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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8:5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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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


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3日,国家税务局

一、以税还贷的范围
(一)允许以税还贷的范围
1.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贷款是指电力企业1980年以来所使用的“拨改贷”贷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和专项技措贷款以及节能贷款、煤代油贷款等固定资产贷款。
外汇贷款仍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允许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电力企业是指除华能发电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县及县级以下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以外的电力企业。
3.允许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项目仅限于198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已投产的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工程项目。
(二)下列各项贷款,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以税还贷的范围
1.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2.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贷款及其他资金。

二、电力企业还贷程序、产品税以税还贷具体减免规定及还贷额的计算、分配
(一)电力企业还贷程序及产品税还贷具体减免规定
1.电力企业利用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工程,在归还贷款时,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用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不足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免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缴纳的产品税归还。
2.产品税以税还贷具体减免规定:(1)电发环节,关外地区每千度新增厂供电量单位减征额为0.4元;关内地区每千度新增厂供电量单位减征额为6.7元。(2)供电环节新增电量免征产品税。
(二)减免税额的计算
1.发电环节的减税额为贷款项目(指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贷款和项目,下同)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与产品税单位减征额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贷款项目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环节减税额=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产品税单位减征额
2.供电环节的免税额为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的售电收入(即免税售电收入)与供电环节执行税率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网(省)局贷款项目供电环节当年新增售电量=(本网内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外网输入本网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输往外网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1-线损率)
网(省)局贷款项目当年新增电量的售电收入=网(省)局贷款项目供电环节当年新增售电量×当年平均售电单价
网(省)局供电环节免税额=网(省)局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的售电收入×供电环节执行税率
在实际执行中,为了便于税款的均衡入库,简化计算办法,对供电环节的免税也可按上年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的实际销售收入占上年全部电力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各纳税期应免的税款,并据以计算供电部门应免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一:
网(省)局内贷款项目新增电量的实际销售收入=网(省)局内1980年初至上年底止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的新增电量总和×(1-线损率)×上年度平均售电单价


公式二:
网(省)局贷款项目新增电量=(Σ本网(省)局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厂供电量+外网输入本网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厂供电量-本网输往外网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厂供电量)×(1-线损率)
公式三:
网(省)局内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厂供电量=投产贷款新建电厂和机组上年实际发电量总和×(1-平均厂用电率)
公式四:
网(省)局贷款项目新增免税电力销售收入比例=网(省)局内贷款项目上年新增电量的实际销售收入÷网(省)局上年全部电力销售收入×100%
如果同一建设项目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贷款和资金,按规定其中有的贷款可以用税款归还,有的不能用税款归还,则应按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数额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下简称“可还贷比例”)计算出可归还贷款部分的新增电量的利润、折旧和产品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还贷比例=可用税款归还的贷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
可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折旧、产品税额=建设项目新增利润、折旧、产品税额×可还贷比例
(三)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及供电环节免税额在发、送变电贷款项目之间的分配
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和供电环节免征的产品税应当在网(省)局内部各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贷款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程序是,首先由电力企业(指电管局和独立核算的省级电力工业局,下同)按照原水利电力部(87)水电财字第14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和(88)水电财字第153号《关于减免电力产品税归还贷款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和供电环节免税额在发电项目与送变电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比例为:新增利润按60%提取用于归还发电项目的借款本息;供电环节的免税额,关内地区按20%提取用于归还发电项目的借款本息,按80%提取用于归还送变电项目的借款本息,关外地区按50%提取用于归还发电项目的借款本息,余下的50%部分用于归还送变电项目的借款本息。然后再对发电项目和送变电项目提取的新增利润额和免税额在各发电和送变电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办法为:
1.网(省)局内部各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应分配的发电项目提取的新增利润额以及供电环节提取并返还的免税还贷额,按照各新建电厂、新增机组的新增厂供电量占网(省)局内全部新增厂供电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发电项目新增利润额和供电环节免税还贷额的应分配比例=(单位发电项目新增厂供电量÷本网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厂供电量总和)×100%
单位发电项目应分配的新增利润额和供电环节返还的免税还贷额=发电项目提取的新增利润和供电环节免税额×单位发电项目新增利润额和供电环节免税还贷额的应分配比例
2.网(省)局内各送变电贷款项目应分配的供电环节提取的用于归还送变电项目借款本息的免税还贷额,应按各送变电贷款项目累计借款总额占全网送变电贷款项目累计借款总额的比例分配,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送变电项目供电环节免税还贷的应分配比例=(单位送变电贷款项目累计借款总额÷全网送变电贷款项目累计借款总额)×100%
单位送变电项目应分配的供电环节是提留的免税还贷额=本网送变电项目提取的供电环节免税还贷额×单位送变电项目供电环节免税还贷的应分配比例

