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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5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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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关于加快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意见》(粤质监[2008]12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韶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韶关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在本《办法》试行期首评一次,待本办法完善后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 设立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韶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省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申报、初步审查、推荐上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弛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如下工作:

1.由市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市、县(区)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市、县(区)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市、县(区)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行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从现有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渠道中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深入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依法行政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内在要求。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年来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不断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依法行政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为保持和发展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势头,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现就深入持续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对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主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中,充分认识新的形势对进一步国土资源推进依法行政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依法行政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和保障力量,适应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需要,就是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体的引导和约束功能,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科学发展新模式纳入法制轨道;就是要推动改革创新,消除影响和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让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落地,变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措施,及时跟进改革进程,并引领改革的实践;就是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着力突破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势、路径依赖和利益格局,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国土资源法律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感,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紧密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深入持续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


二、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突出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一)抓好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执行力。


抓依法行政一定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当前重点要抓好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贯彻实施。按照规划要求,今年要基本形成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体系,2009年至2010年为检查总结和巩固提高阶段,部将制定下发考评指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依法行政预检,并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前段时间,部已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项对照规划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查找差距、弥补不足,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省内自查、互查,对所属各市、县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省要推荐3-5个依法行政工作实、特色显、效果好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计划单列市推荐1-2个),作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形成经验材料,最迟于12月底前报部。部将适时采取适当方式对被推荐单位的情况进行抽查,报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作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在全系统通报表扬,并作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结束时表彰先进的基础。同时,每省也要确定2-3个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这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重点解剖,帮助他们通过分析检查找出差距,提出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尽快消灭工作死角。中期检查完成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可以结成对子,相互深入到对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资源所等基层单位,相互学习借鉴,交流经验。


(二)加快推进法律制度立、改、废,完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法制。


加快推进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建立和完善法律层次明晰、调控范围明确、相互配套协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起草或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要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机制、共同责任机制、开源节流机制、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机制等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土地督察、土地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业权市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领域的立法。部将加快《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论证,尽快形成修改稿。结合两法修改,适时对国土资源法律、行政法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定期对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问题。


加强对改革试点的指导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要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创新的关系,改革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只能经授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其他地方仍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局部改革取得经验后要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高度统一。要坚持法制建设与法律实施并重,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后评估制度。部将定期组织开展对国土资源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尝试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


切实推进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当前尤其要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和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评为重点,大力提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以实施国土资源听证制度为重点,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以事前合法性审查、事后定期清理为重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大力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保障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加强对市、县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导和监督。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依法行政考核除了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现场考察等方式以外,要重点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今年年底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决定》要求和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阶段性目标,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主要领导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在省内国土资源系统通报,并抄送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考核情况要与奖励挂钩。


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所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要把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作为深化地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界定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职责,改善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要梳理编制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手册,简要标明执法的具体法律条文依据、执法标准、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及标准用语、执法责任等,统一基层国土资源所标识。依托基层国土资源所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建立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


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梳理和细化工作流程,明确信息产生和公布等各环节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作为各单位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部将坚持每年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检查,并在全系统通报,评选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


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建设。夯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的基础,主动适应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要求,及时梳理执法职责,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坚持执法公示制度,使依法界定行政权力和执法职责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继续扩展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结果公开的审批事项范围,逐步增强网上办证、查询、交易、监控等服务和监管功能。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要把内部的工作机制联动起来,法制、纪检、人事等部门联合实施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要把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不同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关信息在部门与政府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为落实共同责任创造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精神,认真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加强政府协调和部门联动,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充分调动群众保护资源的积极性,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构建矿产资源管理的新体制、新机制,落实共同责任。


三、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根本准则。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衡量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工作成效和水平的核心标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真正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机关的依法行政进程。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于每年初制定下发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或要点,集中精力抓重点任务的落实。部将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制度,开展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2009年起,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抄送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告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内容。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经审查批准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和特别作出说明的内容外,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更加重视法律制度的实施、法律纠纷的解决和法治理念的培育,认真抓好国土资源“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实施,完成好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任务,策划组织好主题宣传活动,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着力培养社会公众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


(四)强化考核奖惩。要加快完善切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把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突出实效和首创经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