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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3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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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做好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继续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十几年来,各地为搞好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做了大量工作,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关怀,也对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农村扶贫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中共中央、国
务院提出,“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按照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解决贫困农户温饱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农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总结经
验,继续做好对贫困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保证把党的关怀送到贫困农户的手中。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把减免工作落在实处。贫困地区的农户收入是有差别的,在减免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政策,区别情况,该减的减,该免的免,把工作
做细做好。既要反对不区别具体情况、一律按地区减免的错误做法,也要反对一定减免几年的简单做法,要保证政策的严肃性。
三、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减免。凡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要向当地农税征收机关提出农业税减免申请,由农税征收机关组织调查核实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减征和免征的税额,应在征收前核定到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尽量避免交税后再退库;经批准退库的减免税款
,必须退还给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四、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年终要将减免情况随同农业税收决算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4月10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一中成药》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一中成药》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1994年7月18日)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的基础上,又组织有关专家对中成药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筛选确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一中
成药》,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使各地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做如下说明:
一、由于各地使用中成药的习惯有一定差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卫公医发(1993)第3号文的精神,对本文所规定的报销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可在原规定10%的基础上适当调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本用药范围不包括医院制剂和饮片,各地可结合临床需要对医院制剂自行确定,并完善必要的管理办法。
三、其它各项管理规定均按卫公医发(1993)第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
一、二画 023 人参健脾丸
-乙二十七九八人
三画
-三大万上口千川马小女
001 乙肝宁冲剂
002 乙肝清热解毒冲剂
003 二至丸 024 三七伤药片
004 二陈丸 025 三七血伤宁散(胶囊)
005 二妙丸 026 三妙丸
006 十灰散(丸) 027 三黄片(散)
007 十全大补丸 028 大补阴丸
008 十香止痛丸 029 大黄广虫丸
009 十香返生丸 030 万氏牛黄清心丸
010 十滴水 031 上清丸
011 七厘散 032 口炎清冲剂
012 九一提毒散 033 口腔溃疡药膜
013 九分散 034 千金止带丸
014 九华膏 035 川芎茶调丸(口服液、袋泡剂)
015 九味羌活丸(冲剂) 036 马应龙麝香痔疮膏
016 八正合剂 037 小青龙合剂(冲剂、口服液)
017 八宝治红丸 038 小金丸
018 八宝眼药 039 小建中合剂
019 八珍丸(冲剂) 040 小柴胡冲剂(片)
020 八珍益母丸 041 小柴胡汤丸
021 人参归脾丸 042 女金丸
022 人参养荣丸

四画 069 牛黄醒消丸
-开天元云木五牙少 070 气滞胃痛片(冲剂)
贝中内毛牛气心丹乌风六 071 心灵丸
072 心宝丸
043 开胸顺气丸 073 心脉通片
044 天王补心丸 074 丹田降脂丸
045 天麻钩藤冲剂 075 丹参片(注射液)
046 元止痛片 076 丹栀逍遥丸
047 云南白药 077 乌鸡白凤丸
048 云南白药酊 078 乌梅丸
049 云南白药胶囊 079 乌蛇止痒丸
050 木瓜丸 080 风热感冒冲剂
051 木香顺气丸 081 风湿伤痛膏
052 木香槟榔丸 082 六合定中丸
053 五子衍宗丸 083 六君子丸
054 五苓丸(片、散) 084 六昧地黄丸
055 五福化毒丸 085 六神丸
056 牙痛一粒丸
057 少阳感冒冲剂 五画
058 少腹逐瘀丸 -玉艾甘去正龙石右
059 贝母二冬膏 左甲四生白孕玄半
060 中风回春丸
061 中满分消丸 086 玉枢丹
062 内消瘰疬丸(片) 087 玉泉片
063 毛冬青注射液 088 玉屏风丸(冲剂、口服
064 牛黄上清丸(片) 液、散袋泡剂)
065 牛黄至宝丸 089 艾附暖宫丸
066 牛黄蛇胆川贝散(液) 090 甘露消毒丹
067 牛黄清心丸 091 去腐生肌散
068 牛黄解毒丸(片) 092 正骨水
093 龙胆泻肝丸(片) 六画
094 石斛明目丸 -地耳西再百贞当回朱伤血舟
095 石斛夜光丸 冰冲壮安防阳阴妇如■
096 右归丸
097 左归丸 121 地榆槐角丸
098 左金丸 122 耳聋左慈丸
099 甲亢灵片 123 西黄丸(胶囊)
100 四红丹 124 再造丸
101 四君子丸 125 百部丸
102 四妙丸 126 百合固金丸
103 四物丸(合剂) 127 贞芪扶正冲剂
104 四逆汤口服液 128 当归龙荟丸
105 四逆散 129 当归补血丸
106 四神丸 130 当归调经丸
107 生化丸 131 回生第一散
108 生肌玉红膏 132 朱砂安神丸
109 生脉饮 133 伤湿止痛膏
110 生脉冲剂 134 伤湿镇痛膏
111 生脉饮胶囊 135 血府逐瘀丸
112 生脉饮注射液 136 血宝肠溶胶囊
113 白芨粉 137 舟车丸
114 白花蛇舌草注射液 138 冰硼散
115 白金丸 139 冲和散
116 白斑膏 140 壮骨关节丸
117 白癜风丸 141 壮腰健肾丸
118 孕妇金花丸(片) 142 安坤赞育丸
119 玄麦甘桔冲剂 143 安胎益母丸
120 半硫丸 144 安宫牛黄丸(胶囊)

