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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张石坤

时间:2024-05-31 17:2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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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

【关键词】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原因、对策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人员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对上述人员实施警戒看守,加强教育,维护安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

一、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监管民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监管干警在执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造成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看守所出现“牢头狱霸”,乱收费,违反监管,违规组织劳动及各种非正常事故发生的等等。

(二)监管民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实行面对面管理,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手中的权利滥用为个人的“私用资产”,自由放任而无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将其视为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筹码”。

(三)由于看守所的相对封闭性,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使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很弱,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又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产生创造了土壤和条件。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监督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看守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警力的不足及岗位的特殊性,使得部分民警长期处于一种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时间一长,其身心必然负荷过重,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要么力不从心,要么放任不管。

二、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检所合作,共建监督制约机制,扎实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要扎扎实实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靠制度,二靠管理,三靠监督。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关键是在监管场所内部建立健全一个整套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贪污受贿和虐待被监管人等案件的发生。二是监管机关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等的广泛监督。增强监室管理和刑罚执行活动的透明度。三是注意解决好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问题。四是对违法违纪的民警要依法依纪处理,以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从而使监管场所的监管改造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和队伍管理更加规范,增强了纪律性,减少了随意性,从而防范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强化教育,提高队伍的免疫力。在监管民警中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个民警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真正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铲除职务犯罪的根基。

(三)强化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构筑威慑防线。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法律监督武器,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同时,要深入监管场所,掌握看守所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掌握监管民警职务犯罪发案规律,畅通在押人员的举报、申诉渠道。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一定要认真摸排,涉嫌犯罪的,要严肃立案查处,并与法院沟通、协调,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让潜在的腐败分子明白“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构筑法律威慑防线。

【注释】

[1]刘瑞华、吴恒兵:《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2] 李弼美 何庆纳:《浅析看守所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给国外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交给其国内代理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给国外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交给其国内代理人问题的批复

1978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8年3月31日(78)粤法民字第29号函,请示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经阅,同意你院的意见。
我院1978年5月24日〔78〕法民字第12号,对翁平与陈秀霞离婚一案批复的实质是,其一,要注意政治影响,有利于国家威望;其二,保证法律文书符合政策法律,文字简明易懂。因此,要严肃慎重。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需要经上级法院审查认可,再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报请外交部除对法律文书认证转递外,还有由他们进一步审查的意义,以保证出国的法律文书的政治质量。
你院请示:国外当事人,已委托了在中国的法律代理人,法律文书经高级法院审查认可后,可径发给在国内代理人,可以照此办理。至于国内无代理人的涉外民事案件,需要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仍应按我院1978年5月24日〔78〕法民字第12号批复的规定办理。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教师〔2007〕39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各高等学校,厅属有关单位:
《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7月6日经省教育厅第9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教师法》、《行政许可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下同)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者、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申请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者,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是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两个部分。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掌握教育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及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教师专业技能考试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管理学生的能力。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身体条件,有教育教学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必须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必须被高等学校聘任为专任教师,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与考试

第六条 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与考试,旨在使申请人员理解和掌握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教育法律法规、师德修养、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教书育人的基本技能,提高教师素质。
第七条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既传授基本理论,又注重实践技能,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培训使用省教育厅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采用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门课程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0计划学时。
第八条 申请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采取就近和属地化原则。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下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或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培训;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具备教师培训资质的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培训。
第九条 承担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的教师培训机构,须向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提交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考前培训的申请(部属和省属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承担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培训任务。
第十条 教师培训机构要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教师培训规划和培训人员管理办法,投入一定经费,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与考试:
法规好(一)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
(二)被高等学校聘任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可免于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与考试;
(三)具有博士学位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免于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二条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每年春季组织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秋季组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分别为4月的第2个星期日和9月的第3个星期日。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在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考试为闭卷,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其考试阅卷、统分、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结果报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备案。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各市的指定高等学校设立考点。考试为开卷,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由卷面成绩(占90%)和培训考核成绩(占10%)组成,60分为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其考试阅卷、统分及考试合格证明的发放由省教育厅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合格者,对参加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发给《陕西省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对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发给《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暨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合格的科目,允许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凭证,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属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考试成绩全省范围内相互认可,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暂定为3年(免试成绩三年内有效)。3年内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下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当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

第四章 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对通过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还应备齐相关申请材料,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由省教育厅或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对于高等学校聘任为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在学习期间缺少教学实践环节者除外)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种类者,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批准,可免于参加相应层次的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第十七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组织本级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对申请人员进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具体时间由各市规定)。专业技能考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编写一份1000字左右的说课稿和教案;二是按照教案内容讲课并进行答辩。测试的课题以任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难易程度适中。
第十八条 在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各学科专业组命制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题目和答辩题目,每人不得少于三套。申请人员随机抽取题签后,应在2小时内准备好说课稿和教案,并到达指定地点讲课,讲课时间原则上为20—30分钟,各学科专业组专家可当场提出1—3个问题进行质疑,答辩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答辩时间为5—10分钟。
第十九条 对通过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以将其申请材料提交同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考试费用

第二十条 申请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课程培训的费用按相关标准执行;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收费文件执行。申请人员通过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需要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方可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报名培训、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及考试证明发放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培训与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出,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考试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