三、以税还贷的申请
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工程,凡在贷款项目投产后用新增利润、折旧不足以归还到期贷款,需要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应从还款年度起逐年向其税务主管机关提出以税还贷申请,申请的具体时间应为每一还款年度的年初计划确定后。
凡未提出申请或不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审批所需的资料和数据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不审批该企业的以税还贷。
(一)发电环节的以税还贷申请
电力企业在办理减税申请时,应如实填写《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新建电厂、新增机组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投产验收的有关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具体反映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及来源构成,移交生产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和设计装机容量、投产装机容量。
3.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或实际用款的借据(凡没有正式合同、借据或使用贷款申请书、意向书者一律无效),应当如实反映发放贷款的银行、贷款的性质和种类、贷款的金额和利率、还款计划(包括贷款总的还款期和分年度还款计划)、用款单位、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及贷款双方的印章。
4.允许减税归还的贷款构成和贷款归还情况。要求反映允许减税归还的具体贷款项目和贷款种类、金额、利率、贷款项目投产前一年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装机容量、厂供电量和产品税金。
5.贷款的归还情况。已经归还的贷款有多少,其中折旧、利润和税款各归还了多少,贷款的余额有多少,按合同规定本还款期应归还的贷款本息有多少。
6.本企业上年实际厂供电量、贷款投产项目实际减税厂供电量、贷款项目实际的利润及提取的折旧;本还款年度计划厂供电量、贷款投产项目新增厂供电量、贷款项目提取的折旧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利润、免税还贷计划。
(二)供电环节以税还贷申请
电力企业应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供电环节以税还贷申请,并如实填写《电力企业以税还贷收入比例申报计算表》(见附二),如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核算的电网,还要同时抄送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电网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及配套送变电项目的投产、还贷明细情况(分户、分项目反映)。具体包括投产时间、装机容量、投资额、贷款总额、贷款余额、本年度的到期贷款和计划还款数,新增利润、折旧、税金的还款数。
2.电网上年度的平均厂用电率、线损率。
3.允许减税归还的贷款项目的贷款种类及各种贷款的实际使用金额。
4.上年度会计决算的相关数据。具体包括电网全部厂供电量、投产的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的新增厂供电量、电网全部售电量、投产的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的新增售电量、电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产品税单独反映)和销售利润及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配套送变电项目新增的利润、折旧。
5.电网内各省之间贷款新建电厂和新增机组厂供电量的输入、输出情况。
6.上年度电网以税还贷的执行情况。
7.配套送变电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投产验收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具体反映项目实际投资额及构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实际用款的借据(凡没有正式合同、借据或使用贷款申请书、意向书者一律无效),应当如实反映发放贷款的银行、贷款的性质和种类、贷款的金额和利率、还款计划(包括贷款总的还款期和分年度还款计划)、用款单位、贷款合同签定的时间及贷款双方的印章。

