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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及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4-07-22 22:2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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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及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有关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及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有关规定

1984年12月26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工业航空服务公司、乌鲁木齐管理局:
为明确责任,严格手续,确保飞行安全,凡租用在外国注册的飞机和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作为教员或工作人员,在中国执行飞行任务,应按照我局一九八三年八月廿三日,以(83)民航办字第79号文颁发的六项暂行规则的精神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以及飞行人员、维修人员的执照,应取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在未取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证之前,不得执行飞行任务。中国民航局认可证的办理,由租机和雇用单位按上述暂行规则的要求,填报申请表,分别报请局工程司、科教司和航行司办理。
二、各单位与外国公司签订租机和签订雇用外籍飞行和技术人员合同时,应写明:
上述各种证件和执照,必须获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否则,航空器不能在中国执行飞行或技术维修任务。
三、凡过去已租用的外机和雇用的外籍飞行和技术维修人员,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中国民航局认可证的,如继续租用和雇用,应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底之前,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不能继续执行任务。
四、凡雇用外籍飞行员在机上执行任务,如担任机长或教员,应按照民航飞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飞行安全和完成飞行任务负责。
五、各级航行调度部门对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应严格管理,并检查其对中国有关飞行的规章熟悉情况。如发现不符合上述手续或不了解我国航行规章,不应放行。
以上望遵照执行。


广州市为热心公益事业的华侨港澳同胞立碑铭志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为热心公益事业的华侨港澳同胞立碑铭志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根据《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碑铭志,包括立碑、刻石、以捐赠人姓名命名公共建筑物、场所等形式。
第三条 凡热心资助本市经济文化建设或兴医办学、修桥筑路和扶持残疾人事业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可立碑铭志。
第四条 立碑铭志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的局以上主管部门负责。
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为其立碑铭志。
第五条 立碑铭志的审批要限和程序:
(一)由受益单位填写《立碑铭志推荐书》;
(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受益单位的局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立碑铭志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碑石规格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受益单位的局以上主管部门根据被立碑者贡献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1.5M×0.75M×0.20M。
第七条 立碑铭志所需费用,由受益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为台湾同胞立碑铭志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5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8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以上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下列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