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帐户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8 08:1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帐户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帐户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下同)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各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维护财金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有收费行为(经营性收费除外)或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和有关商业银行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和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方可办理开户手续。未经批准,各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开设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帐户。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帐户实行“总”、“分”帐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适当集中的原则,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收费管理总帐户(简称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收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应当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因工作需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关执收部门或单位可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该户是财政专户的分户,除用于将
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只能存入,不能支出。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各项支出均在基本存款帐户核算。
第六条 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自筹基建资金须存入财政专户。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一个基建专用帐户。该帐户除反映财政核拨的资金外,只能支出,不能存入。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开设收入过渡帐户,应当持收费和收取预算外资金的合法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帐户开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开户。
凡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的部门和单位,持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人民银行审批,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帐户开设完毕10日内,将申请表回执联送达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未送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其帐户视为无效帐户。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存入收入过渡帐户的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包括存款利息),由财政部门开出预算外资金划转通知书,委托开户银行将资金划转财政专户。
第十条 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在上缴财政专户过程中,因操作有误发生的应退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从财政专户中予以拨付,资金不得直接从收入过渡帐户中退付。
第十一条 因部门和单位撤并、迁移、名称更改等,需要更改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帐户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新开户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建立单位银行帐户档案,并实行银行帐户年审制度。对部门和单位银行帐户的使用和资金解缴等情况,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有关银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创造条件,设置预算外资金出纳专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财政部门可按银行结算规定,委托银行办理有关结算业务,减少工作环节,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银行等部门做好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工作,对所属基层单位帐户的开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银行储蓄所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和办理单位储蓄,不得办理单位信用卡。违者,按隐匿资金、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经批准开设的各类银行帐户进行严格管理,不得相互混用,不得对外出借或转让。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检查财政、银行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驻青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帐户开设申请表单位:(章) 19 年 月 日
---------------------------------------------------------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第|第|第|第|第|
|----|----------------|----|----|----|--------|一|二|三|四|五|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 编| |联|联|联|联|联|
|---------------------|-----------------------| | | | | |
|收|开户银行| |基|开户银行| | | | | | |
|入|----|--------------|本|----|----------------|开|人|开|单|财|
|过|帐 号| |资金| |存|帐 号| |资金| |户|民|户|位| |
|渡|----|------| | |款|----|------| | |银|银|银|留|政|
|户|帐户性质| |来源| |户|帐户性质| |来源| |行|行|行|存| |
|-------------|-------------------------------|确|留|留|备|存|
|财政(章) |人民银行(章) |开户银行(章) |定|存|存|查| |
| | | |帐| | | |根|
| | | |号| | | | |
| | | |后| | | | |
| | | |由| | | | |
| | | |单| | | | |
| | | |位| | | | |
| | | |退| | | | |
| | | |回| | | | |
| | | |财|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政|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章)| |财务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 | | | | |
---------------------------------------------------------
注:1、开户银行栏由财政填写;帐号和帐户性质由银行填写;申请单位、财政、人行、开户行均要盖章。
2、开户银行确定帐户后由单位将第一联退财政。不退财政备案的帐户无效。



1997年11月2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服务安徽奋力崛起”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省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具体承办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省直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各市、县政府的网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省直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要做到专(兼)职人员定岗、定责。
政府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保障。
第八条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省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省(市、县)情、机构设置、政要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状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公民信访、领导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期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等;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领导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自编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省直部门网站、市级政府网站、县级政府网站” 链接区,达到从省政府门户网站可方便访问各政府网站的要求。
(二)市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市属部门网站、县区政府网站”链接区;同时在链接区的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省政府网站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三)县、区级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区属单位”及省、市政府网站链接,以方便查找上级政府网站。
建立政府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的标志。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四章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ah.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安徽,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ah.gov.cn或www.ah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安徽xxx或中国安徽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市、县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ah.gov.cn或www.ahxxx.gov.cn,其中xxx为各市、县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安徽xxx、中国安徽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市、县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九条公务员电子信箱(@ah.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省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一条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应保证政府网站在工作日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省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省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省信息中心定期对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有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息中心每年组织优秀政府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由省信息中心审定,随本办法一同下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