145 安神温胆丸
146 防风通圣丸(片)
147 阳和丸 172 利胆排石片
148 阴虚胃痛冲剂 173 龟鹿补肾丸(液、胶囊)
149 妇女通经丸 174 沉香化滞丸
150 妇女痛经丸 175 沉香舒郁丸(片)
151 妇乐冲剂 176 补中益气丸
152 妇炎平胶囊 177 补肾固齿丸
153 妇科十味片 178 补脾益肠丸
154 妇科千金片 179 良附丸
155 妇科分清丸 180 局方至宝丸
156 妇科养坤丸 181 尿塞通片
157 如意金黄散 182 鸡骨草肝炎冲剂
158 如意油 183 驱虫片
159 ■痹冲剂(片) 184 附子理中丸

七画 八画
-麦更坎杏杞花苏护抗连 -表青苦拔拨肾固明季知使
利龟沉补良局尿鸡驱附 金乳炙周狗京定河泻降参
160 麦味地黄丸(口服液) 185 表实感冒冲剂
161 更年安胶囊(片) 186 表虚感冒冲剂
162 更年舒片 187 青黛散
163 坎离砂 188 苦参栓
164 杏苏止咳冲剂 189 拔毒生肌散
165 杞菊地黄丸(口服液) 190 拔毒膏
166 花蕊石止血散 191 拨云退翳丸
167 苏子降气丸 192 拨云散
168 苏合香丸 193 拨云锭
169 护肝宁片 194 肾炎消肿片
170 抗骨质增生丸 195 肾炎温阳片
171 连翘败毒丸 196 固经丸
197 固肾定喘丸 221 珍珠明目液
198 明目上清丸(片) 222 柏子养心丸(片)
199 明目地黄丸 223 茵陈五苓丸
200 明目羊肝丸 224 茴香橘核丸
201 季德胜蛇药片 225 荨麻疹丸
202 知柏地黄丸 226 枳术丸
203 使君子丸 227 枳实导滞丸
204 金鸡虎补丸 228 骨仙片
205 金鸡胶囊 229 骨折挫伤散胶囊
206 金胆片 230 骨剌丸
207 金莲花片 231 骨友灵擦剂
208 金锁固精丸 232 咳喘顺丸
209 乳癖消片 233 复方川贝精片
210 炙甘草合剂 234 复方丹参片
211 周氏回生丸 235 复方丹参注射液
212 狗皮膏 236 复方石淋通片
213 京万红 237 复方青黛丸
214 定喘丸 238 复方胆通片
215 河车大造丸 239 复方黄连素片
216 泻痢固肠丸(片) 240 复春片
217 降脂灵片 241 秋燥感冒冲剂
218 参贝北瓜膏 242 香连丸(片)
219 参苓白术丸(散) 243 香砂六君丸
244 香砂平胃冲剂

