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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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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正式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级行都要把加强印章管理 ,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规定》,并根据《规定》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健全印章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二 、各级行要在年内对各种印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印章,有关管理行要收回重新制发;对按《规定》不准使用的专用章,应收回封存或销毁。清理结束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
各行执行此《规定》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促进加强业务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就印章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 、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管理银行印章,是指各级机构的行政公章(包括行章、直属机构公章及各级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公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
(一)行章的样式、尺度和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和总行(83)建总人字第982号通知印发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 》的要求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章,由总行制发;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县级以上(含县级行)分支行行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发;县级行以下单位的公章应报计划单位市分行或地、市级中心支行统一制发。
(二)务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行政公章,由本行根据有权机关批准设置的机构自行印发。
(三)会计(联行、结算)、外汇业务专用章除总行统一制发的外,由省级分行 (或授权地 、市级行)按有关要求制发;其他业务所需专用章,应坚持确有需要、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县级行以上(含县级行)机构分别制发。
(四)刻制印章、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公章、直属机构公章和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印章厂或刻字社刻制。
(五)颁发行章和重要业务专用章,一般由使用行派人到颁发行领取。颁、印章时,应查验领用行证明和领取人证件,办理领 收手续。
(六)启用行章和重要业务专用章 ,应严格按颁发行正式行文规定的日期执行。颁发行和使用行都要把印模和启用材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七)因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使用行应将印章缴回制发行或制发部门封存或销毁,并及时通知所属和有关部门、单位。
二、所有行章必须由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严格管理。
(一)各级行的行章由本行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按有关规定由其所在部门领导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应有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印章应存放在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不得随意放置 。印章保管人员临时请假 ,应由领导指定临时保管人,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 、任人使用的现象 。印章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变更保管人,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作出记录。
(二)行章和部门公章一般不得携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如套印文件等)携出使用的,必须按用印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并由管理人员到场监印。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行政公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三)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行政公章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业务专用章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随意用印。
三、严格印章使用审批的管理
(一)使用行章和部门公章,要严格实行审批鲂制度。行章,由该行正、副行长或授权负责人审批;部门公章,由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需要有印但审批人又不得直接在文稿上签字的 ,应建立 “用印审批单”或“用印登记簿”,以备查考。
(二)使用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的相互制约制度。对此类业务专用章,各级行应定期检查,严格管理。
(三)一般业务专用章(如收发专用章等)由经管人根据工作要求或业务发生用印,并对用印负责。
(四)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四、各种印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正确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一)行章的使用一般限于以下内容:
1、以本行名义发送的正式文电
2、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等)、资金折借协议、出具的担保函、资金证明以及各种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3、报送或下达的各种计划、贷款和财务指标、决算、业务报表等;
4、颁发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等;
5、需要用本行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6、其他需要加盖行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二)内部了职能部门的公章,用于办理内部事务、对外或系统内处理答复本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及专项事务。
(三)业务专用章只准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只对所涉及的精力承担责任,不得随意混用和相互代用。
(四)各级机构都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机构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公章。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违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五)签订各种借款合同(协议)、资金折借协议,出具各种保函、资金证明以及其他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必须加盖各级行(机构)行政公章,一律不准使用内部职能部门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已刻制的此类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由各级行办公室统一收回销毁。
各行在对外订购物资志对方签订合同(如订购汽车、微机、建筑材料、文具用品等)时,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使用合同专用章,但印章必须标明“订货合同专用章”字样,限定使用范围。凡未标明“订货”字样的合同专用章,一律收回重新制发。
五、建设银行系统印章管理采取条条与块块相结合的办法。上一级行的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下一级行的对口业务部门的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的办公室(或履行办公室职能的部门)有权对本行种类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各级行办公室均应建立印章登记簿,将本行各类印章记录在案,留印备查。
六 、各级行行章和涉及资金安全 、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管辖行,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影响本行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作出处理。发现此类印章被伪造,应及时报案,给本行信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伪造者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印章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卫医发[1999]第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确立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决定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其职责为:
1. 负责制定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
2. 负责指导、组织、评价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3. 负责设置、管理和监督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并聘任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委员;
4. 负责制定医师资格考试方案、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考试计划;
5. 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题、确定考试时间;
6. 负责监督、指导、评价考区、考点工作;
7. 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8. 负责与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司,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附件:第一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名单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部直属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印发

第一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张文康 卫生部部长
副主任委员: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傅 征 总后卫生部副部长
佘 靖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委 员: 吴明江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祁国明 卫生部科教司司长
刘新明 卫生部规财司司长
李洪山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张爱莉(女) 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刘克玲(女) 卫生部基妇司副司长
朱宝铎 卫生部法监司副司长
邵瑞太 卫生部疾控司副司长
王耀宗 总后卫生部医疗局局长
孙塑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
赵白鸽(女) 国家计生委科教司司长
杨 镜 中华医学会副会长
周东海 卫生部考试中心副主任
陆道培 血液内科教授
杜如昱 外科学教授
王永炎 中医学教授
张震康 口腔学教授
曾 光 流行病学教授
办公室主任: 吴明江(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 王 羽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蔬菜基地列入基本农田实行特别保护,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蔬菜基地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由市政府审定并公布。市级蔬菜基地按现有90万人口(含流动人口)人均3厘确定面积,县(区)级蔬菜基地按城关所在镇总人口人均2厘确定面积,镇级蔬菜基地按镇所在地总人口人均1厘确定面积。
  蔬菜基地面积根据全市“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及人口变动情况逐年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蔬菜基地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蔬菜基地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蔬菜基地划定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图册,划定红线,建立档案,埋设界桩,明确保护范围。
  蔬菜基地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菜地所处的不同位置,分别规定为5年保护期或10年保护期。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不得征用。


  第五条 蔬菜基地保护实行市、县(区)、镇、村四级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蔬菜基地所在的县(区)、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蔬菜基地保护责任,监督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设规划,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各级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应组织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村蔬菜基地的水、电、路、土壤改良等基础设施和栽培、保护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土壤质量,增强蔬菜基地的抗灾渡淡能力,提高蔬菜产量。


  第七条 严格蔬菜基地征用的审批管理。征用蔬菜基地须经土地、规划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征用市级蔬菜基地须经市长批准,征用县(区)、镇级蔬菜基地须经县(区)长批准,方可办理立项及征用手续。
  征用蔬菜基地应按每亩3.5万元缴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严格执行“征一补二,先建后征”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缓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蔬菜基地,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第九条 严禁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严禁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


  第十条 蔬菜基地不得抛荒或非轮作改种其他作物。因轮作改种其他作物,须经县级以上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同意。抛荒时间半年以上或擅自改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所有权单位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同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1000元至4000元对抛荒、改种者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 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令退还土地,给予处罚,并限期恢复耕种条件。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征收每亩3.5万元的耕种恢复费。


  第十二条 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蔬菜基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责令收回土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造成蔬菜基地损害的,应赔偿损失,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