教师要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勇于探索的开拓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坚持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密切联
系学员,谦虚谨慎,为人师表。
(二)兼职教师主要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省部级、司局级国家公务员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符合兼职教师条件的人员应聘,为他们承担教学与科研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教学顾问或教学
协调人。兼职教师和教学顾问、教学协调人由学院支付一定报酬,享受必要的待遇。
(三)建立兼职教师联系制度,保持主要课程兼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科研和有关学术活动,推动专、兼职教师的协作配合和优势互补。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行政学院专职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挂职锻炼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四、国家行政学院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把教材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在专题研究、课程开发、编辑专兼职教师授课讲义和编纂教学参考资料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规划,组织编写高、中级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及其他有关教材。注重教材编写质量,广泛借助政府有关部门
、其他院校和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反映教学实践和科研成果,体现我国公务员培训特点,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教材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指导性。成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培训教材、有关学术专著和教学音像制品。
十五、国家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建设为教学、科研、咨询服务的图书馆及资料信息中心,逐步建立健全包括计算机网络、电化教学等具有先进设备的教学保障技术支持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扩大服务功能和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国家行政学院加强科研工作的基础地位,紧密围绕政府工作和培训与教学的需要,重点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强化政府咨询课题、培训与教学课题、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课题以及国际合作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重视优秀研究成果的推荐应用。针对政府工作和改革发展中的重点
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对策性建议,逐步使学院成为政府公共行政研究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咨询中心。
十七、国家行政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及有关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国家行政学院组织地方行政学院和有关培训机构开展广泛的业务交流、合作办学、科研协作及师资培训,根据需要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培训机构举办部分培训班。
十九、国家行政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拓展对外联系的渠道,借鉴国外公共行政及公务员培训的有益经验。学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聘请一些外籍客座教授,为友好国家首脑和国际著名人士提供讲坛,授予名誉学术称号;适当开展涉外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教学科研人员
出国讲学、进修及开展有关课题研究;组织少量学员到国(境)外进行短期考察和培训。
二十、国家行政学院的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学院根据支出性质和经费渠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学院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不附加条件的社会赞助和国外捐赠,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二十一、国家行政学院发扬艰苦创业、勤俭办学的优良作风,搞好后勤保障。在加强后勤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后勤服务设施的功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



19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