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2:4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委



实现2010年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城市要先行。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语用〔1999〕1号)精神,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一类城市(城
区部分)在2002年左右要率先基本达标。为了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按期达标,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其实施细则,作为衡量一类城市是否达标的依据。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
《标准》的实施细则另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语用〔1999〕1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地城市达标规划,并在“十五”计划中做好各级城市达标的安排。
二、各地应尽快将此《标准》转发至所属一类城市,并参照制定本地二、三类城市的评估标准,于年内下发执行。
三、各地应依据《标准》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按计划开展对一类城市的自评工作,评估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继续取得新进展。
四、在此之前印发的《关于印发〈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国语普司〔1994〕4号)、《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教基〔1994〕17号)、《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教职〔1
996〕13号)、《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语〔1998〕6号)等文件仍然在各自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并抓住重点,做好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领域的工作,推动城市率先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奋斗目标。

附件: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
| | 评 估 | | |
| 评估项目 | | 评 估 标 准 | 最高得分 |
| | 要 素 | | |
|------|-----|--------------------------|------|
| |A1 |A1.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3 |
| |组织 |A1.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 |5 |
| |领导 |理,并有明确要求 | |
| |(16 |A1.3市、区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5 |
| |分) |A1.4由主管领导担任或兼任语委主任 |3 |
| |-----|--------------------------|------|
| |A2 |A2.1市、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4 |
| |工作 |A2.2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相 |4 |
| |机构 |应数量的专职干部 | |
| |(14 |A2.3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4 |
| |分) |A2.4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专职工作人 |2 |
| | |员 | |
| |-----|--------------------------|------|

| |A3 |A3.1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 |2 |
| |管理 |求部署和推动工作 | |
| |措施 |A3.2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 |2 |
| |(12 |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 |
|A |分) |A3.3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 |2 |
|综合管理 | |训 | |
|(60分) | |A3.4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 |3 |
| | |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 |
| | |A3.5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 |3 |
| | |块结合的管理格局 | |
| |-----|--------------------------|------|
| |A4 |A4.1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 |3 |
| |法制 |A4.2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地方法 |4 |
| |建设 |规、规章 | |
| |(10 |A4.3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 |3 |
| |分) | | |
| |-----|--------------------------|------|
| |A5 |A5.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2 |
| |宣传 |A5.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 |2 |
| |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 |
| |(8 |A5.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 |4 |
| |分) |字规范化的宣传 | |
------------------------------------------------

------------------------------------------------
| | 评 估 | | |
| 评估项目 | | 评 估 标 准 | 最高得分 |
| | 要 素 | | |
|------|-----|--------------------------|------|
| |B1 | | |
| |党政 |B1.1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 |4 |
| |机关 |查落实措施 | |
| |(24 |B1.2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8 |
| |分) |B1.3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 |8 |
| | |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
| | |B1.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4 |
| |-----|--------------------------|------|
| |B2 |B2.1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 |4 |
| |广播 |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
| |电视 |B2.2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 |8 |
| |(20 |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 | |
| |分) |语 | |
| | |B2.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8 |
| | |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 |
| |-----|--------------------------|------|

| |B3 |B3.1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 |3 |
| |学校 |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 | |
| |(36 |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
|B |分) |B3.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 |3 |
|普及普通话 | |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 | |
|(100分)| |实 | |
| | |B3.3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5 |
| | |B3.4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 |8 |
| | |B3.5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 |6 |
| | |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
| | |B3.6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 |4 |
| | |教师的一项条件 | |
| | |B3.7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 |4 |
| | |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
| | |B3.8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 |3 |
| | |的普通话 | |
| |-----|--------------------------|------|
| |B4 |B4.1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 |5 |
| |公共 |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
| |服务 |B4.2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10 |
| |行业 |B4.3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5 |
| |(20 | | |
| |分) | | |
------------------------------------------------

