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

时间:2024-07-01 16:3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O05]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冰雪、民俗文化,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冰雪艺术、民间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评。冰雪艺术包括冰雪艺术景区策划及设计、冰雕、雪塑专业,民间工艺包括草柳编织、铜艺、布艺、剪纸、浮雕圆雕、泥塑面塑、漆艺陶艺、农民画、皮影、壁饰挂件及手工艺品专业。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四条 积极参加我市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型活动,并连续多年获得表彰、奖励或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深的专业造诣,是国家或省、市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跟踪发展前沿,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工艺流程和管理知识;

  (四)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历史及民俗。

  第六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具有较丰富的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担任过重点艺术项目总体设计,能指导、审核本专业艺术设计工作,参加过国内外大型比赛设计工作;

  (二)主持、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艺术科研项目;

  (三)有丰富的专业艺术管理经验,曾主持、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本专业行业标准、规划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四)能较好地总结、吸收国内外专业艺术创作经验,创作作品受到国内外好评;

  (五)能熟练运用多种艺术手段进行创作,作品不断推陈出新;

  (六)在技术培训、传艺带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主持本专业艺术培训班不少于2期,传艺带徒不少于1O名,并培养出技艺水平较高的艺徒。

  第七条 业绩与成果

  (一)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国际或全国比赛一等奖l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获全省比赛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

  3.获全市比赛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5项。

  (二)著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本专业学术专著;

  2.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专业论文或在省、市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过2篇专业论文;

  3.参加过公开发行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3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八条 参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第五、六、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其中民间工艺专业重点评定业绩与成果。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九条 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每两年评定一次,9月份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由市人事局负责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的受理和组织工作。

  申报评定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代)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连同业绩材料,报市人事局初审合格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凡被评定为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称号证书,享受正高级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并享受每年1200元的市政府津贴(从市人才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每两年对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称职或已不在我市工作的,将取消其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重大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营造良好的新闻信息环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一、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市政府工作大局,保障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做出的重要决定、采取的重大举措等有效地对外发布,确保新闻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有利于市政府及时公布各类重大决策事项,保障市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制定施行的透明度和市民的参与度。
(三)有利于对社会关注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疏导,强化新闻舆论的主渠道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二)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以及举办的重要活动;
(三)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或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五)市政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六)市政府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方式
市政府新闻发布以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补充,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一般由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可根据所发布新闻的内容,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既定新闻发布完毕后,可接受记者提问、专访。
(二)其他方式。
1.以书面问答形式或以市政府名义发表新闻通稿;
2.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记者采访;
3.通过市政府网络发布新闻。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组成。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常任新闻发言人和非常任新闻发言人组成。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担任,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代表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政务信息;搜集、反馈新闻发布后的社会反映,并向市委对外宣传小组汇报;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的人员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起草相关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言稿,协调、筹备新闻发布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五、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定市政府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受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申报事宜,对有关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给予指导,筹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和组织施行市政府新闻发布,邀请相关新闻单位记者,管理新闻发布档案等。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申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时,一般应于施行新闻发布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查之后,申报部门按规定报请市委宣传部批准。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的审定。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一般应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起草文字稿件,经该部门、单位领导审阅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然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同意后,报相关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四)邀请媒体范围。
1.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本级新闻单位及中省直驻鞍记者站的记者参加。
2.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可扩大邀请范围,必要时邀请中央、省及境外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新闻信息采用要求。
1.市政府新闻发布后,市直各新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新闻,对该新闻的内容不得增删。
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市委对外宣传报道口径的要求,负责对所邀请的记者进行指导。
3.中央、省及海外媒体记者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其媒体特点,依据市政府所发布新闻内容的原意适当删节,但不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无中生有、主观曲解。各媒体记者对所刊发或播出的新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新闻发布效果评价
新闻发布效果评价将以专题或定期的形式进行。评估的重点是:发布主体是否贴近中心、服务大局,发布的现场效果是否良好、社会反响是否强烈,发布后媒体刊播的情况以及被国内外转播、引用的情况如何等。每次发布活动后,要追踪中外媒体的报道和社会舆情的动向,如有不实之词,应由新闻发言人出面予以澄清和扭转。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2号

1999-02-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