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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5 13:5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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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改革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贯彻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粮食、棉花、化肥等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做出了贡献。针对今年农业生产的实际情
况,4月2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粮棉购销和化肥供应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发出的《通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购销
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促进粮食市场有序流通。
1.继续贯彻落实我局与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管理。认真搞好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清理和重新登记工作,没有搞完的要抓紧搞完。严禁未经重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从事粮食批发业
务。
2.继续开放粮食市场,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只能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不准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组织、饲养业等用粮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在本地农村收购粮食,但仅限于自用,不得转手倒卖。承担收购任务的
国有粮食企业以及经批准的粮食批发单位在本地农村收购的定购以外的粮食,批量销售部分必须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成交,禁止场外交易。
3.依法制止地区封锁,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为保证省际间粮食调剂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严禁私设关卡,阻碍正常渠道的粮食运销。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各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强化棉花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证棉花调拨工作顺利进行。
1.强化对棉花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棉花经营单位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把棉花卖给非经营单位、个人或国家计划外用棉单位;棉花出口单位擅自收购、内销棉花以及棉花经营单位改换包头、虚高等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2.继续严格执行有关棉花政策。尽管目前已过棉花播种季节,但据了解,有些地方群众仍有存棉。因此,对棉花管理仍坚持不放开市场、不放开经营、不放开价格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防止非法个体棉贩私自下乡收购棉花。要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的棉花收购
、加工、经营单位及棉花黑市交易,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套购及倒卖棉花的非法活动。
3.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大案要案。对棉花经营单位不遵守协议跨区收购和抬价抢购棉花的,要坚决制止。严禁纺织企业到产区收购棉花或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一经发现,立即查封货物,立案查处。对破坏棉花收购调拨秩序的重大案件,要严格查办。
三、切实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化肥正常流通秩序。
1.认真把好化肥经营主体关。化肥经营要坚持“一主两辅”的渠道,严格控制在农资公司和供销社,农业三站(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化肥生产企业自销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地化肥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对化肥经营单位的清理,不得批准不符
合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性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变向经营。对非法经营化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加强执法力度,对一些地方形成的化肥一条街,要坚决予以关闭。
2.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化肥经营行为。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总量不得超过生产量的10%,且只能卖给有经营权的单位。对供销社主渠道经营化肥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在化肥经营中在供销社系统内互相倒卖或转为个人承包经营。各地工商部门要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监督生
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对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少数农民多买化肥然后私自在市场抬价出售的,可按无证经营没收非法所得。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制定落实我局工商明电〔1995〕7号和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并密切注意、掌握市场动态,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各地要将执行情况及时
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5月18日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5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属于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前款所称车船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且在本省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本省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非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本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依照本省车辆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本省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按固定线路、站点、时间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第六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 一并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作为车船税完税凭证。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上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车船税涉税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共享机制,并与地方税务机关互通应税车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
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适用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每 辆   120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92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120元
4.0升以上的   4800元
商用车 客车  中型客车    每 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20人以下
 大型客车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
(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
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元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摩托车 每 辆   36元
船舶   机动
船舶 小于或等于200吨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照机动船舶
税额的50%计算
201吨至2000吨 净吨位每吨   4元
2001吨至10000吨 净吨位每吨   5元
10001吨及其以上 净吨位每吨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 艇身长度每米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
但不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关于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抽检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


关于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抽检情况的通报



建办住房函[2003]5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按照建设部的工作计划和部署,为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住房[2002]251号)及《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函(2003)77号)精神,今年9月上旬,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会同部纠风办、驻部监察局,对部分省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贯彻落实251号文件和77号文件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一)认识到位,措施得力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是办理有关房地产交易手续、提供相关服务的窗口,交易登记是否便捷,管理是否规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25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能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全面推行房地产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并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

  一是8省1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转发了251号和77号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了实施意见,明确了申报、考核、抽查、复查、奖惩等程序。

  二是各地以贯彻77号文件为契机,及时做了相应的部署,四川、湖南、青海、江苏、黑龙江等省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办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检,重庆市结合房地产市场整顿,对辖区内40个市、区、县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三是各省级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了整改。

  (二)效果良好,群众拥护

  通过贯彻落实251号和77号文件,各地房地产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和行风建设有了较大的改进,群众普遍感到办事比过去简便、快捷了。

  一是办事程序简化了,服务态度更好了。群众能享受到“一站式”服务,即在从申请交易登记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整个过程中,只需要提交一套资料。杭州、南京等城市实行了工作无休日制度,还为老弱病残和有特殊需要的群众开通“办证绿色通道”,设立办证大厅专职引导员,建立了负责人值班制度,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当地政府的肯定。

  二是要件减少了,办事时限缩短了。如西宁市下大力气取消了“搭房产证车”的收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收取的资料由整改前的13件简化为3件。大部分城市办件时限达到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时限要求。天水市改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基本做到全市房改房登记发证无欠账。

  三是收费更加规范了、透明了。各地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办事大厅醒目的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群众对此十分满意。

  二、各地在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方面的几点做法

  (一)以制度建设促进管理规范化

  各地非常重视制度建设,泸州市出台了7项政府令,涵盖了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的方方面面;南京市通过了《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对房屋权属登记册的公开查询作出了明确规定;长沙市公布了《长沙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各自的责任;杭州、南京、苏州等城市还专门发文,就房屋面积复测、公告等进行了规范。

