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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时间:2024-06-22 04:4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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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
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基金信息
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 文件的内容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必须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交公告招募说明书。
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
(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
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
规定。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
日。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
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
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四)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
市值计算的前十名投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
式》的规定。
(五)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
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
计算。
(六)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
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期为每6个月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个有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下列情况: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有受到重大处罚;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基金提前终止;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澄清公告与说明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信息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的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
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
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凡自设立日起至季度
末不足2个月的基金,其该次投资组合公告可不编制。
本款所称设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准则的个人与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
进行处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单
处或并处警告、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
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
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
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载明以下文字:
XX基金上市公告书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所对XX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核,均不构成对本公告内容的任何保
证。如果投资者欲购买XX基金,应详细阅读X年X月X日刊登在XX报的招募说明
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二、概要
本节应列示上市公告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简称
基金交易代码
基金单位总份额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上市时间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概况
(一)基金设立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设立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
发起人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基金发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持有人数
登记结算机构
发起人持有份额
发行情况简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市核准文号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额
发起人认购部分的流通规定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
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总数为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成立批准文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股东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二)基金托管人简介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托管部负责人
托管部人员情况
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托管业务情况篇章简介
六、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一)基金投资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当日的投资组合
七、基金契约摘要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二)基金资产估值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会计与审计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约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契约的方式
八、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九、财务状况(截止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
十、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基金发行后发生的对基金持有人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二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基金简介
(一)简要介绍基金发起设及上市情况并列示以下事项: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理
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睛、电话、传真。
(四)列示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
表人、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列示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
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法规的规定,是否勤
勉尽责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得对报告期
后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走势进行预测。
三、托管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
格遵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完全
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二)应说明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动作、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的计算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
守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应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内所编制的与托管人有关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
法、真实、完整作出说明。
四、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应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审计报告格式,就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
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二)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末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拥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末分配净收益
23、末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银行的买卖价差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产
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末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末分配净收益
(三)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值方
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
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所有
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须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
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关联人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
比例,同时还须列示向该机构支付的平均拥金比率。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4)上述(2)至(3)项披露信息应列示至少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
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四)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
转让及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五)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有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六)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披露最近3个基金会计年度的以下财务指标:
1、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及单位基金净收益
2、期未基金资产总值
3、期未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率
五、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含发起人)的名称、持有份额
、占总份额的比例。
六、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及其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
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年度内变更情况、年度交量及占全年成交总量的比例、
支付给该机构的年拥金及占基金全年拥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七、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三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 已 于 年 月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一、基金简介
列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类型、基金存续期、上市
地点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三)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托管部负责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四)基金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
定代表人、经办律师。
二、基金管理人报告
(一)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
了《暂行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
地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利益。
(二)应结合宏观经济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简要说明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
(三)可对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大势及行业走势等进行展望,但不对报告期后
的基金业绩及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三、基金财务报告
(一)基金会计报告书
资产负债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期初数、期未数:
1、股票投资-成本
2、债券投资-成本
3、其他投资-成本
4、股票投资-估值增值
5、债券投资-估值增值
6、其他投资-估值增值
7、现金
8、银行存款
9、应收股利
10、应收利息
11、应收帐款(如应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应收款项
13、基金资产总值
14、应付基金管理费
15、应付基金托管费
16、应付收益
17、应付帐款(如应付购买股票清算款)
18、应付佣金
19、其他应付款项
20、负债总额
21、基金单位总额
22、未分配净收益
23、未实现估值增值
24、基金资产净值
25、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6、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收益及分配报告书
必须分别披露下列事项本期数及上期数:
1、在除息日确认的股息收入
2、债券利息收入
3、分别列示股票、债券及其它资产的买卖价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结息日确认的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发行费节余、发行时申购资
金冻结利息等)
5、基金管理费
6、基金托管费
7、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8、基金净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净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未未分配净收益
(二)会计报告书附注
报表帐项注释应列出以下事项:
1、主要会计政策
(1)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其他各种资产的估
值方法。
(2)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认政策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
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等
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分别列示该等关联
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
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各关联方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
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用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
结利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三)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
,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四)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人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此外还需列
示按市值排序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五、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
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当期变更情况、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
支付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四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 已于 年 月 日复核 了本公告。”
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面额、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及股票市价合计;
(二)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列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至少应披露以下项目: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如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非上
市债券按面值加计至公告内容截止日应计利息。
(二)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包括对基金配售的新股等应在报告中采用购
入成本单独列示,同时必须在报告附注中详尽披露下列事实:该资产的总成本、总市
价、计价方法、该方法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及转让受限原因、转让受限限期。
基金持有有已长期停牌股票应在报告中以最近期的市价列示。
(三)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的构成
(四)应明确陈述是否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10%的股票。如存在,应列
示这些股票的名称、数量、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处理方式。


1999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概述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其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表述了以下意见:……。(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对于认定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对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表述为:

  “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宣告无罪的,不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

  三、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表述应当简洁、通俗易懂、注重说理,便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理解。

  四、首部

1、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应当写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予以表述,但应当用括号注明“自报”。户籍所在地可以不写。

  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不一致的,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2)出生年月日。应当写经审理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形的,可以分别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

  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首部应当直接写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周岁”。

  (3)文化程度。应当表述实际就学状况。如,可以表述为“小学二年级文化,辍学”或者“初中一年级学生”等。

  (4)工作单位、学校、住址。应当写查明的工作单位、学校和住址。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一致的,可以不写住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方犯罪的,应当写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写。

  (5)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首部应当写明以前是否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无法查到法定代理人的,可以不写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宜出庭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并在审理经过段出庭人员中表述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通知未出庭”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特殊原因未出庭”等内容。

  (3)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开庭审理时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

  3、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在审理经过段“翻译人员×××”后增加表述为:“翻译人员×××,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的,在审理经过段可以表述为:“按照×××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直接接审理经过段。

  五、事实

  (1)概述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时,应当简明扼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写明与被告人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即可。

  控辩双方对未成年被告人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应予客观表述。

  对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可直接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之后,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

  (2)事实部分要注意写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情况;控辩双方对年龄及证据的意见;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年龄、证据要进行分析、认证。

  六、理由

  注意写明有关认定或者推定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的理由。

  对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的年龄适用推定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可以表述为:“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本院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七、对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为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只写姓、不写名,表述为“张某”、“王某某”。

  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当在首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表述其真实姓名。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写明其真实姓名。

八、对于第一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3、6、9及其说明制作。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2、15及其说明制作。

  九、对于第二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参阅本样式以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1、13、16、17、18及其说明制作。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简要概述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体)已构成××罪。(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法发〔2003〕6号)基础上制定本样式。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相比,本样式增加了“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内容及“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等部分内容。

  二、括号“()”部分的内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写明的内容,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写明。

三、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制作。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4月16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控制项目总概算,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土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拟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小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建设规模和方案;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

(五)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六)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四)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

(五)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批准的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合并编制、报批。

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直接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时,应当组织市财政、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经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投产项目和续建项目。

第十六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完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百分之十或新增的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但该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等事项。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政府投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对所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

建设单位应根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建设或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核定工程预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或自筹资金到位比例分期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经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依照规定实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作专项报告,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第三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的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的供应者进行信誉评价,提出报告;

(六)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四)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属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五)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

(六)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不得对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稽察职责。

稽察特派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实行轮换制度,负责同一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结合稽察内容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利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重大的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可处以超出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市财政或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或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的机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来作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该项目全部收益,并可处其该项目收益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稽察特派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核准施工图设计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