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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0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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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按照2005年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和我司工作要点的要求,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间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全国工程造价监控系统,我们将组织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与各省级工程造价信息网的联网工作(以下简称联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ecn.gov.cn)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办的政府网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网的联网是加强政务沟通和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今年7月将启动联网工作。为了保证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了加强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请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附表的要求填写各项信息,于2005年7月底前上报我司。其中,“指定电邮”一项是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的统一电子邮件地址,后缀名为(@cecn.gov.cn),前缀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语拼音。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正式运行之后,将采用该电子邮件地址进行工作联系。

  二、请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网收费会员区的技术措施(如:进入网站各个收费会员区的用户名、密码,加密锁,专用软件等),通过填写附表上报我司。联网后不影响各地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管理和运行。

  三、附表和指定邮件地址可通过http://mail.cecn.gov.cn获得。

  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建设的步伐,我司拟定于2005年8月中旬邀请部分省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召开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座谈会,会议将交流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的经验,并对工程造价信息的数据标准等议题进行研究讨论,会议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网工作联系人: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造价处 赵毅明

  电话、传真 010-58933216

  建设部信息中心信息部 谈龙祖

  电话、传真 010-58933417

  电邮:biaodingsi@cecn.gov.cn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网站调查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工程造价网站调查表

网站名称:  
网  址: http:// 开办时间:  
涵盖地区:
(地、市)  
主办单位:   指定电邮: @cecn.gov.cn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承办单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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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6日 财库[2002]39号发布)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试点单位的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停止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小额现金账户会计核算内容。
  二、取消小额现金账户后,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建设单位会计,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三)建设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上海市财政局:
你局沪财企一(1989)118号文《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时,对于中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投资分得利润享受五年免缴所得税的条件以及企业主管部门以股东身份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分利问题,现在均须按照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原国家经委、经贸部联合颁发的(87)财工字第258
号文关于《中国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
二、原中方投资者因被撤销建制,将投资资产划归其它公司而变更了财产所有权的,接受划转投资资产的中方投资者,其原经营部分仍按原来的隶属关系和财政管理体制上缴税金或利润,其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单独计算,按(87)财工字第258号文规定缴纳所得税(不得
计入原定利税上缴数)。企业纳税后的分得利润,大部分转作生产发展基金,用于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小部分转作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其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198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