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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1 12:0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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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0]3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黑河军分区关于印发《黑河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驻黑河市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和《驻黑河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切实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拥军优属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制定宣传教育规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各种宣传工具,不断强化国防观念,增强做好双拥工作的自觉性。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五共"(共建、共育、共训、共守、共管)活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社会化。对拥军优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做得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健全双拥工作机构,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随时调整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保证双拥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县(市)区双拥办公室建设,切实落实机构、编制、经费等工作必要条件,确保正常运转。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教育群众遵守军事管理区的各项制度,未经部队允许,地方群众不准进入军事禁区。部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矿山、林地和水源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到部队营区干扰军人正常执行勤务、侵害军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关心和支持部队建设,大力开展物资、政策、智力、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才培养,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任务。对部队训练、营建需要的土地,要优先解决;对驻军营房、家属住房、军工企业等建设工程,要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工商、税务、规划等部门在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面要简化手续,及时审批;银行、财政、电业、科技等部门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对部队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用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要按规定补足,并保证及时到位。
第八条 市内各车站、港口、民航机场,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优先托运行李,有条件的要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机)室(区)。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包括国营、私营和承包经营),享受半价优待。
第九条 各类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管理机构对通行和停放的军车,除营业性运输车辆外,一律免收费用。现役军人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免收停车费。
第十条 "八一"建军节各单位可为现役军人配偶放假一天,工资照发。市内各地旅游景点和公园在"五一"、"八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要对现役军人和老红军、老抗联、老八路、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商业、邮政、电信、粮食、卫生等所属单位要设立军人优先标志,落实优先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驻军部队摊派各项费用和物资。
第十二条 要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严格把好征兵质量关和征集比例关,及时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积极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做到专业对口或对应安排合适单位,不得安排到亏损企业。实行干部管理聘用制的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要安置到干部岗位。
第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指令性安置办法。任何用人单位(含中属、省属和三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附加费用。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视情况处以5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按每月600元的标准负责支付退役士兵工资,直至单位接收上岗为止。要优先安置伤、病、残退伍军人,对拒不接收伤、病、残退伍军人的单位,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要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有关部门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专款专用的住房建设要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人防、绿化、水电、供热配套等费用,有关项目的税收要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有工作的随军家属、随调家属及其子女要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和粮食关系。
第十七条 企业在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革命烈士、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应予照顾,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十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改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过程中,要优先安排同等条件的现役军官家属留岗或调岗;停产企业现役军官家属留岗确有困难的,应在本系统优先调整安排;已下岗的符合再就业条件的现役军官家属,应优先安排上岗;产权出售企业中的现役军官家属享受签定不定期合同待遇。
第十九条 为安置符合再就业条件的现役军官家属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可免交三年所得税。全市各地新办的企业或单位,当年安置现役军官家属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自成立之日起可免交一年所得税。
第二十条 现役军官家属参加再就业各种培训,免收全部费用,并优先提供临时工作或安置就业。现役军官家属创办经济实体需占用国有土地的,土地部门给予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照顾,规划部门积极提供便捷服务,优先选择地号。现役军官家属开办的文化娱乐经济实体,文化部门当年免收管理费。对自谋职业的军官家属,需办理执照手续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照,卫生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当年减半收取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费用。工商、城管摊位、网点拓宽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官家属,并减半收取摊位占道费、卫生费,工商部门当年免收、第二年起减半收取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对在规定期间前往部队探亲的现役军人家属,其假期应予以优先安排,车(船)费按规定报销,工资奖金照发,调级不受影响,福利待遇不变。因工作需要当年没有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本着就近的原则,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安排,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子女。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免收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学生贷款。现役军官子女大中专毕业后,按规定应分配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工作单位分配住房、参加房改,享受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分房计算工龄以工龄长的一方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分给,其住房供热费(含"三属")享受地方职工(男、女)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重点高中,成绩加10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优抚对象建房和维修住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在宅基地、建筑材料、资金和人工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抚恤优待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深化优抚经费筹集管理方式改革,加快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搞好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社会统筹,并按规定标准及时兑现。对义务兵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优待金30%;立二等功的,增发20%;立三等功的,增发10%;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
第二十八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义务兵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属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标准的优待金。