  (二)以信息化推动管理规范化

  各地十分重视通过信息化建设来提高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水平。杭州、重庆、成都、长沙等城市利用信息系统软件,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有效减少了一房多售等问题。杭州市还将交易登记信息与市财政局、市房改办等相关部门信息对接,实现资源共享。

  各城市正逐步对房屋权属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初步形成了房地产电子档案,一方面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多数城市能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对所积累的各类市场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引导市民理性消费。如《南京楼市》、《成都市房地产报告》、《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报告》、无锡市《锡房指数报告》及哈尔滨市《冰城楼市》等,都有一定影响力。

  (三)树立“以民为本”理念,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部分城市在交易登记实行市一级管理的前提下,还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派出机构。成都市设立高新区工作站,南京市筹建了4个交易登记分中心,满足了群众办事需要。杭州、南京、无锡、泸州等城市还将金融、中介、法律等服务机构引入办事大厅,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树立“把方便留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等理念,统一窗口服务。无锡等地交易登记大厅,每个收件窗口都可以受理交易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实现一个窗口办事,大大方便了办事群众,改善了政府办事机构的形象。

  (四)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纠错机制

  各地非常重视办件质量管理。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专门成立质量检查部门,对每宗案例都要进行重新复核,并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衡阳市每月有抽查、有分析、有通报、有处理,并以此作为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的突破点。杭州市实行每月登记发证抽查及内部处室之间对口检查制度。南京市实行三级检查、两级验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严格按照规定整改、处罚,对质量差错情况及责任人定期通报。无锡市建立质量管理台帐,通过工效挂钩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兰州市在综合分析交易登记风险隐患因素的基础上,从人工防范措施、微机防范措施及责任部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五)推行政务公开、加强行风建设

  一是各城市均采用公示栏、宣传单、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网站等多种方式,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内容、收件范围、办件时限和收费标准等。重庆、成都等城市在办事大厅公告房地产预售、抵押等信息。南京、无锡、杭州、哈尔滨等城市还提供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查询办件结果服务。

  二是通过建立投诉制度等方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如长沙市房产局与电信部门合作,建立了96148查询、投诉热线。成都市设立了商品房投诉中心,累计处理各类商品房纠纷2000多件。杭州市推出“贴近社区、服务社区”活动,对全市8个城区、59个街道和444个社区的负责人,举办了房产知识培训班,定期向社区发放《房管月报》。成都市向办事群众发放回访卡,征询意见和建议,并建立了行风建设监督员制度。

  三是通过创建文明示范窗口,提高服务水平。泸州市房产局开展文明用语,落实首问负责制活动,还通过设立“共产党员示范岗”,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推进行业的文明创建活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不平衡

  从检查情况看,大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起步较早,规范化水平普遍高于中小城市;西部地区一些刚刚起步的市、县交易登记管理水平与规范化管理标准相比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及管理手段落后等方面。

  (二)部分城市交易登记尚未实现一体化

  一是交易登记机构未实现一体化,如长春、吉林、长沙、苏州、成都等城市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机构尚未实现一体化;二是个别城市交易登记机构存在以房地产所在区域、产权属性、产权人的身份等来划分业务范围的现象,造成市场管理的人为分割。

  (三)测管分离工作还没有真正到位

  大部分城市对房产测绘经营业务与房屋面积管理分离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模糊,主观上不愿意实行测管分离。在实际运作中,大部分城市虽然成立了房产测绘法人经营实体,但仍为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测”没走上市场,“管”也没到位。

  (四)各管理信息系统之间尚未全面衔接,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但交易、登记、预售及权属档案等信息系统之间尚未做好衔接;有的地方市与市辖区之间信息系统没有接轨,各项数据无法共享。另外,由于重视不够,有的地方没有真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的地方虽有纠错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或没有坚持下来,半途而废。

  (五)权属登记的公示、公信和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各城市普遍对档案查阅设置了较严格的限制,大多数城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实现公开查询,一般只允许司法部门及产权人查阅,相关当事人要了解某宗房地产的设定抵押、查封等情况比较困难,房屋权属登记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出现了因登记机关拒绝提供查询服务而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例。

  此外,检查中发现个别业务操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如有的城市在房屋他项权登记完毕后,房屋所有权证由登记部门收执。个别城市房地产档案仍按照公房、私房、房改房等分类立档,与部按丘、按房屋座落统一建档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同时,检查中也发现个别城市对推进规范化管理活动不够重视,一些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还有待提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了一些地方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力度还不够。为督促各地提高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水平,建设部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今后仍将通过组织抽检、互检、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督促各地特别是规范化管理水平较低的城市,加大25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常抓不懈。2004年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将突出以下四个重点:

  一是加强办件质量管理,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逐步提高复检卷宗的比例,缩短复检的时间间隔,建立质量检验监督台帐,把错案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业务平台,建立权属登记的图文管理系统,实现各类信息的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是积极推进测管分离。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测管分离,逐步推进房产测绘经营业务市场化。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房屋面积管理制度,建立房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

  四是改进窗口服务,加强行风建设。各地要逐步做到每个窗口都可以办理交易登记涉及的各项业务,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行文明用语,为办事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