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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6:50: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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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208号





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州团委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促进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参照《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使用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属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贷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昌吉州银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昌吉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五条 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原则是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六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全州区域内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农村青年致富状元(带头人)、各族优秀创业青年、青年企业家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特色产业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成立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州团委、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银信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团委。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商定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审核确定贷款项目,确定承贷主体责任;协调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项目的筛选、审核上报、放贷、本息归还以及落实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贷款企业和个人进行筛选和初审把关,负责申贷企业和个人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州团委负责全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具体做好对各县市上报贷款项目两个基本条件的初审(即40岁以下的城乡创业青年或青年创办企业,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青年致富状元或青年创业之星);
(三)银信公司负责对各县市上报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汇总整理、评审,向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提交贷款项目评审意见;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项目,负责贷款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负责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情况的汇总上报和工作进度信息的收集、分析;
(四)州经贸委主要协助银信公司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并为贷款对象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五)其余各成员单位根据业务职能,协助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并为贷款对象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第三章 申请借款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和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借款程序:
(一)由用款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上报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汇总后,由银信公司负责组织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三) 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对银信公司评审确认的申请用款企业或个人做出审批。
(四)由银信公司将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项目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五)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开行新疆分行与银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银信公司与用款企业或个人签订《用款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进行公证;由银信公司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及当地代办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企业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报告附注,指定借款人《验资报告书》;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借款人组织结构图、贷款卡号、企业主要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名称;
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简介(历史沿革、注册情况、主要业务市场定位、目前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经营理念、未来发展规划等),企业及其股东在其他银行信用等级情况,主要管理层人员简介;
4.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或有负债质量(包括债权人、负债额度、负债期限、还款计划和还款记录、负债余额、宽限期等);
5.企业目前市场竞争情况(列示地区及在全国市场竞争状况);
6.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张、签字样本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
7.借款企业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8.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对本地财政税收的影响;
9.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授权书(即同意授权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10.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个人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发展前景、对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的影响;
2.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证明,五户以上联保承诺书(联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不能为残疾人、不能有欺骗行为),担保人需提供资信证明材料;
3.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联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地常住户口本,借款人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张;
4.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从业经历、收入状况及经营现状简介,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5.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书面证明,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还款的承诺书;
6.借款人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授权书(即同意授权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8.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申请使用贷款时,用款企业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州财政局、银信公司出具还贷风险准备金还本付息的承诺函。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向银信公司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银信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款企业或个人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额度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用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每人或单户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5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用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40岁以下的城乡创业青年或青年创办企业,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青年致富状元或青年创业之星;
(二)申贷青年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造册,独立核算,自负赢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不超过70%;原则上为昌吉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和昌吉州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单位;
(三)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 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规范;
(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七)贷款需求额度在10万至500万之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或个人;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责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或个人;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章 用款人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义务和贷款借入

第十八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与银信公司签订《用款协议》,并按照用款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贷款资金。
(一)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在银信公司指定的代办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银信公司拨付资金、办理结算和回收本息。
(二)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及时向银信公司提供专户资金动向或余额情况。
(三)用款企业或个人按协议要求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和财产保险,银信公司收取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凭证及质押物、保险单等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转出或另设账户自行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具体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管理,深入分析经营和财务状况,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归还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企业或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必须以A4或A3纸张为准(含同等格式文件),相关资料必须字迹清晰、工整,印鉴签名等要素齐全。
第二十二条 银信公司将用款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有价凭证交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并做好日常会计账务处理,抵押登记等重要凭证登记入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担保单位应事先征得银信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投资、抵押等手续,在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

第六章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办理和投放

第二十四条 银信公司对领导小组确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的项目与用款企业或个人签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用款协议》,明确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双方的权利。用款方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抵押物、质押物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用款企业或个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本息偿还期内,将资金存入银信公司指定的还贷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银信公司作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统一贷款主体,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负责办理开行贷款资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签订;负责汇总、上报用款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经营信息等情况,及时分析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银信公司报送信息资料。