四、以税还贷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电力企业的以税还贷一律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发电环节的以税还贷由发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审批;供电环节免税,属独立核算的省级电力局由所在地的省税务局商有关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审批;如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核算的电网,由电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商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审批。
(二)审批程序
1.发电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以税还贷申请后,应对其有关还贷情况逐项核实,并签署审查意见,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至省级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接到报告,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批复后,转至电厂所在地税务局执行。如属统一核算跨地区电网,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将审核后的本地区还贷企业相关资料抄送电网核算地省级税务局。
2.电网(包括电管局和独立核算的省电力局)核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接到企业供电环节以税还贷申请后,负责对其所报的材料与电网所跨地区税务局报来的发电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牵头组织电网所跨地区的税务局共同审核确定电网供电环节免税还贷收入比例。
(三)审核内容
1.发电环节的审核
(1)审核提出申请的企业和贷款项目及所使用的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
(2)对贷款项目的还贷情况进行审核,投产项目的贷款是否还清,如未还清,贷款合同规定的到期贷款本息是多少,用贷款项目本年新增利润、折旧及供电环节返还的免税还贷额能够归还多少,归还后不足部分有多少。
(3)对《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申请表》的审核。表中各项填写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减税厂供电量(即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厂供电量)的计算是否符合以税还贷的规定。
2.供电环节的审核
(1)对还贷企业和项目的审核。电网所报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及所形成的厂供电量是否与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报材料相一致。
(2)对配套送变电工程贷款项目的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企业和贷款项目及所使用的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投产项目的贷款是否还清,如未还清,本年新增利润、折旧能否足额归还到期贷款。
(3)对《电力企业以税还贷收入比例申报计算表》的审核。该表各项填写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免税还贷收入比例的计算是否符合以税还贷的规定。
3.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供电环节免税归还贷款的分配计划进行审核。

五、以税还贷的执行
(一)发电环节。申请以税还贷的电力企业在税务机关以税还贷文件下达前的时间内,应先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产品税,待减税文件下达后,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前应减税款的退库。
(二)供电环节。申请以税还贷的电力企业在税务机关以税还贷文件下达前的时间内,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暂按上年度确定的以税还贷收入比例执行,待本年度以税还贷收入比例文件下达后,再按批准的以税还贷收入比例对文件下达前的免税进行清算。

六、以税还贷的监督和检查
(一)主管发电企业以税还贷审批业务的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终了组织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对发电企业的以税还贷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与发电企业以税还贷申请相核对。对用新增利润、折旧和供电环节返还的免税还贷额足以归还贷款的,把发电环节多减的税款收缴入库,同时对电力企业计提的新增利润、折旧和所减税款实行监管,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属于在各贷款项目之间调剂还贷额的,对应还贷项目应还未还的部分视同已经归还,并在该项目贷款余额中予以扣减,在以后的还贷年度中对扣减部分不再以税归还;属于未用于归还贷款的,除将挪用和挤占部分的税款收缴入库外,还要在应还贷项目的贷款余额中将其挪用和挤占的部分予以扣减,在以后的还贷年度中对扣减部分不再用税款归还,而应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发电企业本年实际情况
(1)发电企业全年实际厂供电量、贷款项目新增厂供电量
(2)实现的产品税、实际缴纳的产品税、按规定应减征的产品税和实际减征的产品税
(3)提取的折旧和贷款项目新增折旧
2.实际还款情况
(1)实际还款
(2)新增利润(不包括减税转利部分)、折旧还款
(3)发电减税归还及供电返还的免税归还
(4)其他资金还款数额
3.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二)主管供电企业的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终了将供电企业实际减免税额逐级上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如属统一核算的跨地区电网,电网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将本地区供电环节实际免税额报送电网核算地省级税务机关,电网核算地省级税务机关应对电网新增利润和供电环节免税额在发、供电两个环节的分配、返还和用于归还送变电项目贷款的免税额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归还贷款,属于在各贷款项目之间调剂还贷额的,对应还贷项目应还未还的部分视同已经归还,并在该项目贷款余额中予以扣减,在以后的还贷年度中对扣减部分不再以税归还;属于未用于归还贷款的,除将挪用和挤占部分的税款收缴入库外,还要在应还贷项目的贷款余额中将其挪用和挤占的部分予以扣减,在以后的还贷年度中对扣减部分应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不再用税款归还。
(三)主管电力企业以税还贷审批业务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将本网内各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和送变电项目新增利润的提取、分配以及供电环节免税返还情况抄送新建电厂、机组和送变电项目所在地税务局。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规定》的通知