------------------------------------------------
| | 评 估 | | |
| 评估项目 | | 评 估 标 准 | 最高得分 |
| | 要 素 | | |
|------|-----|--------------------------|------|
| |C1 |C1.1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 |4 |
| |党政 |真检查落实 | |
| |机关 |C1.2名称牌用字规范 |4 |
| |(15 |C1.3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3 |
| |分) |C1.4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 |4 |
| | |等用字规范 | |
| |-----|--------------------------|------|

| |C2 |C2.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 |3 |
| |学校 |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 | |
| |(25 |真检查落实 | |
| |分) |C2.2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 |4 |
| | |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 |
| | | | |
| | |C2.3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4 |
| | | | |
| | |C2.4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 |4 |
| | |刷物用字规范 | |
|C | |C2.5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 |2 |
|社会用字管 | |C2.6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3 |
|理 | |C2.7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5 |
|(100分)|-----|--------------------------|------|
| |C3 |C3.1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 |4 |
| |出版 |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 |
| |物 | | |
| |(20 |C3.2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 |3 |
| |分) |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
| | |C3.3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 |6 |
| | |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 | |
| | |C3.4内文用字规范 |5 |
| | |C3.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2 |
| |-----|--------------------------|------|
| |C4 |C4.1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 |4 |
| |影视 |屏幕用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 | |
| |屏幕 |严格管理 | |
| |(20 |C4.2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 |3 |
| |分) |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
| | |C4.3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 |6 |
| | |片名用字符合要求 | |
| | |C4.4字幕用字规范 |5 |
| | |C4.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2 |
------------------------------------------------

------------------------------------------------
| | 评 估 | | |
| 评估项目 | | 评 估 标 准 | 最高得分 |
| | 要 素 | | |
|------|-----|--------------------------|------|
| |C5 |C5.1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 |4 |
| |公共 |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
| |服务 |C5.2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 |3 |
| |行业 |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 |
| |和公 |C5.3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 |6 |
| |共设 |外文部分书写正确 | |
| |施 |C5.4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 |4 |
| |(20 |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标准、要求 | |
| |分) |C5.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3 |
------------------------------------------------
备注:
1.一类城市是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
2.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是指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是指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3.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
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5.街、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



2000年2月29日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4〕57号

省直律师协会:
  原《浙江省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浙司律〔1998〕305号)因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省厅有关律师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对有关内容作了补充、修改。现重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浙江省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律师事务所建设,规范律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律师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省直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按规定程序产生后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应当经所务委员会或者合作(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事关律师切身利益的全所发展方向、重大收益分配、福利等事宜应当经全体律师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制度:
  (一)所务委员会或者合伙(作)人会议制度;
  (二)全体律师人员会议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制度;
  (八)收结案件审批登记制度;
  (九)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十)律师被投诉的受理、答复、处理和监督制度;
  (十一)律师年度考核、注册登记制度;
  (十二)律师奖惩制度;
  (十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十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项制度应当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律师人手一册,并及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五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政治学习应当有年度计划,有专人记录。
  第六条 符合设立党支部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党支部。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参加联合党支部。
  新转入或者新设立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员,在办理流动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
  第七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若干行政、业务等部门,但不允许实行人员、财务、业务相对独立的二级管理或者内部承包。内设部门不得刻制印章或者对外挂牌。内设部门名称及负责人名单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八条 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公众纠纷、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案件或者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第九条 与港澳台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签订有关协议,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对本所及律师的投诉工作,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代理费,开具统一发票,统一入帐。
  代理所需的差旅费应当凭据向当事人实报实销。预收差旅费的,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结清,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各省直律师事务所只能刻制一枚公章和一枚财务专用章,开设一个基本银行帐户。有条件的可增设一个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两名以上持上岗证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人员名单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期依法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规定缴纳律协会费。
  第十五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实行合同制,聘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合同双方在聘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凡聘用辞去公职的律师,档案应当寄存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厅工作站,并按省人才交流中心规定的标准缴纳档案管理费。
  第十六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本所聘用的无律师执业证人员,不得为其开具律师介绍信,不得允许其独立办案。
  第十七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时向省司法厅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向省司法厅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召集的各类会议。
  第二十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和处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收集、保存归档资料。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代书等资料应当在办结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常年法律顾问资料按年度在次一顾问年度的头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承办律师工作调动时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不能私自带走或者销毁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下列律师业务资料应当归档:
  (一)委托协议书、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统一收据;
  (三)与当事人或者被告人会见谈话记录;
  (四)起(上)诉状等有关诉讼文件;
  (五)阅卷摘录、调查材料;
  (六)律师拟写的法律文书;
  (七)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
  (八)办案小结;
  (九)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卡。
  第二十二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档案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档材料,发现材料短缺、装订混乱等不符合规定的卷宗,应当退还承办律师补充或者重新装订。
  第二十三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四十小时的继续教育。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执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人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作(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应当上交省司法厅。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应当依照规定移交省司法厅保管。印章由省司法厅收回。
  第二十六条 省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境外记者采访、参加境外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省司法厅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党员律师因私出国、出境应当向省司法厅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司律〔1998〕30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附件2: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  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  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