第七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归还,自治州设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统一纳入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该项资金已按照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文件得到了落实,不再另行设立。
(二)各县(市)财政年度预算根据贷款发放总额安排10%还贷风险准备金。
(三)承担还款责任的用款单位按贷款总额的2%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
各县(市)可对照自治州还贷准备金来源,积极筹措还贷资金,保证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
(一)银信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银信公司根据已发放的政府信用贷款数额,预计下年度新增贷款规模,并在每年12月提出次年还本付息的还贷方案,报州财政审定。
(三)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按季拨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四)承担政府信用贷款责任的用款企业或个人按用款协议规定足额筹集和安排还贷资金,按用款协议规定的时限将还贷风险准备金存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第三十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自治州及各县(市)财政将预算内安排的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在每年3月20日前,确保向银信公司设立的政府信用贷款还款风险准备金专户存留1000万元资金。
(二)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由银信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州财政局的监督。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银信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四层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县(市)申请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严格按照本办法,建立县(市)财政还贷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担还本付息的承诺函。
第三十二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信公司在接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送达的应收利息通知书和贷款到期通知书后,复核无误后,确认需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将使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数额等相关事宜上报州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未按用款协议按期偿还本息的:
(一)由银信公司向用款企业或个人下发《催款通知书》,要求用款方限期偿还发放的本金和利息。
(二)在下发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由银信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对抵押、质押物进行拍卖变现。
(三)上述做法不足弥补损失时,按照用款企业或个人的承诺,处置企业股权或资产,追究企业或个人连带责任;仍不能弥补时,按照州、县(市)政府的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偿还相应本息。 
第三十四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协议的用款企业、个人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的资格;银信公司将停止该项目贷款的发放,并根据用款贷款协议,收回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
在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过程中,如有用款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用款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提供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贷款。
第三十五条 各用款企业或个人与银信公司共同承担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任务,通过企业申报、部门考察、社会评价等方式收集用款单位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经考察对履行信用较差的企业或个人,在全社会予以曝光。对信用恶化、出现逃废债务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协会除名、市场禁入、各部门(银行、工商、税务)制裁等措施追究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如违反本办法和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州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团委)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对象重点是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电子信息、石化产业、船舶工业、装备制造、临港能源工业和潮州陶瓷、婚纱晚礼服等传统支柱产业升级项目。
第三条 入园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含250万元/亩),单位面积创税额度15万元/亩/年以上(含15万元/亩/年,不包括任何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
(三)落户项目必须在产业园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所属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四)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节能要求。
第四条 招商引资工作费用由市财政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费用,重点用于宣传、推介等工作费用。
第五条 投资者需办理各种证照以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建立市领导挂钩联系推进制度。对于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领导直接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由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考核指标,定期对产业园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产业园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产业集聚度、创税额度等各项指标落到实处。
第八条 建立多方位业主沟通制度。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全体干部职工与企业挂钩联系走访制度,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产业园每季度举行一次园区企业接待日活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接待,听取业主意见和要求,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第九条 建立“零收费区”。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外,对进入产业园企业不征收任何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进入产业园企业享受《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决定的实施意见》(潮发〔2008〕11号)等我市现行有效文件中赋予的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 对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入园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受更多的优惠。
第十二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由市国土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凡未按申报建设内容开发建设的企业或以各种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刁难、推诿、办事不力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若国家、省及本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善的政府和恶的人民

