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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19:5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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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
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证监会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2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
21.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9号)
22.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
2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2号)
2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8号)
25.关于要求各证券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账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23号)
26.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1号)
27.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2号)
28.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74号)
29.关于印发《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程序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95号)
3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0号)
31.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证监〔1996〕4号)
32.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1996〕7号)
33.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号)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2号)
35.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
36.信访工作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1号)
37.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规案件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2号)
38.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30号)
3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
40.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证监信字〔1996〕8号)
41.关于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6〕3号)
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114号)
43.关于持股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5‰的个人股东投票权的函(证监函字〔1996〕22号)
44.关于发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证监〔1997〕6号)
45.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1997〕9号)
4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4号)

附件二:失效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委发〔1993〕41号)
2.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委发〔1993〕58号)
3.关于企业上市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委办函〔1993〕13号)
4.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上市的程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21号)
5.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
6.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8号)
7.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证委发〔1994〕20号)
8.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42号)
9.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0号)
10.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3号)
11.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
12.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1号)
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证委发〔1996〕17号)
14.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7号)
15.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证委发〔1997〕13号)
16.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7号)
18.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39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
20.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21.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76号)
22.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5号)
23.关于向证券经营机构发放《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2号)
24.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1号)



1999年12月21日

关于警惕假冒国家局科教司名义推销图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关于警惕假冒国家局科教司名义推销图书的通知




行业各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近日,行业部分单位向我司反映有人以我司(或我司标准化处)名义推销标准汇编等书籍,且要价甚高。为此,我司提醒各单位注意:
  一、我司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我司(或我司标准化处)名义推销任何标准或标准汇编书籍。
  二、烟草行业相关标准及标准汇编等统一由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面向全行业进行征订。
  望各单位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如再有此类事情发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政府采购的监管缺位(2005-6-24)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 2005年06月24日 09:21

  谷辽海

  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行政管理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权力,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法律的授权,我国从中央财政部到各省、市财政厅局先后都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室),在全国形成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开始对公共消费市场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国家行政权力,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始成为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没有统一的和法定的监管机关。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公共采购市场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没有通过法定的方式明确授权对公共消费领域进行统一监管的组织。

  为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2000年3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根据有关规定(详见附件的备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招投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虽然有关部门明确了职责分工,但还是缺乏法律授权的统一监管组织。当事人对招标采购活动如果有异议,仍然不知道该向哪个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2000年8月8日,采购人国家农业部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采购项目向全国公开招标。开标后,投标供应商未能中标,开始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向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前后长达一年零三个月。有关部门以没有法定职权为理由,相互“踢皮球”。无奈之下,质疑供应商于2001年11月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采购项目的采购主体和监管主体都是同一个组织即国家农业部,从法理上来说,审裁不能合一,即“运动员”不能同时为“裁判员”。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机关、供应商的质疑程序和投诉程序、行政主体不受理投诉内容的救济机关和救济程序等等。

  近两年,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争议随之也普遍增多。为此,2004年8月,我国财政部专门颁发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倘若前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采购争议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那么,供应商就可以将采购人农业部的采购行为向国家财政部提出投诉。

  无独有偶,国内各大媒体最近纷纷报道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采购人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部,被告是国家财政部。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2004年11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卫生体系救治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国家财政部及时予以查处,被告财政部于2005年1月受理案件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反而于2005年2月25日移送给采购人来处理。为此,原告针对财政部的行政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国家财政部对采购主体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上述,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这一点突破了《招标投标法》监督机制所存在的严重缺位状态。然而,政府采购法本身还是存在监督的缺位。例如,采购人如果是各级财政部门,供应商认为,财政厅局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该向谁进行投诉呢?又该由哪个行政主体来处理投诉案件呢?我们在这部法律中找不到答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查处了大量招标采购违法案件,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从近两年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书来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状态和执法水平并不乐观。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阻力较大,有关部门缺乏相互理解和彼此配合,政府采购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普遍较差,执法人员大部分是学财经的,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训,认定违法事实不知如何援引法律,不懂行政执法程序,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参差不齐,政府采购的执法条件和执法工具也非常简陋,主管领导还不太重视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人手奇缺,缺少必要的技术设施。执法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9)

  (应读者的要求,本栏目从下周起每周二刊出,敬请留意。——编者)
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