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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8:5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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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1996.09.04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行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标准必须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2.备案的行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
  标准文本(批准稿)一份(必须具有中英文标准名称);
  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行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格一份(见附件1)。
  3.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赋备案编号。备案号必须印在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封面的左上角位置(见附件2)。
  备案号的组成为:顺序编号+年代号
  示例:备案号:

100
顺序编号—1996
年代号

  4.强制性行业标准备案时必须提供“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见附件3),以便向WTO/ISO/IEC通报。
  5.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理行业标准备案登记工作。行业标准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批准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备案登记;受理备案工作的单位必须在收到行业标准备案材料1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政编码:100029
  6.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审批的行业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已办理备案的行业标准继续有效。
  附件 1.行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略)
2.行业标准备案号印刷格式
3.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2


行业标准备案号印刷格式
(分类编号)

备案号:××××—××××
MT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 380—1995


煤 矿用风速表
19950125发布
199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布


附件3



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中文
英文

采用的国际标准
(采用程度和标准号)  ICS
批准部门及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类别 □国家安全
□防止欺骗
□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
□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环境
标准使用对象 

中文
英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严重危害了群众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为了严格依法处理这类交通肇事案件,现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2.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四)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并注意掌握缓刑的正确适用。对重大道路交通肇事的典型案件,在公开审判时可组织有关人员旁听,以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2002)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9号(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39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有关详细情况见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调整后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共计7445个,比2002年增加129个税目。

二、降低了进口税则中3019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12%下降至11%;进口税则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三、继续对冻鸡、啤酒、摄像机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其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配额外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配额内税率未作调整。

五、对部分适用信息技术协议(ITA)税率的15种商品,其是否适用ITA税率,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货物实际进口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递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海关审核后确定其适用ITA税率的,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证明》,详见附件2),进口地海关据此按ITA税率征税。

六、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七、增列1个出口税则税目,出口税则税率未作调整。

八、对216种进口商品实行年度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3种出口商品实行年度暂定税率,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指申报日期)。

九、对新闻纸实行单一的从价税税率,不再实行滑准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略)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