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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市场商品质量抽查办法

时间:2024-07-01 07:0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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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市场商品质量抽查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市场商品质量抽查办法
1992年12月3日,商业部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组织抽查,汇总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抽 样
第三条 商业部主管司、局和各部级检测中心,根据市场对商品质量的反映向商业部科技质量司提出抽查商品意向并编制抽查商品目录。
第四条 商业部科技质量司根据各单位报来的抽查商品目录编制年度市场商品抽查计划,由商业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行文下发省级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主管部门、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执行。《商业部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也一并下发。
第五条 抽查商品目录中,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抽样数量、抽样要求、时间安排、检测依据的标准、名称和编号、主要检测项目、判定原则、承检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传。
第六条 抽查的对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对与人身健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要进行重点抽查。
第七条 抽样工作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进行。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选派有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抽样小组,持《商业部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并按其规定的要求和数量,直接前往零售、批发企业购买并当场提取样品。对价格较高或运输有困难的样品,按租赁样品或现场测试的特殊规定抽取样品。
第九条 抽样采取突击方式进行,不得事先通知被查经营企业和有关商品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 抽样必须采用随机方式并保证商品完好。要在抽样现场详细填写抽样单,抽样和被抽样双方都必须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抽样单共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抽取的样品同行,一份留在被抽查的经营企业,一份报商业部科技质量司。
第十二条 抽取的样品经包装并贴上封条,由抽样小组加盖封样章后送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前对样品要妥善保管,保证样品安全。

第三章 检测与判定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依据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商品标签注明的企业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等强制执行的标准,按照商业部确定的检测项目和综合判定规范对抽样商品进行检测、综合判定。
第十四条 商品的综合判定规范由有关的检测中心提出,经商业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对封样情况和检测情况要有详细记录,检测数据和判定要准确无误,检测原始数据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受检商品应留样备查,抽查结果公布后要保留样品三个月。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在检验结束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将检验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商业部科技质量司。
第十七条 被判为不合格的商品(产品),商业部发文向社会公布,商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停止收售。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经过整改以后,由原质检中心负责复测工作,合格者由商业部发文恢复经销。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八条 抽查商品的购样费、样品邮寄费、检测费及赴外省、市抽样所需差旅费均由商业部拨款支付,不得向企业收费。对因价格较高或运输有困难按特殊规定抽取的样品,其租赁费或折旧费等由商业部拨款支付。
第十九条 不合格商品(产品)复查所需一切费用均由被检企业支付。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对抽样、检测的项目及测试结果等情况要保密,公布前不得泄漏消息。
第二十一条 质检中心在抽查检测工作中要坚持科学、公正、准确、不徇私情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科技质量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即将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作为当前关心群众生活、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急迫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热采暖。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热采暖
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一是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考虑煤炭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要筹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基层政府供热采暖相关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二是增加地方财政对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
(三)继续对供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已经出台的对低收入家庭的采暖照顾政策,要继续完善并抓好落实;尚未出台的,要连同调价方案同步出台。
四、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加强宣传解释力度,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前,要拟定详细、便于群众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供热企业存在的困难、调整供热价格的必要性、政府财税方面采取的配套措施以及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五、切实加强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进行周密安排、细致部署。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经济运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协调配合,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出台的供热价格调整措施,必须与照顾低收入家庭的办法同步实施。同时,加强对供热价格、供热质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和供热质量要求。
六、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冬季供热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冬季供热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避免发生大面积停供热事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中埃发表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埃及


中埃发表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


  2006年11月7日,中国和埃及7日在北京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于2006年11月3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访问。其间,穆巴拉克总统出席了11月4日至5日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并于11月6日至7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与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总统举行了会谈和会见。根据两国1999年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和2006年6月签署的《关于深化两国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纲要》,并基于对双边合作及对各种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的一贯重视,两国元首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二、双方强调,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并于1956年5月30日与中国建交,这为中国开启与阿拉伯和非洲国家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两国建交50周年之际,双方回顾了这段历史,决心继续共同努力,深化两国战略合作关系,为双边合作开辟更加广阔的领域,并积极探讨建立中国、阿拉伯世界及非洲的有效的三方合作方式,使之成为南南合作中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独特范例。双方愿充分利用埃及在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经验以及中国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服务于各项发展事业,造福两国人民。

  三、埃方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在建设国家进程中所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支持中国为促进发展中国家团结和合作所做出的努力。埃及愿充分利用其能力和经验及其在阿拉伯、伊斯兰和非洲范围内的独特地位,实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秩序中发挥有效作用的期望。

  四、双方回顾了两国政治关系的顺利发展历程,表示愿进一步密切两国各层次的互访,保持双方在各领域的磋商与协调。双方对2006年6月签署的《中埃两国外交部建立战略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强调愿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

  五、双方认为,经贸和投资合作是两国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双方将积极努力,拓展合作领域,其中包括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双边贸易的均衡发展。同时,双方鼓励加强相互投资,以全面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

  六、双方对两国在苏伊士湾西北经济区项目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及埃方为在区内开展各类投资项目提供适宜环境表示高兴,强调将继续鼓励双方企业在该经济区以及其它合格工业区内建立工业项目,并愿为此提供必要便利。

  七、双方认为,加强两国在农业、科技、金融、旅游、环境、医疗、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航天技术、信息及通讯技术等各个领域的合作具有重大意义,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增强两国的综合国力,促进两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双方对两国在多个领域里堪称典范的合作表示欢迎,并特别指出,双方在旅游领域的合作富有成效,并将致力于深化该领域的合作,以造福于两国人民。

  八、埃方重申恪守一个中国原则,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和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企图,坚决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或地区组织,强调埃及支持中国为实现两岸统一所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努力。中方对埃方在此问题上的一贯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九、双方对中阿合作论坛取得的积极进展、特别是对2006年5月至6月间在北京召开的论坛第2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的成果深表满意,并表示愿共同促进论坛建设。

  十、双方对2006年11月3日中非合作论坛第3届部长级会议、4日至5日论坛北京峰会及其它各项重要活动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强调重视利用现有资源,在一些重要领域开展三方合作,以促进非洲国家和中非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十一、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但世界并不太平,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双方主张,为实现各国和各国人民追求维护和平、稳定和发展的崇高目标,迫切需要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尊重文化多样性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基础上,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十二、双方认为,应在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的基础上,根据“土地换和平”原则和阿拉伯和平倡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

  十三、双方希望,伊拉克民选政府在与伊拉克问题有关各方的合作下,为伊拉克人民实现民族团结创造良好的氛围,从而维护伊拉克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

  十四、双方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致力于加强两国有关部门在反恐及反恐立法方面业已存在的合作,探讨建立双方合作机制。

  十五、双方认为,国际防扩散体系应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针对当前不法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以及双重标准给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埃方于1990年提出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区的倡议,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十六、双方对朝鲜进行的核试验及朝鲜半岛局势升级深表忧虑,希望有关各方采取理智和和平手段处理这一问题,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避免施加使人民遭受最大伤害的制裁,从而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保障核不扩散机制持续性及全球普遍性的既定目标。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在当今世界各种争端与动荡频发的情况下,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双方支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使之更好地应对世界面临的新挑战,并增强其作用和威信,促使其在发展问题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这其中也包括改革和扩大安理会,以增加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代表性。双方愿就此保持磋商和协调。双方亦对联合国建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表示欢迎。

  十八、双方完全尊重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双方认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等重要。双方支持国际社会消除贫困、饥饿和疾病及扩大自由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前提是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国自行选择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的权利,并考虑到各国人民的不同文化和社会特性。

  十九、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访问埃及。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