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02:4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8月31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上述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赔付能力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保证,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赔付能力的相关文件”。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申请时不接受其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在德国,调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近年来,欧洲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给予德国的法律改革新的推动力。为了促进调解在民事程序中的植根与发展,德国立法者致力于诉讼程序改革,确立了调解制度的法律框架,并于2012年7月颁布了《促进调解及其他诉讼外冲突解决程序法》(以下简称《德国调解法》),由此掀开了纠纷解决模式改革的新篇章。


一、《德国调解法》颁布的目的


(一)直接目的:转化指令


2008年5月21日,欧盟颁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以下简称《欧盟调解指令》),旨在促使成员国之间所存在的跨国民商事纠纷得以有效、快捷地解决,通过司法方面的合作,营造与发展区间内安全、自由的交易大市场。该指令第1条即表明: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使纠纷的妥善解决。


(二)现实目的:统一规则


20世纪70年代,德国政府开始倡导发展ADR制度,但并无标志性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掀起的ADR改革浪潮蔓延至德国。在减轻民事司法负担的目标下,德国开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索与审视,并逐步接受。1994年6月24日,德国颁布《费用修正法》,通过设置“和解费”鼓励律师尽力促成当事人优先使用ADR解决纠纷;2000年《法庭外争议解决促进法》的颁布,引入了强制诉前法院外调停;200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法》的颁布,增设审前调解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02年《德国诉讼法改革法》的颁布,在民事诉讼中引入强制审前和解辩论,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立法的肯定与潮流的发展推动德国许多联邦州对调解制度展开因地制宜的试点试验,其中,较为成功的试验如柏林的调解实践、哥廷根的调解法官模式以及巴伐利亚州的“和解法官模式”。整合调解制度,统一实践规则成为了德国立法者迫在眉睫的任务。2011年1月12日德国联邦政府公布了《调解法(政府草案)》;同年12月1日德国法律委员会在多次的立法探讨后公布了《调解法(法律委员会建议稿)》,增加了调解员培训与进修的内容。


(三)社会解纷文化的转变:法律发展多元化的要求


权利如果缺乏争取的活动,就不会有实效性权利的存在,只有通过权利者不断的斗争,才能确保法的支配和人格尊重得以实现。耶林的这一思想深深地烙印在德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成就了德国的冲突解决文化。为权利而斗争是尊重权利的表现。为了保障权利,权利者应有积极的争取活动,从双方的协商到中立调解方的介入,从仲裁的运用到诉诸审判,这些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方式。


(四)经济目标:提高效率,减少法院预算


德国民事司法体制中较高的诉讼量决定了减负与分流的必要性。此外,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可以过滤一部分争议案件,最终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其本身也隐含通过法院减负,并在保证有效司法的前提下节省国家开支的目的,减少法院预算。


二、《德国调解法》的关键特征


(一)调解的界定与法院的司法角色


《德国调解法》规定,调解是当事人借助一个或多个调解员的帮助以自愿和自我负责的方式旨在和好一致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实施的保密的框架程序,即调解是秘密性和框架性的程序。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进程中法院的作用不仅限于通过裁决定纷止争,在确定处于争议中的法律关系,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法院可以扮演引航灯、指路人的角色,为当事人提供交涉的场所与规范。《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明确要求法官“应该在诉讼的各阶段努力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所以,将调解理念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已成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有义务为当事人运用调解程序创造条件。


(二)调解员的基本职责


1.调解员的选任


《德国调解法》规定,调解员是引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独立、中立且不拥有裁判权限的人员。调解前由本案当事人自主选任调解员,调解员可能是律师、司法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同样也可能是社会心理专家成员,他们遵循着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标准和程序。《德国调解法》直接排除审判法官主持的调解,而由法庭外中立第三方在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此避免审判法官陷入伦理困境,引发角色冲突。

关于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大对新闻出版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10年工作安排和《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新出人[2007]70号),定于今年组织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是新闻出版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国家队”人选。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对于推动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加快向新闻出版强国迈进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按照《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人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条件推荐,规范推荐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范围
  本次领军人才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数字网络出版单位(包括数字出版内容提供、数字化加工、数字内容平台投送、手持阅读终端生产单位等);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新闻出版类高等院校、设置新闻出版专业院系高校以及新闻出版研究机构。
  三、推荐对象
  在上述单位(部门)业务、学术、技术、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岗位工作10年以上,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人员。应具有在业务、学术、技术、经营管理、科研和学科等方面的领军、带头能力。
  四、推荐条件
  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2010年推荐人选年龄要求为50岁以下(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45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要占有一定比例。
  推荐人选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业内知名、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策划编辑出版了一大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学术价值、资料价值、使用价值、艺术价值和其他文化传承价值的出版物,博学多才、功底深厚,在编辑理念、编辑方法上有创新,并对编辑活动产生显著影响。
  2.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对新闻事件有敏锐的观察力,善于及时准确地辨别和反映时代发展的方向、要求,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氛围,采写(拍摄)和编发的作品深受群众喜爱,在国际国内产生广泛影响,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塑造国家良好国际形象,扩大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做出突出贡献。
  3.具有较高的新媒体技术水平及印刷、复制、生产技能水平,掌握前沿技术,带领团队在开发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等方面卓有成效,在工艺流程创新以及提高出版物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出版物营销、版权贸易与服务、出版物制作及装帧美术设计等领域有新思路、新方法、新成果,成绩显著,并对所在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5.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善于管理创新。在推进本单位改革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带领的单位(部门)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打造品牌、资本动作、兼并重组、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激励人才,单位内部管理高效规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和谐单位,取得显著成绩。
  6.在新闻出版行业相关专业研究领域,承担并完成了有重大学术价值及实践价值的科研课题,发表、出版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论著,对解决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有创新思想贡献,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和学术地位。在新闻出版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教材开发、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做出重要贡献。
  凡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行为,参与伪书制作、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或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
  五、推荐程序及要求
  1.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直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系统、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统一审核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人选。
  2.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推荐人选要先在本省(区、市)、本系统或本单位进行公示。
  3.各有关单位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掌握参评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推荐评选上来,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推荐名额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门按业务、学术、技术科研、经营管理等四类人才分类别推荐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推荐人选总数不超过5人。中央各有关部门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中央有关部门所属新闻出版单位超过10家的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可适当增加推荐人选,总数不超过4人。新闻出版总署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推荐人选1人。
  2.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千人计划”的人员,可以直接申报,不占推荐名额,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奖励办法
  评选结果确定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对入选的第二批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列入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分批次参加培训考察活动。同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八、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领军人才人选需报送: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函(要求写明推荐人选产生、公示及决定的过程)、《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及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直接申报的人选还需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2.《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采用统一的电子模板,可从http://www.gapp.gov.cn下载。一个推荐表作为一个电子文件,文件名采用人选姓名。表格填写完毕后连同事迹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yangxuejuan123@126.com,同时打印三份,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3.材料要按时寄送到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材料收取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时务必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徐胜帝 杨学娟
  电 话:010-83138772 83138770

附件: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8/701760/128192454295930822.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