苏教审〔2003〕1号


各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监督,促进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4号令),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院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4号令),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是指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每年依法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全面了解学校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单位加强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为学校宏观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同时审计报告由我厅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根据审计结果对个别财务负责人严重失职,不能承担管理责任的,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年审对象,是指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校一级、二级核算单位、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

  第七条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管理情况: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及原因。

  (三)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现象,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现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以领代报、滥发钱物、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各项支出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五)资产情况:现金和各项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现象;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实是否相符;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六)负债情况: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各项负债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对各项负债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帐现象,单位为发展负债建设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信用危机。

  (七)净资产情况: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八)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九)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单位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各校必须认真重视此项工作,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如实、及时地向审计部门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予以承诺,以明确责任。

  第九条 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校一级、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审计费用按社会审计的有关收费标准由学校及单位支付;各校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核算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各校内审机构会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条 省教育厅将于每年的3月中下旬至5月底对上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组织审计。各校的内审机构也必须于5月底前完成对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核算单位的年报审计,并于6月10日前将审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审计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可以通报批评,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意见,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三)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各民办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原来实行的对省属高校财务收支决算实行审计审签上报制度(苏教审[1997]12号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解释。





不足额出资股东的对外责任

戴洪斌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开展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必将与其他的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往来,产生各种债权债务。公司违约或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不足的股东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里再对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问题,作一分析。

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明确了公司也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词组由“有限责任(或有限)”、“公司”两个词构成,其“公司”即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明示的是公司的法人地位。其“有限责任(有限)”即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宣示。对于股东来说,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足额出资义务,就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也不再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其有限责任体现为只在认缴出资额内,超过出资额的公司债务股东不再承担责任。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构建起了现代市场经济大厦和体系,规范着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股东不足额出资的责任

  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足额出资后,也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不履行好出资义务时的违约: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从股东不履行好出资义务,应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出资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对外债务责任问题,应固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的范围较广,这里只就公司股东出资问题承担公司债务这一情形作出分析,其他的情形则不予涉及。当公司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东足额出资义务,也即是在对公司的出资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这个法律条款作出这一推演,用于确定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从此,不再只是从法理上寻找责令公司出资问题股东对外承担公司债务的理论依据,也不再只是以“刺破公司面纱”来寻找面纱后股东责任的理由,而直接有了可以引用的公司法条文,以确定不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

三、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性质

  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在法律看来,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其性质究竟是什么?

1、出资为公司内部关系。

  公司是一个组织,其内部结构十分复杂。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经理以及公司聘用的行政、业务工作人员等,这些都是公司的内部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是内部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首要的义务是履行好足额出资义务。公司因公司股东的足额出资以对公司对外债务作出保证,以公司股东出资作为公司自己的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其相应责任,也属于公司的内部关系。

2、公司债务的外部关系。

  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对外债务,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当然应由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或者是赔偿责任。这是公司的外部关系。

3、内外两个关系的合并。

  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完全清偿这些对外债务,则不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问题,不要求出资问题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时,由于公司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和足额清偿,那么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由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是公司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的对外债务却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出资不到位股东则直接承担这公司的对外债务,公司股东的这个责任,穿越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将其合在了一起。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是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责任和公司对债权人的违约、侵权责任作了合并,是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并,也是两个法律责任的合并,由此确立起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出资问题股东清偿公司债务。

4、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性质。

  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应是赔偿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公司法表述的是,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只是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未明确说明责任的性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个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负了两个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的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该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他因出资问题而对其他股东所负的责任当然就是违约责任。还应该明确,该股东对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其与其他股东订立合同、制定公司章程,而由此设立公司,该股东也是公司的一份子。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相应责任性质又是如何?如果单纯从平等主体的角度来分析股东就出资与公司的关系及责任性质,则不太容易说清楚。因为股东作为公司的一个成员,其与公司之间本来就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一般民事关系上的平等性。有的说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其实股东权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式,相关责任也应成为一种独立的与之配套的责任。股东权为独立民事权利形式、股东责任为独立民事责任的认识,由此应该这样来看,股东是基于其足额出资责任而应承担公司的对外违约、侵权责任,对内不足额出资责任是因,对外承担责任是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