第二十九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回乡军人和当年退伍军人免摊义务工。城镇退伍兵自谋职业开办实体的,享受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凭有效证件由医疗卫生部门给予免收门诊、专家挂号费、诊查费,住院床位费、各项辅助检查费减免20%。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及其它优待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每年要对贯彻执行拥军优属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执行或执行差的单位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黑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驻黑河市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拥政爱民工作,全面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指示,确保驻黑河部队拥政爱民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推动 "双拥"工作深入发展,促进部队建设和黑河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双拥"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政爱民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和促进社会综合效益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双拥"工作精神,从黑河驻地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为保持部队稳定,繁荣振兴黑河经济,创建省"双拥"模范城和全国"双拥"模范城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拥政爱民工作基本任务:发扬人民军队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热情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搞好思想教育,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促进社会稳定;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学雷锋树新风,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依靠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开展拥政爱民教育,打牢官兵拥政爱民的思想基础。各驻黑军警部队要把我军性质、宗旨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教育作为部队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有关拥政爱民、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和《黑龙江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教育官兵充分认识新时期拥政爱民工作重要意义,提高做好拥政爱民工作的自觉性,积极完成地方政府各部门向部队提出的有关工作任务,力争为黑河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第五条 强化"驻地不发展,驻军不光荣"的思想,积极参加地方经济建设。自觉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积极支援地方的经济建设与公益建设。组织官兵积极投入到"兴边富民强市"的各项工作中,帮助驻地政府把黑河人民热切期盼的事情办好。各驻军警团以下机关每人每年要完成10个劳动日的公益事业建设,对重点项目在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援。把扶贫工作作为拥政爱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每个团级单位重点扶持2──3个贫困户、一个贫困村或一个贫困企业,每个连级单位要包一个贫困户。
第六条 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当自然灾害和意外故事发生时,广大官兵要挺身而出,充分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奋力抢险,努力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配合政法部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处置暴力案件和平息突发事件。
第七条 开展军警民"五共"活动。驻军部队要带头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带头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建设做贡献。结合黑河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部队驻地为重点,以军警民共建为基本形式,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开展好"五共"活动,形成军警民共学雷锋,同树新风的好风气。
第八条 制定规划,完善制度。各驻黑军警部队要根据《黑龙江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年度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拥政爱民规划和工作制度,保证拥政爱民工作的政策、法规落到实处。积极与地方政府建立联络制度,定期协商"双拥"工作。
第九条 建立评比奖励制度。大力表彰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动拥政爱民工作的全面展开。在全市范围内经常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每年上报市双拥领导小组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动群众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十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在市双拥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驻黑河部队拥政爱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担任,副组长由军警团以上部队的政委担任,成员由各部队政治部(处)的群联科长或干事担任。团、营也要根据驻地驻军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按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定期研究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每半年协调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拥政爱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黑河军分区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体改委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中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土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地价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登记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条 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经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确认。
第四条 改建或新设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其他的应选择具有A级或B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五条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持有者订立委托评估协议,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进行地价评估,并向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和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估价报告。
第六条 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第七条 改建或新设公司应由土地使用权持有者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企业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入股的最高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第九条 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给公司的,定期收取租金。公司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条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第十一条 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占国有资产总股本的比例也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占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额的比例。
土地使用权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的确定,均应以经审查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为基础。
第十二条 改建或新设的公司,凭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以上文件,并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已经改建为公司的,没有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处置方案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应当按本规定重新补办。
凡未按上述要求补办手续的公司,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持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本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评估、处置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改建或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个基层法院三十年的发展变化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娜


