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李玉华

时间:2024-05-14 21:3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李玉华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涉及面越来越广,而且手段表现为智能化、集团化、残忍化,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给未成年人本身以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未成年犯罪的外部环境
1、学校
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之一,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以说是一个导向标的作用。但是,现在的有些学校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
----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教育方式陈旧。他们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引起了部分学生的抵触情绪和无拘无束心理。有的学校对法制、人生观、道德规范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当引导,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不懂得自尊、自重和自爱,缺乏修养,无正确人生观和奋斗目标。一旦走向社会便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行列。?
----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未成年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虽然现在社会各方面多注重学校的体罚现象,但现在仍有大量的未成年学生经常或偶尔被老师体罚、训斥。有些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热爱和基本法律常识,歧视差生,不是放任不管,就是讽刺挖苦、打骂体罚,甚至把差生编入差班后座,禁止其他同学与之接近,许多学生中出现新的“厌学”情绪。致使许多未成年人退学,过早地走向社会。这些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就形成了社会管理未成年人的“真空带”和“断裂层”。他们由于没有机会接受高中或中专以上教育,也不具备参加工作的知识技能,整天闲逛在社会上,极容易被社会上的坏人拉拢腐蚀,教唆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部分学校周边环境恶劣,干扰学校和未成年人正常的教育和学习秩序。学校应是“一片净土”,但部分地处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校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许多中、小学校周围布满了网吧、电脑游戏厅、录像厅、桌球室、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使学生在耳熏目染中接受了一些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东西。
2、家庭
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一个人所遇见的第一位老师。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家庭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部分农村家庭经济贫困,使大量未成年人辍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90%以上,农民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占60%。在农村,绝大多数的农民仍然从事着传统农业生产,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基本上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加之农业耕地日趋减少,农民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同时缺乏科学技术和资金来源,因而农村家庭收入普遍较低,几乎只够维系全家人温饱和少量的未成年人教育的开支。在目前农村中、小学辍学者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家庭贫困原因所导致。
----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农村未成年人父母为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70%强,并且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父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对子女或是放任自流,或是娇生惯养,或是简单粗暴,对孩子根本起不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之大,父母不和、离异,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一方面,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另一方面,该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又因丧失了父母的爱抚和管理,逐渐与其父母感情淡薄,从而控制他们的力量减少了,他们像一批批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地在原野上狂奔,企图从眼前“难以捉摸”和“扑朔迷离”的景象里,找出自己的希望之光,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更有甚者,父母本身就品质低下,问题多多,他们不可能不影响到未成年子女,西方有的学者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并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大卫•法林顿经过对365名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调查研究后,在其论著《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记载:“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及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另外,父母过分溺爱也应属于畸形家庭的一种,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往往会使一些子女养成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的性格,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3、社会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贪污腐败、嫖娼宿妓、生活腐化、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等等,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目前,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黄色传媒 所谓黄色传媒,从形式上看,有各种出版物、音像制品、娱乐用品等;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有暴力凶杀、淫秽色情、低级趣味等内容的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传色情淫荡形象的CD片、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黄色传媒它扩散快、毒害大、遗毒深。由黄色传媒诱发的强奸、流氓、抢劫、凶杀等等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黄色传媒本身。在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60%以上是不同程度地受到黄色传媒的毒害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黄色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直接诱发的作用。黄色传媒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毒害对未成年人尤为明显,因而被称为“精神鸦片”。 未成年人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特殊时期,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易受越界影响。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好奇心。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在黄色传媒的影响下,容易抑制不住生理躁动,便更可能冲破现行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道路。
----电脑网吧 “蓝急速”网吧纵火事件给人的教训是惨重的,它也使我们必须从另一方面来认识网吧。电脑技术是信息时代到来的标志,它给社会生产、科研、学习和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电脑多种功能使未成年人迷恋,如网上聊天、恋爱、播放影碟、玩电脑游戏,查看网页等。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合理,导致电脑网吧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而没有强有力的部门和技术控制,黄色网站和反动邪教网站被未成年人访问,这就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带来无穷的后患,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
----司法制度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近几年,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预防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诸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对有关防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宣传并不到位。另外,由于政府财力、警力等方面的限制,加之未成年犯人数日趋增加,许多监狱、看守所目前还无法做到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管分押。使未成年犯交叉感染,容易学习更多的违法犯罪手段,沾染更多不良的恶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因素
1、生理
犯罪的发生与人的体力的发展是相适应的。有些未成年人,体力不断得到发展,具备了犯罪的能力,便开始犯罪;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犯伤害与强奸罪的同时,开始了盗窃犯罪的生涯,最后,随着自己犯罪生涯的推进,犯罪类型会由暴力型向智能型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在这一段时期主要会有以下变化的出现:
----身体外形发生剧变。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同时,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内脏各个器官也都发达起来,体型也明显变化。从青春期开始,两性在体型上的差异逐渐明显,这一时期的少男少女们,朝气蓬勃,精力旺盛,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理智不够。如缺乏正确的引导,对他们放任自流,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向歧途,走向犯罪。
----体内机能进一步健全。在这一时期,最大的特点就是性的萌芽和成熟。这时,由于性激素分泌的增多,性腺发育开始成熟,性机能迅速发展起来,开始有了性的冲动。性激素分泌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性的生理冲动与体验往出现超常,对性有一种敏感,所以满足性的生理需要比较强烈。有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地接受了两性方面的刺激,使他们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以至走向犯罪和堕落。
2、心理
扭曲的心理因素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下列心理的畸形最易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逆反心理的畸形。逆反心理是每一个渴望独立的未成年人都具有的一个心理,发展严重的时候,他们就会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并刻意与父母、老师的规定、纪律对着干。这种心理常趋势未成年人出走、自杀、犯罪。
----好胜心理的扭曲和演变。好胜心理是未成年人普遍的心理特点,引导的恰当,会成为他们奋发上进的内在动力。但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暗示下,他们喜欢模仿电影电视里的情节,甘为朋友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常常为哥们儿去打架斗殴、抢劫、盗窃,甚至行凶杀人。他们视打架斗殴为“英雄”,视冒险亡命为“快乐”。将好胜心的满足,建立在暴力与他人的痛苦之上。这种好胜心的扭曲和演变,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一大因素。
----性心理的扭曲与强化。在这一时期,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在人性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少数未成年人的性心理产生了扭曲,偷偷看黄色小说、色情报刊、黄色录像,甚至想模仿尝试其中的黄色情节,寻求剌激。这种扭曲心理的不断强化,一旦条件适宜,少数未成年人就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了性犯罪。
----利已欲、消费早熟心理的恶性膨胀。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孩子的家长,不对子女进行适当的教育,反而对子女过分娇惯、溺爱,使子女养成任性、自大、自私自利的不良性格。强烈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往往会产生低收入高消费的矛盾,在心理上出现挫折感,为达到这种不正常心理的平衡,便走上偷、抢、骗的犯罪道路。

