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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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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9日

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部署,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全国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主动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决克服投资领域中存在的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切实解决投资膨胀问题,把各地、各部门工作的着力点引导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清理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包括我省所有在建、拟建项目。在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重点。
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
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在我省的中央项目及中央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清理;省直项目和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各行署、市政府负责清理所辖市县的项目。
(三)清理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机构。成立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左己 省 长
副组长:张成义 副省长
赵 铭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唐修亭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长涌 省经委主任
廉占东 省监察厅副厅长
徐福和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刘鲲省 建设厅厅长
李希龙 省审计厅厅长
李维祥 省环保局局长
贲起利 省统计局局长
臧景范 黑龙江银监局局长
周逢民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
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主 任:唐修亭(兼)
副主任:张常荣省发展改革委助理巡视员
高玉学 省经委副主任
(二)工作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国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金融5个工作组,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牵头,抽专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联络员。综合工作组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参加,主要负责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安排意见;汇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从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等方面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全省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审批程序,提出相应的初步清理意见。国土工作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从土地规划和利用方面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审批程序,提出相应清理意见;汇总项目土地利用方面初步清理情况。城市规划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主要负责从城市规划方面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审批程序,提出项目相应的初步清理意见;汇总项目城市规划方面清理情况。环境保护工作组设在省环保局,主要负责从环境保护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履行环评程序,提出相应的初步清理意见;汇总项目环保方面清理情况。金融工作组设在黑龙江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参加,主要负责从信贷政策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初步清理意见;汇总项目信贷方面清理情况;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抽查工作。
四、工作安排
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8日前)。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8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召开会议部署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二)自查清理阶段(5月19日至6月10日)。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清理范围、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清理,并将自查清理结果(包括文字和表格两部分)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其他各成员单位。
(三)汇总审核阶段(6月11日至17日)。国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金融工作组按照职能分工对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综合工作组对各有关工作组材料进行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检查上报阶段(6月18日至25日)。国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金融工作组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综合工作组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起草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报告报省政府。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的法律途径探析

