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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0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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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库存监管工作,为今后组织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摸索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决定,于2010年10月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进行食用植物油库存的全面检查,实际验证检查方案及相关检查方法的可行性,进一步总结分析,修改完善,形成一套科学合理、适用于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的方案和方法。

二、试点省份

重点在湖北省开展试点工作。其他省(区、市)同步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检查的试验工作,试验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1。

有条件的省(区、市)也可选择适当范围参照本试点方案自行组织试点。

三、试点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地方储备油库存。必要时对承储企业商品油库存,以及加工型承储企业的油料库存进行延伸检查。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0年9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以及汇总整改等5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9月25日前,试点省份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等有关部门,细化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准备工作,配齐必需的检查工具,并将油脂库存统计账结账时间统一在9月25日。

9月30日前,中储粮总公司将试点省中央储备油实际承储库点分解登统表以及相关库点2009、2010年度中央储备油轮换情况表报国家粮食局,同时抄送试点省中储粮分支机构;试点省中储粮分支机构将分解至实际承储库点的国家临时存储油库存统计表,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后报国家粮食局;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分解至实际承储库点的地方储备油库存统计表报国家粮食局。为确保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中储粮总公司及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应对8月份的统计月报,提前组织预报演练,相关报表见附件6。

(二)企业自查阶段

10月15日前,试点省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支机构做好对企业自查的督导工作。

(三)省级复查阶段

10月25日前,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及农发行省级分支机构派出联合工作组,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食用植物油库存总量的30%。复查期间,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指定承检机构,对食用植物油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验,抽样代表数量不低于试点省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30%,抽样样品要兼顾不同性质、品种、批次和储存条件。

(四)国家有关部门抽查阶段

10月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派出联合工作组,对试点省份的食用植物油库存进行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做好抽查工作。抽查工作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试点省份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30%。

试点抽查工作视情况,也可与省级复查结合进行。

(五)汇总整改阶段

11月上旬,试点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共同完成对企业自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检查工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五、检查内容

(一)食用植物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等。对储备油要核查储备任务下达的来源、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擅自调换品种、违规调动等情况。

(二)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与卫生情况。重点检查库存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合格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情况,执行食用植物油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情况,以及食用植物油质量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储备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09和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四)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库存费用补贴拨补情况。重点检查2009年度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的保管费、轮换费,及国家临时存储油的保管费等,是否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

(五)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库贷挂钩的情况。重点检查各类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库存成本与农发行贷款余额是否一致,相关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六)食用植物油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一是食用植物油库存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二是政策性食用植物油与商品油隔离管理的情况;三是执行中央储备油代储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代储的中央储备油是否存放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油罐中,资格企业代储条件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等;四是企业安全储油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是完善粮油库存检查方法、推动监管工作常态化的重要措施,试点省份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检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认真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对企业自查的督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完善检查方法的有关建议,应及时进行反馈。

(二)食用植物油实物、账务、质量、仓储管理等检查工作要严格依照有关具体检查方法进行。检查方法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为做好检查试点工作,9月下旬,国家粮食局统一组织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专业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四)承储企业自查过程中,对未纳入本次专项检查范围的商品油和油料库存应一并进行全面彻底的延伸检查,延伸检查结果单独列表统计,并详细说明权属、货位分布等情况,作为后续检查的参考依据,但不纳入检查结果汇总范围。延伸检查的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单一型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只对商品油库存进行延伸检查;兼营油料加工、食用植物油精炼业务的承储企业,对库存全部油料和商品油进行延伸检查。

(五)企业自查阶段,对委托储存的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由受托方承储企业组织自查。接受省内企业委托储存的食用植物油,检查结果由受托方承储企业统计汇总。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的,由受托企业组织自查,检查结果单独统计。委托省外企业储存的食用植物油,检查结果由委托方统计汇总。

(六)省级复查阶段,对动态储存的地方储备油及包装食用植物油,原则上不安排质量扦样。扦取的进口毛油样品,溶剂残留量检验结果实行单独评价。企业自查和国家有关部门抽查阶段,只对食用植物油质量进行感官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单独扦样检验。

(七)试点省检查工作汇总报告,除将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7)作为附件外,应在正文中对库贷挂钩等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八)食用植物油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试点省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检查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九)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的电子版,请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附件:1.食用植物油实物数量检查测量差率试验方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6c701.rar
2.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6f302.rar
3.食用植物油库存账务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3303.rar
4.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5904.rar
5.食用植物油库存仓储管理检查方法(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84e07.rar
6.政策性食用植物油实际承储库点及储备油轮换情况登统表(试行)
http://172.31.16.1/data/attachement/misc/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7a05.rar
7.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试行)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3/00123f37b49e0deb279306.rar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

198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决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还发现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经济纠纷,实质上是违法犯罪,甚至是严重的犯罪,特别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危害很大。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对以上种种情况,必须认真研究,正确判断,及时依法采取严密果断的措施。否则,就不能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有关财物等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知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依法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国务院1982年5月4日国发〔1982〕7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即:“一般不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可由法院依法处理。这样可以简化工作程序,便于及时处理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不便直接处理的(如被告人在外地等),可移交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特别是严重经济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当作经济纠纷案件来处理,放纵了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把有关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已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法(研)发〔1985〕17号《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四)对于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人犯,为防止其逃跑、串供和发生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或决定逮捕。监视居住和逮捕,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近来发现对一些严重经济犯罪,有关部门仅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没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甚为不利。人民法院发现这种轻纵了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应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以上几点,在执行中有何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 44 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电子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电子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 月十二 日

主题词: 电子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电子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子行业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检测、设备维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对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较为熟悉,对相互渗透交叉学科有一般了解;

4、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5、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二)实践经验
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大、中型项目,或新技术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
2、解决两项以上行业技术难题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其技术或产品已拥有一定的市场。
4、主持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生产大纲编写等工作,并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议,得到认可与采纳。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电子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子行业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检测、设备维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答辩或测试表明: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本专业的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
1、参加一项中型研究项目或主持两项小型研究项目,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2、参加生产关键技术的攻关或技术改造,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3、参加过三项科技新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对新成果、新技术的特点及应用过程比较了解;
4、在生产中采取有效的技术创新措施,使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显著提高,或主持开发了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新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