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18:0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治安联防代聘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精神,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2〕综251号《关于颁布〈厦门市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治安联防的对象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镇所在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做好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并参加街镇的治安联防工作。
二、凡属应该参加治安联防的对象,应以本单位员工人数按比例抽调人员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工作,抽调联防队员比例为:
400人以下(含400人)的单位,抽调1人;
401~800人(含800人)的单位,抽调2人;
801人以上(含801人)的单位,抽调3人;
抽调的联防人员由所在街镇联防指挥部安排具体工作。
三、对无法抽调人员参加联防工作的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治安联防代聘费(以下简称联防费)。
四、联防费收取标准:
1、工交企业:按单位员工人数每人每月1元;
2、商、贸企业:按单位员工人数每人每月1·5元;
3、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建筑施工单位:按企业员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
各单位支付联防费每月最低额为10元,最高额不超过1500元。
五、联防费由公安部门收取,由联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联防费、或其他名目的治安联防费。
六、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农贸市场摊贩不收联防费。
亏损单位可以减付联防费,但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局审批。
七、单位员工人数以上年末的实际数为基数,基数由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局审批。单位人员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向派出所申报变更,支付联防费时按季度调整。
八、各派出所向联防单位开出《治安联防代聘缴费通知单》,由联防单位直接到各公安分局指定开户银行办理联防费付款手续。
各参加联防单位凭银行缴款单据到辖区派出所换取联防费专用收费票据。
联防费缴纳500元以下的,可直接到辖区派出所交现金。
九、联防费可以按季、半年或年度缴纳。如单位缴纳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延缓至年底交清。
十、联防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联防费收入按季逐级上缴市财政专户。
十一、联防费支出由市公安局编制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审核、批准后按季或按月拨付。
联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治安联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联防费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二、各公安分局所辖的联防队员的配备数(含企业派出人数,根据辖区治安状况,以不超过派出所公安干警人数为原则,由分局转报市公安局审定,具体由各公安分局调剂使用。
十三、联防费属事业性收费,须向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联防费专用收费票据。
各派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收费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十四、不得擅自提高联防费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以摊派、赞助、赠送等名义代替收缴联防费。
对公安部门不按规定收取联防费的,各参加联防单位可以拒付和举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
十五、对参加联防单位不按时支付联防费的,按应缴联防费金额的每天0·5%收取滞纳金。
十六、有关联防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十七、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同安县治安联防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2〕综251号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97年2月3日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武志国


一、工程承包方故意低于成本中标是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不能因此免除迟延完工的赔偿责任和质保责任,“当事人不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取利益”是最基本的审判价值判断
  工程承包方为达到中标之目的而恶意故意低于成本价投标,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甚至可能须承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赔偿招标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一款所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施工承包方故意通过低于成本价骗取中标,法院应依法向公安或检察部门提出予以惩戒的司法建议,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工程承包方不应该以其自身违法行为由来主张合同无效,进而从中获取利益,规避责任。否则,就是践踏法律所倡诚实信用之基本法律原则。这会诱使建筑市场中的承包方更愿意低价中标,或者尽力用一些不正常的手段使合同无效,因为这样既可以索要工程款,还可以拖延工期,而不必担心会承担相应责任,这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二、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实际上无法鉴定出“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即便作出前述结论也是不能适用在个案当中的
  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低于成本的报价,甚至也没有规定什么是成本。因此,施工承包方申请对成本价进行鉴定本身不具有可行性。定额和价格信息反映的是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若鉴定单位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系根据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此等鉴定结论充其量最多可以证明施工承包方的投标价是低于招标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的。不同承包方承包同一项工程的成本会相应不同,管理水平越高的企业其自身成本越低,故上述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具体某个施工承包方投标价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
  如将社会平均成本作为某个企业的自身成本的衡量标准,是对进步企业的重大打击,优秀企业的成本往往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这也是对落后企业的保护,更是对发包人权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是对国家建筑市场的扰乱。
  三、只有故意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价骗取中标的,才可能(而不是必然)导致中标无效,退一步讲,如系由施工承包方过失导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并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未明确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会导致中标无效!除非将过失导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那就更非《招标投标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武志国 woo_eye@qq.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郎?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得任意增加、更改宣传内容。药品标准和说明书中规定禁忌症的,必须在广告中醒目标示;如不能全部标示的,除注明主要内容外,必须醒目标示“其它禁忌症详见说明书”字样

二、禁止审批和发布任何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等形式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中禁止出现“×××指定产品”、“×××专用产品”、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不确切证明药品功效以及与药品作用无任何关系的内容。
三、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合法的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无上述资格的广告主的广告,已经审查并发给审查批准文号的,自1997年8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布,并由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回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四、电视、报刊、印刷品及其他以文字图象表现的药品广告,其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标示。
五、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经省辖市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当地广播电台发布药品广告时,可省略审查批准文号。对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广播药品广告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发布药品广告审批公告的名义向企业摊派,或以其他名义强迫企业出资发布药品广告审批公告。
七、对违反《中药保健药品管理规定》,将治疗药品批准为保健药品的,一律不受理和审批其广告。已经发给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要撤销其批准文号。
八、自1997年8月1日起,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禁止在重点媒介发布广告。对已经审查并发给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再受理。
九、凡属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此类广告在非重点媒介发布时,应向当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备案时不再换发批准文号。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处理各类药品广告违法问题。各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审查药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应及时予以处理。省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审查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仍存在违法问题的,应在责令其停止发布的同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19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