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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2:0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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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市民政局:
最近,一些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请示正在劳改的犯人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申请结婚的处理问题。对上述人员的婚姻处理,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曾作过规定。为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掌握,现将有关规定摘转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一九八二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照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
与结婚问题,只要合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三)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的婚姻问题,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三日公安部《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规定:“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双方又要求复婚,都应当允许向政府登记结婚或复婚。”“对未婚的或已正
式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中建立了感情,并且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他们解除劳教后结婚,如劝说无效,亦应准予向政府登记结婚。”



1986年9月11日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检察日报2000年06月29日
  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显然是这一原则
的必然要求。但是这一原则如果被不恰当地滥用,就会导致始料所不
及的后果。在法律实践中,错把法律事实当做客观事实来认识与评价,
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哲学上的客观事实,既已存在,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存在。法律事实,则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事实,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事实。案件本身是客观事实,人们所面对的
案情,都不过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乃至律师依照法律程序竭力恢复
的案件真实情况而已。人们所获得的“事实”,只是无限接近于客观
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由于证据的限制,有的
案件的真相——客观事实,根本甚至永远都不可知。警察、检察官、
法官除了根据法律程序采集和运用法律证据来证明、再现案件事实之
外,就只能是根据其主观的臆想,而离开证据的臆想,绝对是不可靠
的。因此,证据就成为了司法官员作出法律决定的惟一凭据。只有证
据才是司法官员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途径,任何脱离证据的臆想,至
多只是寻找证据的先导,而不是证据本身,也不是法律事实。因而,
我们必须反对不顾证据的“实事求是”,因为那才是真正的“不实事
求是”。
  离开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去寻求所谓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主观臆
想。表面看似乎是在寻求实事求是,然而却实在是对实事求是的误解
。因为实事求是在法律上的体现只能是搜集证据并根据证据最大限度
地恢复案件事实,然后,根据这种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作出判
定。这里的“事实”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本身。这正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认识的无限性与可知论的辩证统一
和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
  在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极为
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中的“事实”一词,所指的也只能和只应是法
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是实事求是哲学原则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它与实事求是原则在
不同的层面上成立,具有并不相同的意义,不可随意地将二者等同起
来,否则,就有可能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以违背实事求是的
结果告终。司法官员在司法活动中只能寻求法律事实,而不能冀望对
于不属于法律事实的所谓“客观事实”的找寻,做无用之功,否则,
不仅事倍功半,严重者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法律被扭曲,
破坏法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8年12月29日)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丁华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任命郭振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任命苏宁、张光瑞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一、任命姜兴长、沈德咏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任卫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