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23:4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的决定

国发〔2005〕17号


国务院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红其拉甫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地处被称之为“生命禁区”的帕米尔高原,担负着红其拉甫和卡拉苏口岸的进出境监管任务。自1977年建关以来,红其拉甫海关的干部职工克服恶劣自然环境的影响,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在反走私、反分裂、反渗透、反恐怖和促进边疆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们认真履行为国把关的神圣职责,先后查获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最大的枪支走私案件、化学制毒原料走私案件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持从严治关,认真落实各项廉政措施,至今未发生一起违反廉政规定的事例,实现了“一个不少、一个不倒”的廉政建设目标。在长期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红其拉甫海关全体干部职工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新的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条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以红其拉甫海关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职守、严守国门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不畏艰难、顽强拼搏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高尚品质,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立足本职、胸怀全局,艰苦奋斗、积极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1]36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各海事局:

近年来,随着水运行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步伐的加快,个体运输船舶大量增加。个体经营户从事船舶运输,拓宽了水运业的投资渠道,活跃了水运市场经济,对扩大就业,方便水上客货运输交流,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个体经营户素质不高,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个体运输船舶,尤其是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已经成为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同时,由于个体经营户为了逃避行业行政监管,普遍采取了“挂靠”经营的方式,导致了法律责任不清,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业健康发展;根据我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部决定对个体经营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专项整顿的时间要求:

所有除经营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含已挂靠在航运企业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下同)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实现企业化经营。

(一)经营客运船舶、载货汽车滚装船(川江除外)、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2年1月1日前;

(二)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3年1月1日前。

二、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实现企业化经营的方式:

(一)个体船舶所有人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船舶运输企业。

(二)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经营人,在同个体船舶所有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收购、折价入股等方式吸收个体经营户所有的运输船舶。

(三)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船舶运输经营人,由具有船舶运输资格的企业经营,并负责光租船舶的营运管理,承担安全责任。

(四)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与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经营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定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接受委托的船舶运输经营人负责个体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所接受委托船舶的安全责任。

接受委托的船舶运输经营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接受委托经营的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

2、近三年内,在运输安全、执行法规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3、具有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被委托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的相应船舶证书;

2、具有有效的船舶营运证。

船舶运输经营人和船舶所有人签定的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当载明接受委托的船舶运输经营人负责委托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当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五)随着专业化船舶管理公司的建立,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可将其船舶委托专业化船舶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委托给专业化船舶管理公司管理后,还应与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经营人签定船舶运输委托经营合同。有关船舶营运证件等,必须由相应的船舶运输企业申请和取得。船舶的营运管理、海务管理、机务管理、船员管理以及船舶的安全责任由接受委托的船舶管理公司负责。

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管理人签定的船舶委托管理合同应当载明船舶的安全责任转移到相应的船舶管理公司。船舶委托管理合同和船舶委托经营合同应当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原有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组建新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新组建的企业办理有关船舶证书的变更手续;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第(二)至第(五)四种方式实现企业化经营的,由相关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船舶营运证,向有关海事机构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变更手续。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确保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一)整顿和规范运输船舶挂靠经营,是整顿和规范水运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引导、组织和协调;要提高办事效率,对采取本通知规定的方式,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二)根据我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号令),自2001年4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再为除内河普通货船之外的新增个体船舶发放船舶营运证;原有个体运输船舶(内河普通货船除外)的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三)采用本通知规定的方式实行企业化经营后,原有个体运输船舶的经营管理及其安全责任转移到相应的船舶运输企业(或船舶管理公司)。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核签发船舶营运证时,应当对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协议等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个体运输船舶(航运企业)不得同意委托(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对持假合资、假合同、假协议,以协议(合同)套协议(合同)等方式逃避监管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加强对个体船舶,重点是个体客运船舶、载货汽车滚装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现场监督检查。有关海事机构从规定的时间起,对除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经营船舶不得予以签证放行。

(五)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发放有关证件、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分别于2002年1月底和2003年1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清理和整顿个体运输船舶(含挂靠经营)的情况报部水运司和海事局。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将有关情况分别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四、本通知不适用于我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1]196号)中定义的乡镇小型运输船舶的管理。其他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含已挂靠在航运企业经营的船舶)的经营管理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 一年七月五日

浅论私法自治原则

韩召峰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在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
私法自治市民社会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所谓市民社会自治,就是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或者按照彼此的共同意愿自主地行事,不受外在因素的干预,尤其是不受公权力的干预。因而,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示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依此原则,“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力;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民事主体行为之规范,相当于法律受权民事主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私法自治原则不仅应在民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挖根生的原则。就礤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逻辑前提。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不嫩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枋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视力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这些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一般的意义上,民法保证耻私法自治原则,保证了上述民法理念的实现,就是保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为民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咱内容合理或正确性的要素上,所以法谚云“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以作为探测仪都督诉合同自由为例,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醉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可见,自由及其限制问题属于民法上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自由不能没有限制,否则处,由醉 身就不可能实现或不可能很好地实现,但是又必须严格限制对自由的限制,因为自由只能在为了保证自由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由此我们可以摔倒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要理由也不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同时也对应着讨论民法上借贷无门? 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在讨论民法上价值问题的过程中,持守的价值取向倾向于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价值取向正当性的责任。如果不存在足够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价值取正当性的责任。如果不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或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就应当确认并保障其自由。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