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3 03:5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28号




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兵环函[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番茄酱厂废水不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的地表水域,而用于农田灌溉时,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进行考核。符合GB5084要求的,可用于农田灌溉。

  二、废水直接进入荒漠用于灌溉荒漠植被的,没有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其排放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须报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执行“船舶水文气象辅助观测规范”及“报告电码”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执行“船舶水文气象辅助观测规范”及“报告电码”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977年10月8日,国家海洋局

在毛主席革命路线和华主席抓纲治国战略决策的指引下,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73〕第187号、〔1975〕第171号和国务院〔1975〕第八号文有关指示以及交通部、农林部、中央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在各级党委领导和广大船员积极努力下,远洋船舶测报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广州远洋分公司所属船只已开展35条,上海远洋分公司开展5条,天津远洋分公司开展8条,青岛远洋分公司开展2条,共48条。收集了大量的海洋水文气象情报和资料。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做好远洋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工作,现将中远各分公司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国家海洋局颁发的“船舶水文气象辅助观测规范”及其“报告电码”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北京08时(世界00时)正式执行,远洋轮在执行时通过试点逐步开展发报工作。
2.为方便船员使用,航海日志与“船舶水文气象辅助观测规范”所载的水文气象要素内容和符号,取得一致较好,希在印刷新的航海日志时,改以规范的内容和符号为准。
3.如船位恰在东经180°以西的发报区附近,而又正至世界时12时(即当地时间24时)左右,若发报有困难时,这次可不发。
4.气压读数的订正值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制定测报船的气压固定订正值作为一个常数,并负责制定气压的毫巴、毫米换算表。
5.“规范”和“电码”中的风向、风速规定为相对(合成)风向、风速,因考虑到交通部1965年颁布的“航海日志记载试行规则”第二章第五条关于这项内容的规定,决定“规范”和“电码”的风向、风速均改为真风向、真风速,关于规范和电码的修改问题,以及提供换算工具等均由国家海洋局负责。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厦公〔2005〕70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相关支队、处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现将《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单位内部人员、群众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由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是指在单位内部,对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起着关键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主要范围:

  (一)秘密部位:单位中保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机要室、档案室(馆)、文件库、资料室、计算机软件库、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涉及本单位重要的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部位。

  (二)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中的关键部位:铁路、民航、公交、长途客运、港口调度指挥中心、通讯枢纽、飞行活动区;电力输送的调度中心、载波、微波、总机房、变电站、开闭所、数据传输站、发电厂(加压站、中控室、储油、燃油区、蓄电池室);城市源水的泵站、大型水厂、加压站;邮政、通信机(库)房、调度(配)中心和主要传输站(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传输台的主控机房、演播大厅、直播室、传输接口、报社编排室;科研实验室、研发中心;金融单位的数据处理中心;工厂的总装车间、配方岗位,产品检测岗位等。

  (三)危险物品部位: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有害菌种、毒种的部位;涉及枪支和管制刀具的部位。

  (四)重要供给部位:粮食、食用油供应、储备库和主要转接站;油库、加油站;燃汽的汽源站、加汽站、存储罐站;提供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位。

  (五)重要设备部位:在生产、科研中起决定作用的贵重、稀有、关键的仪器设备。

  (六)财物集中部位: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售票处、收费窗口、收银台;重要原材料库和成品、半成品库、物资仓库;金融营业场所、金库、业务库;文博单位的展厅、展室、藏馆、文物、库房;教学或培训的电教室;在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

  (七)人员集中部位:医院门诊大厅,单位内部礼堂、体育馆、集体宿舍、食堂等。

  (八)其他应列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五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各项安全措施,并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填表登记,列入本单位保卫工作档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存档。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以物防为基础,技防为主导,人防为根本,三者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各类刑事犯罪的侵害。

  (一)人防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负责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检查、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建立全天候的人员值守、巡逻、检查,并作好每天的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

  3、巡逻值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障碍;

  (3)经单位或专业机构培训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熟练掌握巡逻值守勤务要求,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装备器材。

  4、单位内部的经济保安队伍,应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并加强教育管理。

  5、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规范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处置力量、装备保障到位。

  (二)物防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要求。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门窗、柜台、展柜、保险柜必须使用符合经国家或专业部门产品质量认定的合格产品。门框预埋件不少于6点并与墙体结构紧密锚固;财会部位使用的保险柜应当固定,并做到非使用期间锁柜乱码,钥匙专人妥善保管。

  3、银行储蓄、邮政储蓄、保险、证券的营业场所执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标准。

  (三)技术防范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安装防入侵报警、火灾报警、周界报警、门禁控制,有条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立监控室,指定专人值班管理。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安装自动或手动紧急报警装置,遇有案件或突发事件时能保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3、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根据行业的需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4、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其使用单位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方案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的,可执行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本规定,按照管辖分工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