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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0:0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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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
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1997年11月13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和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信贷工作要遵循金融运行规律,有效防范风险,并严格按照金融法规进行合法合规运作,防止发生信贷违法案件和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 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对象为: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无锡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无锡分(支)行,无锡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以及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第四条 对各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按综合考核指标和单项考核指标进行,详细内容及考核评分标准见《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评分细则》(附件)。
  (一)综合考核指标包括:全年贷款增量、全年贷款增长率、全年增量存贷比、全年银行承兑汇票增加额、民营企业贷款、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等六个方面内容。
  (二)单项考核为重点项目贷款指标,即对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市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等两个方面内容。
  第五条 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考核得分和重点项目考核得分的相加结果,将作为全市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评的重要依据,亦将作为全市金融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的参考。对考核排名前6名的单位,市政府设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其中对重点项目指标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市政府在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性增量资源,包括资金开户往来、项目推荐等,给予适当倾斜;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2名的单位,已有政府性资源存量相应缩减,并按贡献大小安排给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
  第六条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应在国家宏观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指导下,紧密联系无锡经济发展的实际,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的窗口指导,全面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力争每年信贷投放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低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水平,努力维护无锡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七条 无锡银监分局应加强对银行机构风险的监测和防范,推动银行机构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用足用好信贷资源,力争每年实现不良贷款比例和绝对额指标的双下降,努力营造优质服务、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稳健发展的环境,防止金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无锡地区不出支付风险。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应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改制企业、供销社系统棉花企业、经省分行确认贷款资格的地市级以上粮食骨干加工企业、经总行确认贷款资格的棉纺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改制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得到满足。贷款增量不低于近三个贷款增长年度的平均增量;贷款增幅不低于当年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平均增幅;贷款增量占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比重逐年提升。
  第九条 由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信贷投入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评,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各项本外币贷款。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为准。各金融机构如有上报考核指标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评分细则
  
  一、综合考核指标
  (一)全年贷款增量(基本分2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信贷增加额。按全市各金融机构考核年度前三年贷款平均增加额为基数,达到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5分,每多增加1亿元加1分,每少增加1亿元减2分,减完为止。或本单位贷款比上年增加100%加1分,之后每多增加50个百分点加1分。考核年度贷款净下降不得分。
  (二)全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信贷增长幅度。达到全市当年贷款平均增长率,得基本分1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新设金融机构按全市贷款平均增长率计算。
  (三)全年增量存贷比(基本分2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达到全市平均增量存贷比,得基本分25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增量存贷比以100%为限,超过不计分。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四)全年银行承兑汇票增加额(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的增量。以前三年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增加额为基数,达到平均水平得基本分10分,每多增加3亿元加1分,每少增加1亿元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净下降不得分。
  (五)民营企业贷款(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年度确定的一定代表量的民营企业贷款增长幅度和占比。
  1.全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5分);
  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以本行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民营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新设金融机构按全市平均增长率计算。
  2.全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占比(基本分5分)。
  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增量,并达到全市平均贷款增量占比,得基本分。以全市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占比为基数,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民营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六)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基本分1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银企签约活动的贷款发放进度情况。
  1.增量企业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基本分5分);
  2.民营企业银企授信贷款履约率(基本分5分);
  3.投融资签约项目贷款履约率(基本分5分)。
  单项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达到或超过100%得基本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
  二、重点项目贷款考核指标
  (一)对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信贷投入(满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所承担的政府性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土地储备、社会事业等项目的信贷投入。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包括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市投资发展总公司、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电集团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全年对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政府性项目无新增贷款绝对额的金融机构不得分;贷款绝对额增加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市场份额占比计算得分。
  (二)对市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满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情况。全年对市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贷款绝对额增加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市场份额占比计算得分。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等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民发〔201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法制办公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胡锦涛主席同日签署第三十七号主席令,颁布实施。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大意义


  《村委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自治内容不断丰富,实践形式更加多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深化的需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着力解决《村委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我们党带领亿万农民群众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民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有利于保障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村民自治实践之中,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使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要把《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和农村基层干部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精神,并督促下级机关和干部认真学习。县乡两级负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党政干部,要自觉学习、吃透精神。要组织广大农村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和任务要求,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推动者。要利用讲习班、培训班、研讨会、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对县、乡、村干部进行专门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各地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共同编写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学习读本》作为必备参考书。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在今冬明春掀起一个学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高潮,并将学习宣传活动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墙(板)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教育阵地,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民主知识,宣传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历史性进展,宣传介绍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典型事例,做到《村委会组织法》不断深入人心,使农民群众不仅明白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且学会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积极性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行动。


  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宣传教育队伍,深入开展《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要通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成就展览,或组织报告团进行宣讲活动等形式,进一步营造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良好氛围。要动员鼓励有关人员围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若干重点问题,撰写一批有深度、有分量、通俗易懂的文章,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三、不断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


  要坚持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积极探索其实现形式,实现党的领导机制、村“两委”协调机制、党内基层民主机制和村民自治机制的有机融合,保证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要推动形成农村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农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最大限度地增进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根据、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要根据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和规定,抓紧制定或修订本省(区、市)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务公开办法等地方配套法规,着重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相关法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组织指导农村干部群众,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落实农村基层民主的各项具体制度,保障农民群众依法依章办理自己的事情。


  要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对现行的法规制度进行检查清理。凡是与《村委会组织法》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丰富;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修改或废止。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及时归纳、总结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条件成熟的,要推动地方立法,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固定为法规。


  四、继续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实践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大胆创新农村民主形式,丰富民主内容,拓展民主渠道,全面提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水平。


  要认真检查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的不足和问题,满腔热情地予以指导和引导,并及时帮助加以解决。要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提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要大力充实各地各部门指导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工作力量,对于长期存在的工作力量不够、经费不足、手段缺乏的问题,各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各部门难以自行解决的,要报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尽快协调解决,保证政令畅通。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要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推动农村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促进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要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和指导责任,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切实把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引导广大基层干部积极适应农村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执行好《村委会组织法》,努力开创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新局面,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项贯彻实施工作要本着节俭、务实、有效的原则进行,不搞形式主义,防止增加群众负担。


  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根据各自部门工作职责,精心设计活动主题和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具体措施,使这项工作既丰富生动,又务实有效。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宣传报道村民自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和“法律进乡村”活动,深入推进《村委会组织法》宣传普及,促进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或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的配套法规。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请各地民政部门将学习、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具体安排和意见报民政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请示报告。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 法 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