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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3:3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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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了解我国土源性线虫病疫情动态,掌握流行规律和影响因素,为制定防治对策、考核防治效果和评价卫生城市(城镇)创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各项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
(试行)

一、背景
土源性线虫(钩虫、蛔虫、鞭虫和蛲虫等)在我国分布广泛,感染人数众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为19.56%,推算感染人数达1.29亿,表明我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仍处于较高水平,这与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及时掌握我国土源性线虫病的流行动态和流行规律,为制定土源性线虫病防治策略与措施、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根据《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特制订《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方案》。
二、监测目的
(一)了解土源性线虫病流行动态及影响因素,掌握流行规律,预测流行趋势。
(二)为制订防治对策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三)为国家和地方卫生城市(城镇)创建工作提供相关评价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本方案的监测病例是指在人群中开展土源性线虫病原学检查时,发现钩虫、蛔虫、鞭虫和蛲虫等虫卵或虫体者即为土源性线虫病病例。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点监测
1.确定原则
(1)根据全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分类布点;
(2)监测点人群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应相当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群的平均感染水平;
(3)监测点所在县(市、区)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能够主动配合并承担一定的监测任务。
2.监测点分布
按照分类布点的原则全国共设22个监测点:
(1)感染率大于20%的地区共10个点:海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重庆、福建、湖北、江西、云南;
(2)感染率5%~20%的地区共7个点:安徽、广东、山东、甘肃、青海、河南、江苏;
(3)感染率小于5%的地区共5个点:黑龙江、上海、河北、山西、北京。
3.监测点的确定程序
(1)监测点应固定在一个行政村或若干自然村,总人口数一般不少于1500人,每次受检人数不少于1000人。
(2)监测点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寄生虫病防治所选择确定,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3)监测点一经确定,原则上5年内不变动。
4.监测内容与方法
(1)人群感染情况监测
①内容:钩虫、蛔虫、鞭虫及蛲虫,检查到其它虫种一并登记。
②对象:年龄在3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
③方法:每年9~11月份采用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检),3~12周岁儿童加做透明胶纸肛拭法检测蛲虫卵。
④指标:钩虫、蛔虫、鞭虫分别计算感染率和感染度,蛲虫计算感染率。
(2)土壤中人蛔虫卵污染情况监测
①土壤采样点:每个监测点随机抽取10户,每户采集菜园、厕所周边、庭院、厨房四类地点的土样。
②采样量:每户每类地点1份,每份30克。
③检查方法:镜检受精或未受精蛔虫卵,土壤培养法区别死活受精蛔虫卵。
④指标:分别计数人的蛔虫卵、受精蛔虫卵和培养后活受精蛔虫卵。
(3)相关因素调查
调查监测点的地理环境、气温、湿度、降雨、农作物、经济水平、卫生状况、防治措施等自然和社会因素。
(二)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
拟申报国家和地方卫生城市(城镇)的地区需进行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其它地区可根据本地寄生虫病防治规划和需求,参照本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1.样本量:总人口数在50万以上的城市,调查人数不少于1500人;总人口数在50万以下的城市,调查人数不少于1000人。
2.抽样方法:在城区和郊区各随机抽取2所学校,对14岁以下各年级学生开展蛔虫感染监测,每年级至少调查100人。
3.检查内容:蛔虫卵。
4.检查方法:采用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检)检查粪便标本,观察蛔虫感染情况。
5.指标:蛔虫感染率和感染度。
五、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
(一)监测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反馈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并下发统一的监测点调查数据库软件。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点数据的收集和录入,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数据库与年度监测报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所有监测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后,于次年3月底前将监测结果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数据的收集
凡开展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的城市(城镇),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录入和管理监测资料,并将监测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爱卫会,作为申报国家和地方卫生城市(城镇)的评价依据。
六、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对承担监测点工作任务的省级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监测点技术培训。
(二)督导检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监测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人员培训及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等。
(三)镜检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组织对监测点镜检结果进行复检,对每个监测点至少抽检30%的阳性片(如阳性片不足10片则全部检查),假阳性率不得超过10%;阴性片至少抽检5%,假阴性率不得超过10%。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应及时反馈和公布监测点镜检质控结果。
七、组织领导与职责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本辖区的监测工作,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监测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为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经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监测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和反馈。
(三)监测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具体监测工作任务。
(四)监测点所在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开展监测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土源性线虫病监测实施方案。各地可参照本方案设立本地区的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

附表:
1、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居民土源性线虫病检查登记表
2、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土壤中人蛔虫卵污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3、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4、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附表1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居民土源性线虫病检查情况登记表
监测点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乡(镇) 村
个案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文化
程度 检查前3个月内是否服用驱虫药 虫卵检查结果
蛔虫卵 鞭虫卵 钩虫卵 蛲虫卵 其它
受精 未受精










填表说明:①个案号:共4位,第1-3位为户号,第4位为成员号(1为户主);②年龄:填周岁;③民族:填汉字简名,如白族填“白”;④职业、文化程度分类见操作手册;⑤检查前3个月内是否服用驱虫药,“1”表示服用,“0”表示未服用;⑥蛔虫、鞭虫、钩虫检查结果填写观察到的虫卵数(不乘24),受精和未受精蛔虫卵分别计数,未观察到填“0”;⑦蛲虫检查结果填“1”表示阳性,“0”表示阴性,“9”表示未检;⑧其它:如观察到其它虫卵,均列出虫卵名称,未观察到则填“0”。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月□□日