旷继东


  最近有两起令人瞩目的事件,一起是王帅在网上发帖被拘留,一起是温州的“房事门”。王帅的遭遇让人联想起多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后者以生命换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消亡,前者也注定会由自己的“因贴获罪”而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符号,虽然类似的事件在之前屡有发生。
两起事件的是非已不必讨论,但在面对事件的过程中,尽管两地政府距离遥远,相关人员最初的反应或表态却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这一现象让我觉得还是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王帅事件中,政府人员的说法是,(王帅的帖子)“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特别是伤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挥部和市水利局负责同志”,“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责人不是受到同学、熟人的询问,就是受到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和身心健康”,而认为王帅则是“因家人对征地地上附着物赔偿款项不满,他多次咨询相关部门后认为政策不公,拍摄了部分照片炒作此事,意欲达到个人目的”(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09-04-13/10073845286.html)。
温州“房事门”事件中,政府人员说,“这个事件不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也不存在如何处置官员们购买的安置房的问题,将来补上差价就行了”,对于网上发帖者,则评价说:“是别有用心的人在扩大事实 ,吸引媒体注意”、“闲着没事干”、“这是个有心人 ,但不实事求是”(http://news.sohu.com/20090410/n263316927.shtml)。
通过这些话语,如果不考虑其他的事实,旁观者的脑海里一定会浮现出两个对比强烈的形象,即受尽冤屈而又无比善良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刁蛮古怪邪恶奸诈的王帅和网友们。
或许,王帅们并不能代表“人民”,甚至可能只是“人民”中的极少数,因此本文题目所说“恶的人民”又有些不确。但在政府许多人员的眼里,王帅并不是特定的,揭露“房事门”的网友更没有确指,换成任何一个“人民”中的其他人,都不会影响政府人员的表述,从这个角度来说,王帅们又能够代表着与政府相对应的“人民”,王帅们的恶在这些政府人员观念里等同于“人民”的恶也并无不当。
既然“人民”是恶的,或者存在“恶”的本性,那么自然就需要政府来管理,来控制,而不能放任自流,比如,严格推行户籍制度以限制迁徙,严格控制新闻审查以规范言论等等,一切的制度都首先着眼于管理,而不是提供自由。因此,一件简单的事,我们都需要办理无穷无尽的手续,盖一个又一个的章,申请一级又一级的部门审批。
既然“政府”是善的,或者被推定是善,因此,可以尽可能赋予政府更大更灵活的权力,相信政府能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责任,或者,具有公仆的伟大道德。于是,随便翻开一项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常常能找到赋予政府部门大量自由裁量权的条款:或者是标准模糊,让政府自行掌握,或者是不宜统一规定,由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等等。对于政府官员,由于推定他们有高尚的道德,因此不需要他们公布自己的个人财产,甚至可以视批评者为毁谤。
当然,以上的推论仅仅站在政府人员的立场,而在对立面,以普通民众的立场,是否有些不同呢?纵观历史古今,笔者有些悲凉地发现,虽然“人民”的恶有些不能成立,但政府的善却根植得很深,除了少数“苛政猛于虎”的时代之外,政府总是以一种可供人民依赖的形象而存在,虽未必言“善”,但至少也保持了不善不恶的中立。
不过,以上的这种观念显然与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从法治的角度,政府的本质不仅远远不是善,甚至离中立也很远,而根本是恶的。政府之所以“恶”,源于权力的本性。当然,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但却有一种自我膨胀的本性。而政府的权力在很多时候又是与人民的权利相对,政府权力的膨胀,必然意味着人民权利的萎缩,也即对人民权利的侵蚀。因此,在法治的社会里,有必要对政府的权力保持高度的警惕,要以“性本恶”来看待政府的行为,在不得不授予其一定权能以保障社会公共服务以外,应尽可能以一切手段节制其权力,防范其异化。所以,除了法律规定政府所享有的权力之外,“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法律之外,不应有任何灰色地带供政府自由出入。
当然,本文所关注的,不是要评价某个特定地方政府的表现,而是如何看待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笔者无意否定“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良好期望,恰恰相反,以“恶”来看待政府,正是为了要建立一个真正为人民的政府。因为,正如上文分析,只有尽可能节制权力,才能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行,才能防止权力的膨胀,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权力不非法侵犯权利,只有这样的权力,才是为权利服务的权力。也即是说,只有认识到政府“恶”的本性,然后以各种渠道来限制和平衡政府的权力,才可能真正得到一个为人民的政府。
而这,显然与许多人的思维相抵触,甚至,在表面上,与社会主义的理论相违背。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这个制度下的政府已被推定是“为人民”的政府,也就是“善”的政府,这个“政府”,除了为人民服务,没有任何的私利,也不可能危害人民,他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都是着眼于大局的,都是能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政府”完全属于意识形态上“政府”,是属于我们期望中的政府,而这样的政府,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仍然需要首先以“性本恶”的态度来对待,才可能真正达到。
以“恶”来看待政府,并不是要推翻政府,或者走向无政府主义。事实上,政府机构的建立,是人类历史上一个伟大的成果,也是现代社会耐以存在和正常运转发展的组成部分。但是,它同时又像是一朵盛开的罂粟花,所结的果实带有原生的毒性,适当使用能有益健康,而食用过多则导致危害。中国两千年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无数个朝代的兴衰更替,从当政者初始时的自我警醒和约束,最后仍免不了因权力的自我膨胀而归于灭亡。
人民与政府,或许正如农夫与蛇的故事,将“政府”想象成或误认为“善”,最终伤害到的只能是性本善的“人民”。对于今天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更应该以理性的态度来对待“政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