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授予常进等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41号
省政府关于授予常进等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在推进“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全省广大青年继承和发扬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在各条战线取得了优异成绩,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引导和激励全省青年奋发向上、开拓创新,省政府决定,授予常进等11位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
希望获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进步、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全省广大青年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时代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认真学习,敬业爱岗,勤奋工作,团结奋进,为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附件: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名单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名单
常 进 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空间实验室主任,研究员
顾忠泽 东南大学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分子与生物分子电子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李相成 省人民医院肝脏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省肝脏移植中心副主任
李 响 省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总监,总台电视传媒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蔡济波 苏美达集团副总裁,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 杰 江苏移动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震洲 江苏震洲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雪梅(女) 徐州市文化艺术学校演员兼教师
邵开成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第一汽车公司102车队3路线班长
朱 涌 江海志愿者、南通市红领巾理事会总辅导员,南通港口集团姚港港务公司商务科长
吴 猛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委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与新加坡共和国交通部邮政、电信合作的协定
中国 新加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与新加坡共和国交通部邮政、电信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新加坡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邮电合作一致同意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双方应依照本协定及万国邮政联盟法规(即?法规?)中对双方都适用的条款,处理两国间的邮政业务。
如果本协定的条款或本协定的执行与法规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则以后者为准,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违反所规定的义务行事。
2、双方应依照本协定及国际电信公约、电联电信规则和无线电规则(即?公约和规则?)中对双方都适用的条款,处理两国间的电信业务。
如果本协定的条款或本协议的执行与公约和规则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则以后者为准,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违反所规定的义务行事。
3、双方在邮电技术及生产行业领域应寻求合作与交流,并积极组织有关这方面的活动。
第二条 双方应基于各自邮电业务和技术的发展规划,通过换函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促进、扩大和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的邮政和电信业务。
第三条 双方应根据各自邮政和电信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必要时通过他们各自所指定的公众电信和邮政运营机构通过换函进行协商,进一步简化邮电业务的经营管理和合理安排。
第二章:邮政业务
第四条 1、双方在对两国间开办的邮政业务状况进行审议。
2、双方可以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邮政运营机构进行协商,在适当的时候开办新业务。
第五条 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邮政运营机构进行协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国间邮政传递的质量能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的需要。
第六条 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代表机构定期交换新发行的邮票,以促进邮票发行领域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第三章:电信业务
第七条 双方应紧密合作,在两国之间发展可靠、经济、有效的电话和电报业务。双方还应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电信运营机构对所有与电信业务有关的事宜进行协商,以便在必要时双方同意采取可行的、恰当的措施以满足业务需求。
第八条 1、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电信运营机构来尽量满足对方对电话、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的需求。
2、如果有必要的话,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公众电信运营机构协商开发其它电信业务。
第九条 双方或其各自指定的公众电信运营机构应为对方提供两国间电信业务所需要的信息。若情况有所改变,则应通知对方。
第四章:其它问题
第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在邮电领域的合作,双方可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通过互换函件的方式修改或补充此协定中的条款。
第十一条 若双方对此协定的应用及解释有何不同意见,则应通过外交协商来解决。
第十二条 1、此协定自签署之日开始生效。
2、本协定的有效期到2003年12月31日终止。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期五年。
3、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废止此协议。从另一方收到对方废止协议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此协议宣布无效。
本协定于1994年4月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邮电部部长 交通部部长
吴基传 马宝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66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执行:中国购买约值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英镑的苏丹棉花;苏丹购买等值的中国商品,中国商品的项目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棉花将以英镑或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该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和通常作法确定。〔苏丹棉花的国际市场价格是指由苏丹通常作法所决定的价格〕
第三条 中国将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购买一万吨苏丹棉花。只要品质和等级符合中国的正常需要,第一条所列的棉花总值的百分之七十五将购买一九六五年度产品。有关棉花的购买和交货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棉花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苏丹共和国政府将在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发出为进口本议定书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中国商品所需的全部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至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止。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商品的品种,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调整,但第一条所列的总值不变。苏丹公共部门将同中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执行附表(一)中国向苏丹出口的商品。附表(二)的商品,将由苏丹进口商按通常作法进行购买,苏丹政府保证发出全部所需的许可证。
第五条 双方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本议定书进出口金额的平衡。
第六条 本议定书对两国间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所进行的正常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七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一)和附表(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郭 瑾 阿卜达拉·阿卜杜勒·瓦哈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