闫凤翥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愈来愈突出。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准入法律地位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民集体土地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四十多年来,土地由私有变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在“公社化”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其主体为“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没有分离,实行一体化管理。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起,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与所有权分离,进入市场问题至今未得到法律上的规定。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二元”结构的城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只能用于村办企业、公益事业、农民住房用地,除此之外不得他用。多年以来这项政策和法律没有解禁。直接限制了农民使用自己建设用地开发经营的权利,导致农村商品市场的匮乏,造成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从而为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埋下了隐形障碍。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开发、流转、地位做了创新的改革,保留了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创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除集体公益性项目外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直接受益人。目前,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相当大,占集体耕地总量的20-30%。这部分土地经过整理还会释放20%。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条件差、建设用地分散应因势利导的引导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全面、系统、科学、高效的制定利用方案、开发经营方案。各级政府应将这部分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土地供应市场,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土地供应市场,减少重复项目、重复投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公开、规范的“招拍挂”方式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出资、入股、合营等形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保障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益。
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制度,对于土地流转、抵押、担保、出资、入股等享有国有土地同等的登记权。
  实践中,各地已开始逐步将目光转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农村发展和城镇建设提供新的用地空间。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是个新课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处在试点和探索阶段。现结合部分省市自治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经营房地产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地位的演变是开发的可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以及乡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目前对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经营的法律限制条款,《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现行法律从土地审批权和用途管制两方面严格控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经营。
  但“破冰”早已开始。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广东、上海、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省市就有所尝试。从2004年开始,国土资源部与广东、天津合作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关政策也逐渐开始“解冻”。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文件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流转。
  十七届三中全会一项重大的举措就是决定建立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打破了以所有制性质屏蔽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制度障碍,为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政策空间,对于农民以土地权益合法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成果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是开发的前提
  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从理论上首先应突破原有特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狭义概念,按照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原则,既包括乡镇企业、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应包括农民住宅用地即宅基地的流转。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除可以建设公益事业外,可以根据规划设立开发经营项目、工矿用地、旅游用地、商业用地。农民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投资、招揽客商,可以将土地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转租;可以设定抵押、担保。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必将为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产权房带来新的活力。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列入城市规划用途,因此,不能享受改革的成果。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城乡统一市场应掌握的基本原则:以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为基础,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以政府指导和企业介入为保障,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根本。
  三、农村新民居建设可以与房地产开发衔接新途径
  在《土地管理法》未修改前,目前主要依据是有关政策,而且从法律、政策、理论层面,都存在一定争议,从全国来看,还停留在试点阶段,尚未全面推开。部分省市虽然已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但只是对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一些规范。但实际上,各地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关注点,在于如何通过流转,破解农民住宅用地难题,这种流转,早已突破了狭义的流转概念。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行的土地置换政策,实际都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范畴。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城中村改造、新民居建设中开展的“收购指标”,就是综合运用“周转用地”和“置换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移位交易”。因此,全面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四、利用“挂钩”政策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实现房地产开发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盘活现有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保持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结合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节余出来的建设用地进行集中安排使用。核心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平台,既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又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从而实现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双重目标。因此,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就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总量两个动态平衡。
  五、利用新的城乡规划实施“城中村改造”房产开发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城乡规划目前已经制定,新的规划不仅要求制定城市规划,还要制定镇、中心镇、村庄规划,为土地用途的界定提供了新的范围和空间。新的规划是集约用地原则的集中体现。将通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改变多年来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现象突出等问题,通过土地空间的“移位”,权益人的“易主”,实现集中连片开发利用,节约集约用地,形成农村人口、土地、产业相对集中。一是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开展新民居建设,在农村逐步推行功能区划,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引导村庄合并,建设中心村和新型农民社区。二是对分散在乡(镇)、村的各类私营、个体企业,也应合理规划,通过土地资源的整合,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聚集。
  六、依靠政府土地开发指导,积极参与土地市场运作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从深层意义上看,是对城乡土地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优化。流转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一轰而起,无序流转,甚至违规操作,应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土地具有资源、资本、资产三重属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加强监督管理。在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民居建设中,要允许和鼓励企业介入,通过市场方式运作土地流转。同时必须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形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中逐步推行“招拍挂”制度。
  七、坚持自愿有偿,保障农民权益是集体土地开发的重点
  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从长远考虑,要确保农民生活有依靠、生计有保障。目前个别地方在开展新民居建设中,通过土地置换,将集体建设用地大量转征为国有土地,甚至在城镇近郊,将集中建设的中心村土地也转征为国有土地,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这种苗头性倾向应引起注意。在城镇规划区内,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征为国有土地,但不一定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都要转为国有土地,应尊重农民意愿。在目前土地两种所有权并存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留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使农民可以获得长期的土地收益。
  八、“拆旧建新”式改造开发房地产继续受限
  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指出: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这里只限制“村庄内”建设用地,没有限制村庄外建设用地,只限制商品住宅开发,没有限制其他商业开发。
  九、农民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为将来土地入市提供了开发可能
  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指出: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委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虽然对宅基地流转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但提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其核心是完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就会产生市场价格,就有交易的参考基础,农村宅基地就会出现:“划拨”和“出让”之分,“出让”的就是交易的原型,划拨的继续禁止交易,如同国有土地一般。有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开发房地产提供了土地资源。


文/闫凤翥 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商业部关于对公私合营私方人员转入基层供销社的房产归属问题给湖北省供销社的复函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对公私合营私方人员转入基层供销社的房产归属问题给湖北省供销社的复函
商业部


你社6月8日鄂合基层(1990)11号请示收悉。关于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参加基层供销社的私方人员已作价入股的房屋,六十年代初由有关部门接管,然后出租给基层供销社并收取租金以及该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经与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凡小商小贩等私方人员参加农村乡镇合作商店时折价入股的营业用房、设备和其他经营用具,应当是集体所有的财产。关于这个问题,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83)商管字第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中央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地仍应按这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随意改变已折价入股房屋的产权性质。
二、六十年代初有关部门将属于基层供销社集体所有的房屋接管,然后出租给基层供销社并收取租金的作法,我们认为不妥。如果由于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现基层供销社与有关部门的房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8)民监字第531号复函的精神,应当由政府通过行政程
序予以妥善解决。



199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