九画 245 香砂枳术丸
-珍柏茵茴荨枳 246 香砂养胃丸(冲剂、口服
骨咳复秋香重保追冠 液)
胆独前首养活济神祛结 247 香砂理中丸
248 重感灵片
220 珍珠生肌散 249 保和丸
250 保济丸 274 桂枝茯苓丸
251 追风透骨丸 275 速效救心丸
252 冠心丹参片 276 夏枯草膏
253 冠心苏合胶囊(丸) 277 荷叶丸
254 胆石通胶囊 278 柴胡口服液(注射液)
255 独活寄生丸(合剂) 279 柴胡舒肝丸
256 前列通片 280 逍遥丸(冲剂)
257 首乌丸(片) 281 铁笛丸
258 养血荣筋丸 282 健母安胎丸
259 养阴清肺丸(冲剂、膏、 283 健脑丸
口服液) 284 烧伤药膏
260 活血止痛散(胶囊) 285 脑力宝丸
261 活血消炎丸 286 脑立清丸(胶囊)
262 活血解毒丸 287 脏连丸
263 活络丸 288 凉膈散
264 济生肾气丸 289 益气聪明丸
265 神经性皮炎药水 290 益心丸
266 神经衰弱丸 291 益母草膏(流浸膏、冲
267 祛痰止咳冲剂 剂、口服液)
268 结石通片 292 益肝灵片
293 润肌皮肤膏

十画 294 消风止痒冲剂
-珠都桂速夏荷柴逍铁健 295 消核片
烧脑脏凉益润消调桑通 296 消栓再造丸
297 消痔灵注射液
269 珠黄散 298 调胃承气片
270 都梁丸 299 桑菊感冒片(冲剂)
271 桂附地黄丸 300 通关散
272 桂附理中丸 301 通经甘露丸
273 桂林西瓜霜 302 通宣理肺丸
十一画 328 清咽片
-理黄萆排虚蛇 329 清咽润喉丸
野银得猪麻烫痔清颈 330 清音丸(片)
331 颈复康冲剂
303 理中丸
304 黄芪健中丸 十二画
305 黄水疮药 -斑散越葛紫蛤跌
306 黄连上清丸(片) 暑蛲舒猴鹅寒阑湿滑滋
307 黄连羊肝丸(片)
308 萆■分清丸 332 斑秃丸
309 排石冲剂 333 散结灵片(胶囊)
310 虚寒胃痛冲剂 334 越鞠丸
311 蛇犬化毒散 335 越鞠保和丸
312 蛇胆川贝枇杷膏 336 葛根芩连片(微丸)
313 蛇胆陈皮散(口服液) 337 紫归治裂膏
314 野菊花栓 338 紫草丸
315 银屑灵冲剂 339 紫草油
316 银翘■毒丸(片、胶囊、 340 紫草膏
冲剂) 341 紫金锭(散)
317 得生片 342 蛤蚧定喘丸
318 猪苓多糖注射液 343 跌打七厘散
319 麻仁丸(胶囊) 344 跌打丸
320 麻仁润肠丸 345 跌打万花油
321 麻杏石甘丸 346 暑热感冒冲剂
322 烫伤油 347 暑湿感冒冲剂
323 烫伤药膏 348 蛲虫药膏
324 痔疮栓 349 舒肝丸(片)
325 清开灵口服液 350 舒筋活血丸
326 清开灵注射液 351 猴耳环消炎片(胶囊)
327 清气化痰丸 352 鹅掌风药水
353 寒热痹冲剂 373 滴耳油
354 寒湿痹冲剂 374 滴通鼻炎水
355 阑尾消炎片 375 蜜炼川贝枇杷膏
356 湿热痹冲剂 376 缩泉丸
357 湿疹散
358 滑膜炎冲剂 十五画以上
359 滋肾宁神丸 -醋橘礞藿鳖麝

十三画 377 醋制香附丸
-槐雷催腰新瘀障 378 橘红丸(片)
379 橘红痰咳冲剂(煎膏、
360 槐角丸 液)
361 雷公藤浸膏片 380 礞石滚痰丸(片)
362 催乳丸 381 藿香正气丸(水、胶囊、
363 腰椎痹痛丸 软胶囊)
364 腰痛宁胶囊 382 藿胆丸
365 新清宁片 383 鳖甲煎丸
366 瘀血痹冲剂 384 麝香追风膏
367 障眼明片
十四画
-酸磁鼻慢鲜滴蜜缩
368 酸枣仁合剂
369 磁朱丸
370 鼻咽清毒冲剂
371 慢肾宝液
372 鲜竹沥



