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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5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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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岳阳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时,救灾应急工作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提高应对特大洪涝灾害的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实施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灾害监测、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一、特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
㈠预案启动的条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预案予以启动。
1、一次性灾害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
2、一次性灾害因灾死亡20人以上;
3、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
4、全市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或即将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5万人;
5、长江、洞庭湖和湘江流域中,有两大水系发生洪涝灾害且达到危险水位以上;
6、国家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蓄洪垸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
㈡预案的启动方式。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特大洪涝灾害预警报告,由市长批准启动预案;对已经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分别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市长批准启动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军分区首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内贸办、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物行办、市电信公司、市邮政局、市电业局、市粮食局、市广电局、岳阳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预备役三团等组成,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救灾工作。
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办公,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救灾办公室主任。救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㈡负责指导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
㈢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查灾、核灾,向上级报告灾情,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

三、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定救灾预案;根据水利、气象部门预测的雨情,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和减灾意识。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负责对灾区气候、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未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组织灾区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市交通局、岳阳火车站: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
市内贸办、市物行办、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石油总公司、市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医药总公司: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市计委、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电力、电信、移动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到位。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道抗洪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四、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
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做出如下反应:
㈠市人民政府召开救灾指挥部成员等会议,通报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害,部署全市救灾工作。
㈡立即将我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请求省政府或省救灾主管部门领导现场察看灾情,给予指导和援助。
㈢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若干工作组,进驻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市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支援灾区工作。
㈣发布灾情。市民政局汇总灾情,报市救灾指挥部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㈤实施紧急安置救助办法
1、灾民安置。实行以地方安置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灾民安置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兴建庵棚、搭建帐篷等办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
2、物资调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物资调拨。同时,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建立2个救灾物资补充供应点,即省民政厅供应点和市民政局供应点。
3、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凡是受灾县、市、区自己联系调运的物品,一律由各县、市、区负责结算;凡是省、市安排调运的物品,凭省、市救灾办公室调拨通知单,由省、市负责结算或者指定结算单位。

五、灾后救济工作
㈠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
㈡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
㈢根据核灾后的灾情,制定灾民救济方案,分步实施。
㈣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

六、救灾资金、物资筹集及来源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省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各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上级下拨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
救灾款物安排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灾情,24小时内首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3〕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于2001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该《办法》执行以来对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现将《办法》第八条"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机构),或以中央级科研机构为第一承担单位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现调整为:"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承担我国中央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协议项目,或以国家科技发展为目标,体现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独立企事业法人。"
请在工作中照此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加强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一)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国家科技声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项目主要来源于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或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三)项目应当属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研究范畴,同时无法纳入相关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但需要国家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专项经费不支持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指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之间进行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
第八条 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机构),或以中央级科研机构为第一承担单位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九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组织管理费。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试验外协费等。其中: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中方人员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支出的劳务费用。中方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组织管理费用是指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在具体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经费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已纳入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
(二)国际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的资金投入。特殊项目国际合作伙伴可以技术投入方式参与合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一定的配套资金投入,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年度专项经费支持重点,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专项经费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评议。分别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或评议意见,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要明确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及合作双方的责、权、利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后,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和与科技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要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单独设帐核算。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进行清查处理。科技部、财政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的经费结余,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相关研究工作。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合作成果及在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双边或多边政府间、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中应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记入科技部专项经费项目库,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专项经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堤管理,提高防御风暴潮灾害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堤,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及河口内最高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堤管理范围内的海堤堤身、回水堤堤身、戗台、引排水沟坝、沿堤涵闸、生产桥等工程及管理、监测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堤工程维护、管理以及与海堤工程体系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堤的主管机关,市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的标准型堤防工程由市海堤主管机关直接管理。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行政区域内海堤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堤的行政管理工作。
  专用海堤由专用单位负责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堤工程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综合规划及海堤专业规划。
  第七条根据防潮需要和海堤设计,由市或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堤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海堤主管机关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九条在海堤管理范围内修建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海堤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海堤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排告知海堤主管机关。
  上述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经海堤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海堤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海堤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海堤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影响海堤工程安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海堤主管机关应当对海堤进行日常巡查和汛前、汛后以及风暴潮发生后的重点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修复。
  每十年及特大风暴潮后,海堤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堤设计的潮浪指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潮浪指标和堤前涂面高程、海堤状况(包括沿堤涵闸),对海堤安全重新鉴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固。
  第十二条根据海堤工程实际情况和防潮标准,由海堤主管机关编制防潮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海堤工程建筑物和设施。
  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履带式车辆和载重超过20吨的车辆在堤顶公路行驶。
  第十四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沿堤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海堤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未经海堤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各防潮闸、进排水闸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停靠渔船。
  第十六条由政府组织修建的海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海堤日常管理费用,由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人员编制及用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管理费用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海堤维护费用,由政府和受益者共同承担。市、县(区)海堤主管机关在每年年初根据堤防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报维护费用和抢险应急经费计划,政府承担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基本建设预算;受益者承担维护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专用海堤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专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海堤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当符合海洋与滩涂开发规划,并与海堤主管机关签订使用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海堤主管机关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堤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堤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海堤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海堤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海堤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
  (四)未经批准在海堤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砂、取土等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的。
  第十九条拒绝、阻碍海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