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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4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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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亳政〔201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自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同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重大科技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者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15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创新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创新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十一)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对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

四、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证监会办公厅 2004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一: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公司关于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拟通过……(如受让股权、增资等)的方式参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占××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申请核准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二: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

填表日期:

申请人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净资产


经营范围


申请人的股东及其在申请人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须填写投资金额及控股比例)


是否曾经或者正涉及诉讼?如是,请详细填写诉讼的事由,诉讼对方的名称、诉讼结果


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的行为?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是否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是否曾经从事期货业务或者拥有期货交易所的席位?如是,请详细说明情况


是否曾经因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业务受证监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或者处罚?如是,请详细说明有关部门的名称、调查事由及处罚结果。


申请人的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前两年度的税后利润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申报材料一致,并承担与保证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

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项 目
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10%以上或者有实际控制权的新股东的名称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表必须使用A4纸,填写内容必须打印,不得手写。“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每个栏目都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如实填写,不变更的也要填写;“申请变更事项”栏目中,只填写变更事项,不变更的请填写“无”。

2、“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和比例”中“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应当依次填写股东名称、股东在注册资本中所占金额及比例;“申请变更事项”中只填写发生变化的股东或者新增股东的金额和比例,金额和比例均不变的股东填写“股东名称,不变”。

3、涉及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此表仍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四:

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新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问题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新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问题的批复


国烟法[2003]421号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申请增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胸章号的报告》(鄂烟专[200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的通知》(国烟法[2001]675号)的要求,新增加的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你局在申请增发烟草专卖执法标志时,除应上报执法标志胸章申请数量汇总表(包括省内各需求单位名称、数量、实际佩带人数、胸章号码的起止等)外,还应使用国家局提供的试题对新增执法人员进行考试,并应在考试前向国家局报送考试人员名单及考试时间,考试后报送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成绩。国家局将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批复你局增发执法标志。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