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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4:0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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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09-2020年)》已经分别被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并分期实施。禹城市、乐陵市、宁津县、齐河县、陵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庆云县等9个县(市)为全国产粮任务大县,夏津县为全省产粮后备县。为保证我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千亿斤粮食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投入专项资金,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粮食产量。
  第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一)水利骨干工程。主要包括以发展和改善灌溉条件为主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抗旱应急和新建水源工程等。
  (二)田间工程。主要包括以完善粮田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主的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完善农田基础配套设施为主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工程。
  (三)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提高粮食科研创新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为主的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业面源污染监控与治理工程。
  第四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千亿斤粮项目建设周期长、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作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下达,组织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发改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产稳产粮田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骨干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分别由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做好国家投资的划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县(市)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总量平衡、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区选择要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先急后缓的原则,田间工程要相对集中,不能分散,每个项目区规模不低于3万亩,可打破乡镇行政区域界限。项目区要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交通设施有一定基础、资金配套有保证、干群积极性高、尚未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区域。项目区应有明确的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任务和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区内具体建设内容要根据项目区现状,在与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等各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避免重复建设或漏项,确保各项设施配套完善。严禁在已建成或在建的标准粮田、良种繁育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上搞重复建设,对用新项目套老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年度投资并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实施方案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前,市农业、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好“三图一表”,即规划图、设计图、施工图和预算表,由市发改委统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从项目实施开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田间工程施工单位需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要明确规定工程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县(市、区)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返工重建。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农业、水利和相关项目县(市)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千亿斤粮食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县(市)自验,市初验和省级验收三个层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县(市)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四制”是否到位,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方面文件档案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归档。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七)单项工程的预、决算报告,县(市)预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 加强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省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专项基建投资,市发改委作为项目管理牵头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县(市)发改部门按照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依照3∶3∶3∶1的比例分别出具拨款通知书,即工程开工以后,拨付30%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70%后,再拨付30%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拨付30%资金,剩余10%资金作为质保金,按照规定拨付。县(市)财政局根据拨款计划将建设资金拨入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市财政负责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配套资金。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应确保足额及时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拨付项目资金或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配套资金与上级投资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从县(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市、县发改部门要指导帮助施工单位严格按财务程序建立台账,对竣工的项目,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1995年8月26日,民航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
(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
(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
(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
(二)供油工程设计;
(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
(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
第五条 从事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定颁发;丙级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民航总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从事机场配套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第六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将其设计任务分包给未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未经民航总局资格认可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
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分院、分公司等)独立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承担与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机场工程设计任务。机场工程设计任务超出证书等级、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签订设计合同、承担工程设计任务前报民航总局审批同意。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其设计证书、图章、图签,未经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雇用本单位以外人员为其承担机场工程设计任务。
第十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批复文件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工程标准。
机场工程设计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机场工程设计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确定一个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各设计单位的协调和汇总。
第十二条 机场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其设计成果不予审批或审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降低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四)商请发证单位吊销《工程设计证书》。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中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除遵守本规定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事项由中方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报民航总局审批;
(二)外方设计单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机场工程选址、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本规定对机场主体工程设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机场建设事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仅从1990年到1994年底就先后有七十多个机场在新建或改扩建。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由于机场建设发展快,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跟不上,缺乏应有的规章、制度,使得机场工程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机场的安全运行、使用管理以及远期的扩建发展都带来了隐患。厦门机场油库泄油事故就是由于设计错误所致。为适应机场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了《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十六条,就《工程设计证书》的申请、管理,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工程设计规模、标准的控制及中外合作设计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定会对机场工程设计质量的全面提高起积极促进作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11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推进全市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抢抓机遇、集中精力狠抓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着力促进加工制造类、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区别对待,分类评价。综合考虑各单位基础条件、项目质量、项目来源等因素。



(三)平时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工作为主,平时掌握日常情况,年终集中考核评价。



三、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市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市属以下);管理和服务于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省、市重点项目工作人员。



四、考核标准



(一)先进单位考核



考核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200分(其中: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占80分,完成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占12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完成情况增减分数。



1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重点项目(包括前期项目和在建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10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10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15分。市属及以下单位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前期项目和在建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5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5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8分。



2当年新开工的重点项目,按投资总额,分段记分。总投资1亿元至5亿元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加5分;总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加10分;总投资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加20分;总投资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加40分;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加60分。



3每开工建设一项农业产业化、加工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单体投资1亿元以上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重点项目加1分。项目总投资额以1亿元为基数,每超过5000万元分别再加1分。



4省属及以上单位的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市重点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2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2分。当年新开工1项单体投资5亿元以上的省及以上单位的项目再加2分。



5市属及以下单位的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加1分,实际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分别再加1分。省属及以上单位的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6每竣工投用一项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省重点项目加5分;每竣工投用一项市重点项目加2分。



各县(市)、区和各管委会自己引进的项目,视同市属及以下单位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实际完成投资额以统计报表为依据。



(二)项目单位考核



1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单体总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



2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



3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



4一般加工制造类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



5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类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



6服务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



对以上项目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考核,项目总投资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以统计报表为依据。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内。



(三)先进个人考核



在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五、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或项目单位,每月和年终分别填写“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度表”,并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次年1月6日前将上年的完成情况,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会同市考核办组织专门小组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然后计算并汇总各单位最终得分。



先进单位考核程序:依照上述标准评分汇总后,按照市内五区和高新区、辛集市、四个组团县(市)以及其它县(市)、区,五大基地管委会和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共四个层次分组,按总积分排名。



项目单位考核程序:项目竣工投用后,在符合奖励范围和标准的项目中,按一定比例择优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



先进个人考核程序:由各县(市)、区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奖惩办法



以平时工作情况为主,根据日常项目调度、工作成效、指标完成等情况,参照年终集中评价,形成综合考核结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核办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结合与上年度考核位次进位等情况,分组评价,提出奖励方案,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一)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县(市)、区和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积分排名,参考当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总体情况,综合考虑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数额和奖金数量。所有先进单位获得的奖金中,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所属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处室),各获奖金额的50%。奖金分配时,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正职分别获其奖金额的40%,其余由正职安排奖励相关人员。



(三)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应从直接从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人员中推荐,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每人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四)对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所用土地由市政府负责解决,并奖励引进人员1000万元人民币;对大型总部经济且现金流发生在我市的,奖励引进人员100万元人民币。



(五)对每组积分最后一名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各基地管委会、南部工业区管委会,实行诫勉告诫。当年考核最后一名的,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黄牌警告;第二年考核仍为最后一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停止工作。



(六)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