内容摘要:1978年12月,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从此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飞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三十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伴随着我国的前进步伐和节奏,北安市人民法院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走过了三十年的光辉历程。


关键词:法院 改革 发展 变化





1978年12月,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从此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飞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三十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伴随着我国的前进步伐和节奏,北安市人民法院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走过了三十年的光辉历程。

北安市人民法院,是一个位于黑龙江北部地区的基层法院。1978年以来,我院沐浴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法官队伍不断壮大

据史料记载, 1979年该院共有37人,其中审判人员15人。在15名审判人员中,大学文化、大专文化、中专文化和高中文化各1人,初中以下文化11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占到了73.3%。

三十年后的今天,北安法院现有干警104人,其中法官65人。与三十年前相比,干警人数增加了近三倍,法官人数增加了四倍。队伍的壮大,不仅仅是人数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干警素质显著提高。仅就文化水平而言,现有的法官大专以上文化为100%,本科以上文化为98%。 

不仅如此,北安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司法决策能力。二是加强干警培训,注重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强化干警的业务水平和技能,通过选派干警参加最高法院和省、市法院的有关培训,涌现出了一批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先进个人。

二、法官职业化纵深推进

在过去,法官谈不上什么职业化,法院进人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95年7月1日,法官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使我国法官的称谓正式化、法律化,而且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为法官的职业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法官这个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稳定和发展。北安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也由此起步,深入推进。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提高了进人的门槛,学历提高到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要求,并实行“凡进必考”,自1985年开始,北安法院共进入36人,均是通过公开的考试进入的,有些已经成为各庭、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有些则正逐渐成为法院的中坚力量。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涵。北安法院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司法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方面法,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建设除了内在的要求外,还有一些外化形式,如改革服装和法官在庭审中使用法槌等。1984年前,审判人员没有统一服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便于法官执行职务,1984年5月,北安法院审判人员配发了全国统一的审判制服。法官在执行职务时,头顶国徽(大沿帽上挂有国徽)、肩扛天平(制服的肩部有天平徽章)。十多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制服进行改革,设计制作了2000式法官制服。北安法院的法官于2001年统一换发2000式法官制服。法官们在执行职务时着统一的西服,并在胸前佩戴天平徽章(法徽)。2000式法官制服,一改过去大沿帽制服军警化的氛围,更能体现法官职业的特点,更能适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国务院、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北安法院的法官们享受到了专门的审判津贴,从待遇上也体现出了法官职业的特色。

三、司法理念日益更新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北安法院的司法理念与时俱进,日益更新。法官们司法理念的更新,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分不开的。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除了《宪法》和几种组织法(这些法律大都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制订的)之外,几乎没有什么法律。那个时候法院办案,主要依据当时的政策。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摆上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除了修订《宪法》外,《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相继出台,北安法院在贯彻执行这些法律中,更新理念,大胆实践,成效显著。

在民事审判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基本上都是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是对这种诉讼模式的形象描述。在调查、收集证据上,由法官大包大揽,既要在庭前调查收集证据,又要在庭审中宣读出示自己收集的证据,很难体现法官的中立角色。九十年代初,因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带来了民事审判的改革,重点推行诉讼证据制度,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变大包大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既减轻了法官疲于调查取证的过重负担,又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责任和证据意识,更适合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要求。跨入新的世纪,北安法院按照“和谐司法”的新理念,对案件的审理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每个案件的承办法官都自觉地把调解作为首选的结案方式,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德治和法制教育,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使案件调解结案,不断提升案件的调解率:2008年1-9月,北安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超过了80%。

在刑事审判方面,最值得关注的理念更新,就是由“有罪推定”变为“无罪推定”。这是一个划时代的理念转变。1997年前,刑事审判沿袭“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被告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能提出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话,那么被指控的罪名就成立,定罪量刑在所难免。从1997年起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所体现的就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按照这种理念,如果审判中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推定其无罪。按照这些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北安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独特作用。

在行政审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创了历史上“民告官”的先河。北安法院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上,转变观念,加强宣传,消除百姓对“民告官”的畏惧心理。同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做到有诉必理,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审判的依法审判,既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权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审判工作飞跃发展

三十年来,北安法院的审判工作飞跃发展。1979年全院审理各类案件109件,2007年全院审理各类案件2221件,上升了18倍。2008年1-9月,全院已审理各类案件2190件,由此可见,审判工作发展之快,令人惊叹!

从案件的类型看,改革开放之初,受理的案件仅有刑事和民事两大类。案件数量少,类型也比较单一。1979年,北安法院审理的62件民事案件,仅涉及四个小类,即:婚姻纠纷、房屋纠纷、继承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事案件的种类越来越多。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1981年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借款合同、承包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2001年12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院改革的要求,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将原来的经济纠纷案件纳入民事审判范畴,统称为民商事案件。近年来,北安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种类繁多,仅二、三级案由就有60多种。改革开放以来,刑事审判有了很大的发展,北安法院针对新时期刑事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结合本县社会治安的实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审判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也非常广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