附表2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土壤中人蛔虫卵污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监测点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乡(镇) 村
户号 菜园 厕所周边 庭院 厨房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未受精
蛔虫卵 受精
蛔虫卵 活受精
蛔虫卵










说明:未受精蛔虫卵、受精蛔虫卵、活受精蛔虫卵:分别填写实际观察到的虫卵数量。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年□□月□□日


附表3 全国土源性线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乡(镇) 村
1.监测点编号 □□□□□□□□
2.自然因素
2.1地形
沼泽=1 平原=2 山区=3 丘陵=4 洲滩=5
盆地=6 河谷=7 水网=8 其它=9
2.2经度:
2.3纬度:
2.4海拔(m):
2.5年均气温(℃):
2.6年降雨量(mm):



□□О□□'
□□О□□'
□□□□
□□
□□□□
3.人口数
3.1总人口数
3.2常住人口数 □□□□□
□□□□□
4.总户数 □□□□
5.主要饮用水源
自来水=1 井水=2 坑塘水=3
河湖水=4 其它=5(列名)

6.厕所及粪便处理情况
6.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厕所数(包括露天厕所、简易厕所等)
6.2沼气池个数
6.5其它无害化处理厕所数(包括三格式、双瓮式等) □□□□
□□□□
□□□□
7.开展集体驱虫情况(免费=1 自费=2 未开展=3) □
8.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元) □□□□□
9.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元) □□□□□
10.当地产业(工商业=1 农业=2 渔业=3
林业=4 牧业=5)
10.1主要产业
10.2次要产业




填表说明:①总人口数:指该村调查当年的户籍人口数;
②常住人口数:指实际经常居住在该村半年和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③表中2、8、9项均填写该村所属乡(镇)的数据。

调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月□□日


附表4 城市(城镇)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情况检查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学校 年级 班
个案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检查前3个月内
是否服用驱虫药 虫卵检查结果
蛔虫卵 其它虫卵
受精 未受精








说明:1、此表不作为监测点资料上报。
2、填表说明:①个案号:填学号;②年龄:填周岁;③民族:填汉字简名,如白族填“白”;④检查前3个月内是否服用驱虫药,“1”表示服用,“0”表示未服用;⑤蛔虫检查结果填写观察到的虫卵数(不乘24),受精和未受精蛔虫卵分别计数,未观察到填“0”;⑥其它:如观察到其它虫卵,均列出虫卵名称,未观察到则填“0”。

检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调查日期 □□□□年□□月□□日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实践情况,我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深证上〔2006〕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持有的以下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一)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四)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条 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条 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依照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股东出售限售股份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继续履行。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售限售股份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限售股份除应当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规定。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相关股东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规范股份上市流通行为。

第九条 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三)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二)相关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三)相关股东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股份上市流通时间。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受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后,及时办理完毕有关证券登记手续,并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二)相关股东是否严格履行承诺,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

(四)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二)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数量、比例和起止日期;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日内,应当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在限售股份出售情况尚未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公共媒体上传播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相关股东进行查询,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股东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今年防汛抗台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关于做好今年防汛抗台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主要港航企业:

  根据中国气象局的预测,今年登陆我国的台风个数虽然没有明显增多或减少的趋势,但台风平均强度将明显增强,强台风明显增多,台风的登陆时段趋于集中,预计8月初开始,热带西北太平洋将逐渐进入台风活动相对活跃期,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将更易遭受台风的袭击。同时,当前防汛形势依然严峻,长江中游、淮河干流在较高水位运行,长江上游、汉江、嘉陵江等河流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也很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和部党组对今年防汛抗台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做好近期的防汛抗台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汛抗台责任制。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气象信息,每天跟踪天气预报及整体气象大势分布情况,严格按照“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早检查”的工作要求,严阵以待;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按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对辖区内的防汛抗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汛抗台工作责任到人、物资到位、措施落实、信息畅通、指挥高效。
  二、要做好水路重点物资的运输工作。重点是要做好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原油和防汛抗台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三、各港航单位要做好船舶离岸防台、避台工作,加固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捆扎堆场货垛,尽量减少台风来临时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要重点关注几个重要河流的防汛抗台工作。一是要加强对三峡通航的安全管理,确保汛期三峡通航安全、畅通、有序;二是要加强对京杭运河通航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排堵保畅工作;三是要重点关注台湾海峡的气象情况,确保安全通航;四是要加强对西江航运干线等内河的防汛工作,确保航道的畅通。
  五、要切实做好防汛抗台的值班工作,加强险情预警,及时采取最有效的应急措施,必要时要采取停航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灾害。在台风来临时,各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待班制度,及时处理抢险救灾事宜。一旦发生重大和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或部应急办报告,险情过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恢复生产,尽量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并要及时总结上报防汛抗台的工作情况和交通基础设施的毁损情况。
  六、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010-65292640,65292680 传 真:010-65292638
  其他时间:水运司综合运输处处长 李良生:**
              副处长 傅锦秀:**
  部总值班室:010-65292528 传真:010-65292534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