1994年7月18日

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方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方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国库与财政、税务等机关之间的对帐行为,确保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之间的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强化国家预算收入的管理,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库与财政、
征收机关对帐方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支库)、财政和征收机关。
第二条 各级国库与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原则上按月、年进行对帐。预算收入较多的地方,可按旬、月、年对帐。
第三条 月度对帐和年度对帐,由财政、税务等有关对帐单位,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核对完毕签章后返回国库。有条件的地方,国库、财政、征收机关也可进行现场对帐或计算机联网对帐。
第四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帐,应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分级次进行。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各对帐单位的数字一律统计到角分。
第五条 在对帐中应坚持谁有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征收部门的差错,由征收部门逐笔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不办理汇总更正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更正。
第六条 各级国库应按日与会计部门核对“行库往来”帐务,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 上下级国库之间的对帐,由上级国家牵头进行。微机程序完善的地方,可直接通过微机完成上下级国库之间的对帐。

第二章 中央预算收入对帐
第八条 中央预算收入的对帐,由中央国库与财政部及其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税部门、海关以及其他征收中央预算收入的部门进行。
第九条 月度对帐。每月终了,支库应在五日内根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登记簿余额编制月度对帐单一式四份,送国税部门三份,抄送专员办一份;国税部门应于三日内核对完毕并签证盖章,留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收到后,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一份。核对中如有错误,须及时
更正。专员办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中央预算收入入库级次、科目等方面的错误,也应通知国库及时进行更正。
每月终了,中心支库根据各支库逐日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分别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月度对帐表,与辖内各支库进行对帐。
第十条 中心支库、分库、总库直接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的月度对帐,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对帐。年度终了后设置十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各国库经收处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收款项,必须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划转支库,支库列入当年决算。整理期结束后,支库于十日内根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登记簿余额编制年度决算表一式四份,送专员办和国税部门各两份进
行核对;专员办和国税部门应于三日内核对签章完毕,各留一份,退回支库一份;支库留存一份,报中心支库或分库一份。核对中如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如不纠正的,专员办可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规定上报财政部处理。

第十二条 中心支库、分库、总库的年度对帐,比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预算收入,由国税部门与中央国库比照中央预算收入对帐的办法进行对帐。

第三章 地方预算收入对帐
第十四条 地方预算收入对帐由地方国库与同级地方财政、地税部门及其他征收地方预算收入的部门进行。
第十五条 月度对帐。每月终了,县级地方国库应于五日内根据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级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帐或登记簿余额,编制县(市)级、地(市)级、省(市)级预算收入月度对帐单各一式四份,送财政、地税各两份进行核对;财政和地税部门于三日内核对完毕并签章后,各自
留一份并退回支库一份;支库留存一份,上报中心支库或分库一份。
中心支库根据县地方国库逐日上报的县(市)级、地(市)级、省级预算收入分别编制地方预算收入月报表,与辖内各支库进行对帐。
每月终了,县级地方国库还应将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税和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并表,编制出完整的县级、地级、省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中心支库、分库直接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的月度对帐,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年度对帐。比照中央预算收入的年度对帐办法,由地方国库与财政、地税等征收部门进行对帐。
第十八条 地税部门代征的中央预算收入,由地税部门与地方国库比照地方预算收入对帐的办法进行对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只明确了国库与财政、国税、地税的月度和年度对帐的办法,国库与其他征收机关的对帐比照办理。
乡(镇)国库的对帐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已实行国库与财政、税务微机横向联网地区的对帐办法,由所在地的省级国库与财政、税务部门本着保证国家预算收入完善、准确的原则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与国库对帐的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对帐单位的增加或减少,需经省级国库、财政、税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各省级专员办、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含专员办)对预算收入对帐工作负有组织和监督责任。财政机关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组织同级征收机关和国库召开对帐工作联度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对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在对帐过程中,国库、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维护各级政府和财政的合法利益。对帐中如出现问题,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