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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07:5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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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穗字〔2002〕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及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发〔20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决定对市管干部的提拔任用,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现将《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18日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和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字〔200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对象。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的市管干部。

  (二)区、县级市领导班子中的市管职务(含区、县级市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政协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

  (三)平级调动到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税、审计等工作岗位的市管干部。

  特殊岗位的(指从事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领导干部不在公示范围之内。

  第四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

  第五条 公示方式。在市委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进行公示:

  市直正局以上单位和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属市委管理)以及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公示通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并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副局单位的正职、正局以上单位的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以及区、县级市领导班子中除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外的市管职务的公示通告原则上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平级调动到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税、审计等工作岗位的市管干部原则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广州大学、广州医学院领导班子副职和市普通教育高等院校、市成人教育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公示通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如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涉及到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应在调出地区、单位或系统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

  (一)公示的期限为10天。

  (二)凡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的干部,一般在会议之后一个星期内公示。

  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知。

  (二)通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市委确定拟任职人选后,由市委组织部在公示前将公示事宜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由市委组织部领导(或委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目的和要求。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市委组织部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党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双重管理、以市委管理为主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任免程序进行任前公示。属于市委讨论决定之后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市委同意任用之后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任命的干部,人选经市委同意后,应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发现问题的再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推荐、提名。

  第八条 公示后反映问题的受理。

  市委组织部为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公示时,要注明受理单位的地址、邮政编码、专线电话。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不影响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市委组织部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未曾掌握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新的重大问题,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的,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市委组织部按市委批准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情况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市委组织部报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市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上对在公示期间署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来信或来访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处理,没有署真实姓名的来信,原则上不予处理。

  第十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有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单位、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

  (二)对来信、来电和来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委组织部要及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打击报复。

  (四)市委组织部在实行公示制的过程中,要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的人和事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处理辅警劳动关系应把握的几个重点

季晓萍


  辅警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直接招收录用、管理使用的专门从事社会面治安巡逻防范、交通管理的群众性专业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拥有一定的执法权。随着辅警队伍的日益增大,对于如何管理辅警队伍,处理好公安机关与辅警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一、及时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辅警一旦与公安机关形成劳动关系就要及时签定劳动合同,如果不及时签定,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辅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辅警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辅警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里面存在一个“两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二、派出所不构成与辅警形成劳动关系的当事方
  公安局属于机关法人,派出所是公安局派出的属下工作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派出所不能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即不能与辅警签定劳动合同,而应该由公安局与辅警签定劳动合同,其中在工作地点中约定为XX派出所。同时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派出所行使日常管理职能,此时,公安局与派出所形成了一种委托管理关系。
  三、对于采用罚款手段管理辅警,应当慎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意义上的的用人单位(此时为公安机关)不是行政执法机关,而是社会法意义上的管理方,即辅警进入公安机关内部,遵守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等,与公安机关形成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点类似于企业与员工的关系。
  在企业管理中对于员工的罚款权力,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发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使得企业对员工的罚款失去了直接的法律支撑。这也是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对员工可以行使罚款权的主要法律来源。在社会越来越强调人性化管理的趋势下,罚款方式应当慎行。
值得一提的是,罚款并不是万能的。罚款适用的情形不应当过于宽泛,可以通过教育、纪律处分、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当然,劳动管理手段多种多样,管理工具千变万化,而且还在不断丰富,处理劳动关系切莫“一罚了之”。
  四、对于涉及辅警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国家对此类劳动关系的弱势方采取了积极的保护主义态度。
  应当按照法律要求成立相应的辅警工会,讨论相关涉及辅警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并经过民主程序,保障法律程序上的合法性。


元和派出所季晓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庆云县人民法院1956年6月28日以(56)法民字第68号向我院请示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徐秀梅于1954年4月与高化云通奸,同时与其夫同居,因此小孩究竟为徐秀梅与谁发生性关系时受孕,是难以断定的。化验血型的方法并不能断定小孩究系由
谁所生。根据请示所提的情况,徐秀梅的丈夫向徐提出离婚,且不承认小孩是他生的。按这小孩是在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中所生的,男方现主张非其所生,应提出证据证明。男方既提不出任何证据而法院亦无法另找证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为男方的主张不能证明,在这认定
下对小孩问题予以判决。
希你院转告所属法院今后务须按级请示。
此复



195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