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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6-28 18:4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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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卫生部


(1993年12月7日)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鲁卫药字〔1993〕第101号“关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卫生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颁布了二十多个配套规章。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使药品监督执法工作适应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卫生部于1992年9月2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23号发布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内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已在国务院备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和“生产、销售劣药的”,包括违法单位和违法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卫生部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行政处罚进一步做出的具体规定,是不违背法律的具体原则的。
对上述直接责任人员,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凡触犯刑律或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是否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法律解释问题,应逐级报请国务
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未经正常途径请求解释即作出规章与法律相悖的认定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1993年12月7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
施方案的函》(内政字〔2002〕2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
1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
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要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进行分档。

你区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7〕23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林资发〔2007〕170号)下发后,你公司松岭林业局认识到位,整改及时,并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我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经研究,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和木材生产。你公司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以松岭林业局盗伐自然保护区林木案件为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我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据此通知依法向松岭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