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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印发《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0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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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印发《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印发《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8月9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
现将《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随时报告我们。

附: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物兑奖奖品的管理,保障购券群众的利益,维护有奖募捐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兑奖,是指在销售奖券时,对中奖者支付实物奖品的销售奖励方法。
第三条 奖品组织须按照名优、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借机推销滞销商品和残次品,不得损害购券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 发行机构进货时,应得的批零差价或出厂差价,在扣除进货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计入奖金,不得留作发行费,更不得私分。
第五条 发行机构应在“奖券销售”总帐科目中增设“库存奖品”明细科目。发行机构垫款购买奖品,借:记“库存奖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奖券兑奖结束后,凭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销售汇总单并附登记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库存奖品”科目。要设置专职仓库保管人员,凭提货单、 出入库单按奖品类别记库存明细业务账,每期奖券兑奖结束后,财务帐须与库存实物帐核对相符。
第六条 发行机构在选购奖品时,要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奖品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对进货渠道,要进行比较,择优定购,签定合同;要严格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办事,个人不得借机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好处费。
第七条 组织实物兑奖销售时,要周密地研究设奖方案,所设奖级、奖金(品)个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论证;设奖方案要常变常新,有吸引力;每个奖组奖金总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奖金返还率。
第八条 销售实物兑奖奖券时,奖品应同时运到销售点;售券与兑奖要分开进行;兑付大、中奖奖品时,应进行登记,并要求中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在中奖奖券上签字。
第九条 销售、兑奖人员须严格遵守销售纪律,不得营私舞弊,不准私用、私拿奖品及冒领、购买中奖者的奖品。
第十条 对弃奖的奖品,应按进价计入弃奖科目,奖品可有计划地投入下批(组),作为增设的奖品,也可赠给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敬老院)或转为增加的福利金,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准私自出售和私分。
第十一条 销售点对当天未销完的奖券和未兑出的奖品,要仔细清点,登记、核对后,送回单位由单位指定专人管理,不得个人带回家中。每组奖券售完后,要及时清点、结算,对中奖奖券和剩余奖金(品)应如实登记造册上报上级发行部门,不得隐匿私分。
第十二条 各销售单位,对中奖者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奖品的发票、保修单等有关票据要齐全,奖品如出现质量问题,要予以调换,或负责与进货单位联系处理,妥善解决,以保护购券者利益。
第十三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济南市信访秩序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信访秩序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2001年4月2日济南市政府常务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访秩序的管理,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从事信访活动,各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信访局是全市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信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访局的业务指导。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确定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维护好信访秩序。
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各级机关维护好信访秩序。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清事实,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和解决;非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或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一)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调整范围的,信访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署真实姓名、通信地址。检举、揭发、控告信应写清被检举、揭发、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第九条 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表达群体意愿,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应服从有关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即时处理并答复信访人,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办理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不能及时处理的,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第十三条 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的处理,可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机关重新复查;上一级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做到: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及时办理,不得推逶、敷衍、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不得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四)对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走访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聚众闹事、围堵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
(二)不得阻碍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机关工作人员;
(三)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四)走访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等舍弃在接待场所,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第十六条 信访人到各级机关走访的,机关保卫部门应当配合信访部门维护好信访秩序。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八条 对信访人中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人,接访部门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批评无效的,由公安部门强行带离现场,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信访秩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6日
知识产权更是一种财产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各国有不同译法,我国译为知识产权。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只是明确划定那些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我国的学者比较喜欢下定义,郑成思先生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国内学者一致将知识产权定性为“一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当然归结为法律上的概念,正是这样的概念将人们引入了误区。

英文“Intellectual” 意思是“智力的”,“property”也有财产的意思,这两个单词连起来就是“智力的财产”的意思。这里并不想篡改我国已经在理论以及立法上普遍接受的定义,只是想让民众看到知识产权的另一个属性——财产属性。法学学者们在阐述知识产权时也提到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权利,在许多经济学的著作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中直接将知识产权划归为无形资产,非常遗憾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还是被忽略了。

中国人权利意识并不强,个人权利得不到充分的尊重,也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的严重,尽管在法律上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是世界上最严厉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却是:侵权明目张胆,被侵权者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还是没有任何的效果,这样直接打击了民众开发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如果还是从法律上去简单定义知识产权,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去看待知识产权将不利于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人都是经济的动物,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市场经济下大家充分遵守地法律规则可以赚取经济上的一切利益,人们的动机需要经济刺激。所以我们应当还知识产权财产属性的本来面目将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理论上的推导普通公众是不能理解的,那么对于普通民众我们可以从字面上引导去重新去理解知识产权。只要将知识产权四个字的重音放到“产”上,而不是“权”字,“产”就是财产,这样公众就很容易去认识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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