未成年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犯罪的成因也会呈现不同的方式。只要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都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会切实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未成年人才会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作者单位 利津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控制地组织生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实施监察。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厂房、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隧道、桥梁、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生活区的距离必须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有药工房之间距离以及有药工房与一般工房的距离均应在三十米以上。
药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含有氯酸钾的爆响药的药库,库存量少于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五百米以上,超过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钾的烟火剂、黑火药及其原料的药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减半;成品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按所含药量参照上述药库距离减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离均可减半。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情况和揭发有关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九条 开办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报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
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准将有药工序承包到户或厂外加工。
第十条 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二)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三)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或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需用氯酸钾配制文艺、体育、外贸出口等特需的烟花爆竹产品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企业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的工厂,需要购买氯酸钾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第十二条 有药车间,操作人员应固定工序,固定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条 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聘用技术人员,应聘人必须持有常住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 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产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的生产和烟花爆竹药物、成品、半成品的储运工作。
第十五条 凡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搪瓷、陶瓷、塑料、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碾轧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药物。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不准穿钉鞋、硬底鞋,不准带进火具、火种。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性质相抵触的药物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成品、半成品、引线、药物混存。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或小包装上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使用。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运往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本县、市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县、市公安局,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二十一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的收购和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负责统一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部、供应点,由供销、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季节性销售点,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在农村集市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设专门的烟花爆竹市场,并远离集市其他摊位。严禁在城市、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和乱设摊位。
第二十四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

第六章 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他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 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医院、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农村场院、山林、苗圃外围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区。
第二十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同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和公共场所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烟花爆竹滋事、伤害他人或毁坏公私财物。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携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发生爆炸、火灾或其他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携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

1986年9月18日,卫生部

急诊抢救是医疗工作的最前线。卫生部对急诊抢救工作作过必要的规定,各地也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急诊抢救仍然是我们医疗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为此,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院间、科室间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的现象。
二、为切实落实和坚持首诊负责制,要合理分流急诊抢救病人,防止某些医疗单位负担过重。各地要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能有效协调急诊抢救的组织指挥系统和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单位作用的急救网。
三、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四、要提高急诊分诊质量。关键是提高分诊人员的素质。要把医德医风端正,责任心强和具有相当临床经验的人员放到分诊岗位上。分诊要做到迅速、果断、正确,有利于争取抢救时机。
五、要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院外、现场急救和协调当地急诊抢救工作中的作用。急救中心(站)要人、车配套,做到有医、有药、有设备。
六、各医院急诊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
七、各级医疗单位要按照卫生部(84)卫医字第36号关于“加强急诊科(室)建设方案”的要求,建设急诊科室,尤其要落实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八、从事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有急诊抢救病人,值班医生、会诊医生必须亲自检查病人,观察病人,然后决定处理。
九、要加强对急诊抢救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医疗单位的急诊抢救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堵塞漏洞。要关心急诊抢救医务人员,争取为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和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以保障他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