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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4 16:3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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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
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
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 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
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公
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
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
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 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
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
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
一年内完成。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八条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
务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
务工作。
  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
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
间累计不少于七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培训的办法。
  第十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
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规定接 受培训。
  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
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
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
可或免修。
  第三章培训科目
  第十二条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
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
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有所侧 重。
  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
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组织 编写。
  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
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
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
  第十五条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
能所设置的科目。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
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
机构确定。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组织编写。
  第四章施教机构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并对施教
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
院按各自职责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管理干部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可
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
的,报人事部审批;属于省级以下部门主管的,报省级政
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
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 究。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
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
合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
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
公务员培训法规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
规划;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理论研究;按照分类分级原
则,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
务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
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五条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国务院


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国务院


(注解:从一九八三年起,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不再执行此办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颁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对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根据试点中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经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对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修订如下:
一、经过整顿,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有盈利的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试行利润留成。
二、把原规定的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
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计算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时,都应包括用折旧基金和自筹资金搞的技措项目增加的利润。
企业可用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在批准试点时,参照上年下列几项资金占同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核定:
(一)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一般可按利润总额的1%计算新产品试制费;少数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企业,按利润总额的2%计算;机械工业企业按利润总额的3%计算。没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如煤矿、油田、电厂、电站、森林采伐、铁路、交通以及其他矿山等,不计算
此项费用。
(二)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拨给企业的实际数额计算(不包括国家专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措施费)。企业在成本或营业外列支的上述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资总额的11%计算。
(四)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奖金,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0%计算;少数先进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12%。
(五)基层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以上第(一)、(二)两项的数额,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80%的数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第(四)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20%的数额,为职工奖励基金。这三项基金,都要分别核定利润留成比例。
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为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原来从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改为从利润中提取后,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应作相应的增加。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四、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
(一)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10%;
(二)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工、铁路、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业20%;
(三)煤炭、邮电、民航、农机企业30%。
五、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核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或公司)的利润留成比例。
六、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有以下情况,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一)国家调整产品价格,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改革税制,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二)工业改组中,企业进行调整,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三)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车间、分厂和附属工厂投产后,企业利润有较多增加的;
(四)企业因交纳固定资产税和支付定额贷款利息而减少利润的。
七、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四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10%。
铁路、交通运输、邮电、民航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另行商订。
八、企业提取的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规定提取,没有编制或没有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月预提80%。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计划在50%以上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预提50%;完成年度计划不到50%的企业,不能预提。企业应提的
利润留成资金,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企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时,应按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计算。
九、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管理和使用。企业从增长利润额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40%。生产发展
基金可以与更新改造资金结合使用,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发给职工的奖金,除国家规定的节约奖外,都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职工奖励基金,应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职工奖励基金较多的企业,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以企业为单位计算,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
的标准工资;节余的奖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丰补歉”。
十、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企业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生产措施和福利设施,所需的材科、设备,应报各级计委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纳入计划,予以解决。
十二、实行利润留成,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应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提取利润留成资金,并对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一九八0年起在批准试点的国营工业企业中试行。已经按地方自定办法试点的,从一九八0年起,都要改按本办法试行。



1980年1月22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8]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