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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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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办发[2007]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我市的龙头景区和旅游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骑楼城管理是指本市骑楼城内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容貌及停放、园林绿化、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骑楼城以下主要街道:桂江一、二路、中山路、南环路、和平路、民主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桂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大东上、下路。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需要调整骑楼城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四条 成立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万秀区政府以及市建设与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助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骑楼城街道、人行道严禁擅自摆设摊点,临街商场、商店、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摆卖物品、作业或展示商品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骑楼城主干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区域等范围内不得摆设摊点,也不得尾随兜售商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范围内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八条 在骑楼城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骑楼城的市政设施完好,督促有关管理部门每天定期检查,出现破损、丢失、移位的,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更换或补设。  
第十条 骑楼城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及管线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盗窃骑楼城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消防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引导标识设施、安全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向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入骑楼城排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驳、移动、改建骑楼城公共排水设施。

第四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骑楼城内临街建筑物应当按市政府要求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和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第十四条 在骑楼城临街建筑物内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的,须符合市工商、公安、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经营:
(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
第十五条 禁止沿街餐饮店炉具及其他经营设施摆设出店外,防止油烟、噪声污染扰民。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的,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5米,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招工、招租等影响市容的广告等宣传品。在骑楼城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和灯箱等,必须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设计和制作。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的,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骑楼城街道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实行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区域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骑楼城内主要街道、支路(小街小巷)、广场、道路、地下过街通道及旅游厕所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三)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二十三条 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骑楼城主要街道每隔20米距离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骑楼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泼水;  
(四)在街道上冲洗车辆;  
(五)在街道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街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共场所烧烤、焚香、生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进街道、下水道;  
(十)在街道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车辆容貌及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骑楼城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以及马车、牛车等一律不得在骑楼城街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 在骑楼城街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泊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八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骑楼城行道树排列整齐,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无缺株,无病虫害。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骑楼城绿地内堆放物品、排放污水或倾倒废弃物;严禁钉、刻、划、攀折树木或损坏花草。

第九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骑楼城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骑楼城内养犬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携犬进入街道、商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或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 骑楼城居民在公共场所应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得在骑楼城人行通道(骑楼)聚众占道玩乐棋、牌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设与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盗窃及非法收购各类骑楼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和综合、中医与西医,布局合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
(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配备了管理人员,制定了管理制度;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时上一年度的下列报表:
①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②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③ 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表4表);
④ 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表32表);
⑤ 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表33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确定(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逐步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就医人员的证卡;要审核处方用药、功能检查、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经劳动保障行政和卫生部门认可并符合医疗文书规定的复式处方、住院分户帐等各种单据的帐表卡册,同时使用统一制定的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方法,按月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除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就诊,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要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的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0日
“解百纳”商标争议的理性分析

王瑜


  张裕与葡萄酒行业巨头达成停战协议,约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其他可以巨头无偿、无限期使用。相同的一幕在白酒界上演过,河南汝阳、伊川,陕西的白水三地都生产“杜康”酒,为解决这一复杂的商标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83年7月18日召集3家杜康酒厂在北京协商,最终达成“一家注册,另外两家无偿长期使用”的协议。国家工商局出面协调也不能避免三家杜康上演“三国演义”的悲剧,一家家衰败,终究改朝换代成了晋。在续集中张裕如何避免四大巨头间地盘争抢大战?有何信心做最后获胜的司马氏呢?
  在商评委第一次裁定张裕获得“解百纳”注册商标而引发行业地震时,笔者曾经提出各方应当达成和解。经过了法院两道法律程序后,争议再次回到商评委,在商评委的主持下,最终还是达成了和解,但是这个和解结果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张裕仍难免诉争的风险,张裕与三大巨头共用“解百纳”商标,各方难以和平共处。笔者此前对和解方案做过简单的设计,以下略微做介绍,到现在对张裕而言还是适用的。
张裕和行业和解,承诺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具有证明商标性质的商标,邀请巨头们共同组成一个“解百纳”使用“俱乐部”,和行业巨头们一同制定俱乐部章程和商标使用规则、产品质量标准。“俱乐部”做成开放的平台,只要承诺遵守这个使用规则,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俱乐部”使用“解百纳”商标。邀请巨头们组建“俱乐部”容易得到各方面的认可,与巨头一同制定使用规则和产品质量标准,容易做到公平、公正与公开,因而具有相当大的公信力。开放的平台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加入,中小企业也不会有任何怨言。“俱乐部”成员一视同仁严格按照章程和规则行事,不遵守规则的行为因为直接损害共同利益,容易成为过街的老鼠,被逐出“俱乐部”,“俱乐部”的规则容易得到尊重。可以考虑将“解百纳”产品作成强制性标准,这样有不遵守质量标准者还有国家机关来进行查处。内部荣辱与共、利益相关的规则加上国家机关在外部进行行政清理,像不久前发生在昌黎的葡萄酒企业不诚信的行为可以在“解百纳”品牌上彻底根治,这样可以有效树立“解百纳”品牌形象,“俱乐部”成员众人拾柴火焰高很容易将“解百纳”品牌做强、做大。
  就这个方案张裕要问了:“我有什么好处呢?”首先,可以平息各方争议,“解百纳”顺利获得注册;其次,是使“解百纳”获得和平的发展环境。张裕与巨头的和解中小企业不认可,而且巨头之间难以和平共处。通过和巨头组建“俱乐部”建立一个开放的平台,一视同仁吸纳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将平息权利的纷争及不满的情绪,透明的规则及标准提供了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建立了和平共处的规范机制,这样营造出了和平发展的环境,将有力促进“解百纳”的健康成长;再次,张裕可以从“解百纳”的使用上获得真金白银的收益,加入俱乐部是要收费的,天经地义不会有人反对,这些费用按规则一部分作为品牌宣传推广及维护的费用,另一部分可以作为利润在“俱乐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而张裕作为“俱乐部”的发起人及商标的实际持有人,在俱乐部的股份理所当然可以高一些。
曹操《短歌行》写到:“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这句诗成为杜康酒最好的广告词,使杜康千百年来一直被国人熟知。因为困于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杜康酒已经默默无闻了。现在“解百纳”面临同样的商标问题,张裕内心比曹操还要忧愁,那么张裕如何解这个忧愁呢?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张裕唯有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将“解百纳”商标向行业开放,在一致遵守的规则和标准下,各方共同将“解百纳”品牌做大、做强,则张裕、整个葡萄酒产业都将甚幸至哉!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