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统一制作“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统一制作“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的通知
(国检检〔1994〕30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解决现用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不统一等存在的问题,国家商检局于今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局车检人员会议,委托广东商检局制作了“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小样和北京商检局制作了“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式样,并由广东商检局代国家商检局发函各直属商检局征求了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商检局核定了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式样,现就有关启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全国商检系统启用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使用统一制作的“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
二、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尺寸为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用胶版纸质地的纸质印制,表面以淡黄色CCIB连成的图案为底色,在台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之间正中处有一个CCIB的莹光防伪暗记,右上角流水顺序号№×××××字母№前为各直属商检局的代号。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示意表格见附件1,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流水顺序号字母№前各直属商检局的代号见附件2。
三、全国统一制作的“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式样见附件3,印章直径为40毫米、铜制。各直属商检局使用的“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的顺序号一律规定为(1),各直属商检局所辖各地方商检局所需的“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内的顺序号依次刻成(2)、(3)等等,由各直属商检局根据所辖局的多少统计并编号,报北京商检局抄国家商检局备案。
四、请广东商检局负责印制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请北京商检局负责统一制作“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
五、各直属商检局应在1994年11月15日以前把所需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数量函告广东商检局,把所需“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的数量及编号函告北京商检局。
六、请各直属商检局和广东商检局、北京商检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的印制、刻制工作。
附件:1.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示意表格
2.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流水顺序号字母N0前各直属商
检局的代号表
3.统一制作的“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式样(略)
附件1: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示意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报验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商检局公布的《种类表》,进口机动车辆为法定检验商品。
一、用户办理正式行车牌证前持本单证并车辆到当地商检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不得改装,如有质量问题,到当地商检局申请检验,凭本单证出具证书,由有关部门对外提出索赔。
三、本单证只供商检局登记和出证之用。本单证应妥善保管,切勿遗失,涂改及复印件无效。
1.发货人:
(外文)
2.收货人:
(外文)
3.品名及型号:
(外文)
4.唛 头:
5.合同号:
6.发票号: 发票所列数量:
7.船 名: 提(运)单号:
8.装货港: 卸货港:
(外文) (外文)
9.提(运)单日期: 进口日期:
10.保证行驶里程: 质量保证期:
11.底盘号: 发动机号:
12.检验情况:
经办人: 签证日期: 商检局盖章
报验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使用单位:
附件2: 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流水顺序号字母№前各直属商检局的代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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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各直属商检局名称 │代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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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商检局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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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商检局 │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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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商检局 │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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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西商检局 │S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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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蒙古商检局 │N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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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辽宁商检局 │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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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吉林商检局 │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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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黑龙江商检局 │H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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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商检局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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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苏商检局 │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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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浙江商检局 │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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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徽商检局 │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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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福建商检局 │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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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厦门商检局 │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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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江西商检局 │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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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山东商检局 │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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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河南商检局 │H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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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湖北商检局 │H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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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湖南商检局 │H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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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东商检局 │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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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海南商检局 │H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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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西商检局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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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四川商检局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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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重庆商检局 │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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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贵州商检局 │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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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云南商检局 │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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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西藏商检局 │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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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陕西商检局 │S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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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甘肃商检局 │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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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青海商检局 │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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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宁夏商检局 │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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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新疆商检局 │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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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司法的力量 渴望司法的权威
--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
彭江民
备受关注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因国家计委举行的铁路客票价格听证会而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的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乔占祥律师的上诉,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也就是说,该案的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此前媒体关于铁道部已在该案中胜诉的报道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无论一审判决以怎样的理由驳回了乔占祥律师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当中,有两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其一,《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该案中所涉及的铁路客票涨价行为显然未经过听证会程序。虽然听证会仅仅是价格决策的一个程序,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其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按照该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的批准权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计委。根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原则,国家计委未经国务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不能作为票价上浮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计委在此批准事项上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授权,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授权的规定尚不完备,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授权实践,行政授权行为的成立既要有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又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所谓国家计委已经获得授权可以审批铁路旅客票价的说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授权的这两?
慊?疽?蟆?
随着又一次春运的即将来临,由铁道部申请,国家计委于2002年1月12日举行了铁路旅客票价调整听证会,这是符合《价格法》规定的,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但是,人们不仅要问,同样的决策行为(旅客列车票价调整)、同样的法律依据(《价格法》和《铁路法》),为什么上年没有经过价格听证程序,而今年却要举行价格听证会?是上年的价格决策程序错了,还是今年的价格听证会多此一举?无论如何,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必竟是一个进步。应当坚信,在国家不断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民主法治建设亦必将不断取得进步。
司法权审查行政权,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实践已经走在司法审判前面的情况下,人们有理由期待司法机关就“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公正权威的、令人信服的终审判决。
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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