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8 14:0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
1986年3月4日,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我部已于1985年11月12日颁布,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种,自执行之日起,有关生产、供应、使用、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按本版药典规定进行检定,各该药品的原规定即停止执行。1986年4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可按原规定进行检验。
二、对《中国药典》1977年版收载,而1985年版未列入的品种,且各地仍生产使用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1986年5月底前将品种名单、生产厂和对该品种标准的意见汇总寄药典委员会,由该会根据各地意见组织修订为部标准,报我部审核颁布。中药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用药习惯,参照1977年版药典,修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需作部标准者,亦可提出意见报药典委员会。
三、凡中成药品名与《中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名相同而处方不同者,原则上按药典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生产单位须提出继续生产的理由,于1986年5月底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重新审批,并修改名称或注明××方,以资区别。审批件要抄报药典委员会。
四、对《中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进行修改者,由提出修改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修改依据和实验数据,转报我部核定。
五、对《中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种,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结合本地情况补充制订以下规定:
1.根据生产、检验和管理等需要,补充有关制剂的附加剂、稳定剂、包衣等规定。
2.根据临床使用的需要,增加常用制剂的规格。
以上补充规定连同制订说明均须报药典委员会备案。
六、为了更好地按《中国药典》执行,凡药典中规定使用的仪器设备,省级药检所应尽快配备。
七、《中国药典》1985年版所收载药品名称与1977年版不一致的,应以1985年版名称为正名。生产环节的原名称标签、包装材料可用至1986年12月31日;销售、使用完为止。
出口药品可使用原惯用名称。
八、《中国药典》1985年版未标出“麻、剧、限剧”药品字样。此类药品按国务院、卫生部各有关规定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市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348项,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两项合计387项,涉及59个部门。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设定180项,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55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99项,省政府规章设定1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13项(见附件1)。国办发〔2004〕62号文件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见附件2)。
  为保证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我市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今后依法增加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附件1: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48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1、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4项)

  1、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
  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
  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市教育局(4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四、市科学技术局(2项)

  1、科技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五、市公安局(含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2项)

  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因私往来港澳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3、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加签、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4、控制爆破公司拆除爆破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6、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证、购买证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7、农转非、市外人口迁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特种岗位人员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培训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持枪证、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1、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2、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4、公众聚集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公共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立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6、机动车超长、宽、高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7、客运车辆路线、站点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8、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9、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1、非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资格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5、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6、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设立临时性停车场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0、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2、申领消防装饰装修许可证
  依据:《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

  六、市民政局(5项)

  1、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的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建设、搬迁殡仪馆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4、建设和扩建公墓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5、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依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七、市财政局(4项)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许可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会计从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代理记帐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八、市人事局(2项)

  1、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项)

  1、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职业介绍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5、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6、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7、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市国土资源局(14项)

  1、选矿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2、划定矿区范围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3、集体使用土地农用地转用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采矿权审批(新办、延长、变更、注销)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6、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2、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复垦土地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一、市建设委员会(含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28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许可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认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核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8、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9、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10、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特殊车辆上城市道路行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6、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7、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0、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移动照明设施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5、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审核
  依据:《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7、在防洪设施范围内修建桥梁、主杆架线、埋设管线的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8、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依据:《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十二、市交通局(含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14项)

  1、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9、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2、汽车配件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13、公共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十三、市农业局(5项)

  1、重要农业项目环境评价审核
  依据:《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2、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植物调运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5、植物产地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十四、市水利与渔业局(29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水产养殖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准及配套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8、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9、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0、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核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1、渔业捕捞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2、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3、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5、取水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6、河道采砂取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7、河道、湖泊、水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8、利用水工程及附属设施兼作公路许可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洪泛区、蓄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3、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4、城市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5、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6、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五、市林业局(17项)

  1、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植物检疫证书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6、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7、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2、非国家调拨的木材运输证核准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3、林种变更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4、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5、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审批
  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16、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7、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探矿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十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项)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十七、市文化局(含市文物局)(18项)

  1、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营业性组台演出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5、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大型建设项目和地下文物丰富地区工程项目文物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8、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涉外(含港、澳、台)文化交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1、设立文物经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3、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拆除、改建及迁移地上文物许可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4、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5、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7、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八、市卫生局(15项)

  1、食品卫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师执业及变更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新、扩、改造工程选址和设计公共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8、食品、公共场所、饮水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9、中医医疗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0、涉外中医活动许可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1、婚前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依据:《山东省婚前健康管理办法》
  1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许可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12项)

  1、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企业排污总量认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排污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市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许可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或者转移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许可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黑龙江省实施《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和税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产(商)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工业加工)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取得收入,向付款方提供各种发票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使用黑龙江省统一发票(以下
简称发票)。
第三条 发票由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发票分为国营企业发票、集体企业发票、个体工商户发票、购货扣税专用发票、特种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六类。
第五条 发票按下列规定印制、发售:
(一)国营企业发票、购货扣税专用发票由行署、市税务机关统一安排印制。使用上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印)簿》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使用统一印制的国营企业发票,在规格、内容、联数等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由企业按统一发票要求自行设计样
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自印申请,经批准后到行署、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集体企业发票、个体工商户发票、特种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和发票换票证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使用上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印)簿》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
(三)临时经营和出售自产农林牧水产品,自用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填开发票的,可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工本管理费。
(四)一切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自行印制、出售和承印发票。
(五)国营企业发票、购货扣税专用发票一律套印所属行署、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按规定冠字和编排起止册号;集体企业发票、个体工商户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和发票换票证,一律套印黑龙江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黑龙江省税务局统一安排制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
私自制做。
第六条 下列单位使用的专业性票据,可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由主管部门印制和管理。
(一)银行、保险、邮政、电讯、电业、自来水、煤气公司、新华书店等单位的专用收据;
(二)运输客票、行李(包裹)票和铁路、民航、航运单位的装卸、货运票据,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房租收据,殡仪馆的服务收据;
(三)电影院、剧院、体育院(场)、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的影剧票和门票;
(四)国营、集体企业使用的收购单及企业内部非经营性的物资调拨票据;
(五)经省税务局批准的其他经营性专业票据。
第七条 发票,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只准本单位和本人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代开、借用、转让、出售,不准涂改、挖补、撕毁、伪造。
开具发票应准确、完整,一次复写,并加盖单位和开票人印章,开错的发票应原样保存。
第八条 本省固定工商业户到外省或外省固定工商业户来我省从事经营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发票;本省固定工商业户到省内各地从事经营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查其携带的《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证明单》后,可批准其
使用携带的发票。
第九条 使用发票的企业,应指定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发票,建立发票领(印)发、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并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印)用存报告表。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转业、改组、合并、迁移、歇业、破产时,应在变动后的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发票存根保存三年。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准提前处理和销毁。
第十条 凡违反本细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三条、第九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条四、五项的,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发票和监制章,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搞好发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给检举人以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税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一九七五年省革命委员会批转执行的《黑龙江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




198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