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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3:4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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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我国对外开放以来,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类型和数量不断扩展和增加,为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和加强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5年5月15日公布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1994年1月1日起改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
规定。该规定执行以来,总体上看,税收管理取得了一定效果,促进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正常经营。但是,由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增加快,部门协调管理不力以及税务机构内部管理偏松等原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偷避税现象比较普遍,不仅破坏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而且损害了公平税负原则的贯彻。为以法治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他企业代理业务活动步入正轨,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用一年的时间,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
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彻底查清漏管户(包括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未办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力求不留死角。要通过与经贸、工商、银行等部门的紧密协调配合,查清本地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数、已办工商登记数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户数;对清
理出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认真的税务审计分析,在其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凡依税法规定,其经营业务活动收入应纳税而未申报纳税者,一律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
(二)严格审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和纳税情况。应对其在1993年度至1996年度期间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测定、对比、分析。要从业务类型、收入类型、纳税方式等方面分析入手,查找偷避税疑点,
准确地确定税收稽查重点。
二、检查方法
(一)此次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偷避税问题的检查,是在涉外税收征管范围已划分的情况下进行的,鉴于涉外税收稽查队伍的数量、素质、以及整个管理工作的调整等情况,应尽量避免采取突击性检查方式,尽可能采取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的重点检查方式。为此,各地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应积极主动交流、会商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检查的税种、内容、计划等,原则上应采取联合检查,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复检查。查补的偷避税税款,按所管税种分别征收入库。
(二)凡已确定为地区稽查重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因工作需要,应将准备对其稽查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该外国企业设在其他地区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地区间税务稽查内容的衔接和配合。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应对检查实施计划、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作充分准备。检查前应组织检查人员学习适用涉外税收的法律法规,检查过程中,若遇问题,特别是偷漏避税数额较大、案情复杂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汇报,真正做到执法严谨。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全面的总结,包括存在的问题,拟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并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情况检查汇总表》,于1997年7月底前一并上报总局。
附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1996年6月12日
取保候审制度应当完善

何宏东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或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能随传随到而设置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但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宽泛,存在着以下弊端:

  1、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是关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具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之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从而偏离了取保候审的目的。

  2、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从该项规定上看,立法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随意性。这就为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利用其缺陷大搞权钱交易、违法创收、办关系“保”、人情“保”,进行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1、就“51条1款1项”的规定而言,只有当那些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的才可能适用,如果没有此嫌疑,取保候审就没有必要再用了,以充分体现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防止打击畸重。

  2、就“51条1款2项”而言,只有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可适用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则不能使用此措施。

  对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不得办理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3、适用刑诉法第51条第1款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高检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高法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4、为了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必须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保”责任制,错“办”追究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1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推动各市、县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切实加强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全省19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盛水泥有限公司、国投海南水泥有限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口电厂、三星(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海南中海油气有限公司、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二)考核内容。
  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相应设置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合计满分为100分。具体按以下办法计算得分:
  1.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
  以市、县政府和12家重点耗能企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6〕102号)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根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市、县年度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指标,计算年度节能目标完成率。市、县政府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为满分,满分为20分;重点耗能企业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为满分,满分为40分。
  2.“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
  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市、县年度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指标,累加计算“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达到或者超过“十一五”相应年平均进度的为满分,满分为20分;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进度完成率达到或者超过“十一五”相应年平均进度的为满分,满分为30分(制定分年度节能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率按企业确定的分年度节能目标累加计算)。
  3.节能措施落实指标。
  对市、县政府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12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30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 -79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1日前,市、县政府和12家重点耗能企业将本市、县和本企业当年的年度节能目标、上年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三)考核工作组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完成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和审查有关材料等后,形成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
  (四)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交由省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海南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琼组发〔2006〕4号)等规定,作为对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县政府,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暂停对该市、县当年新建(改建、扩建)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并抄送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省政府通报表扬,进行表彰奖励。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暂停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暂停核准和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六)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一)上年度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其未完成的节能任务分摊到以后年度完成。
  (二)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中的有关考核内容,需提供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


附件:
http://www.hainan.gov.cn/code/manager/download.php?file=2008/09/4704/1222305857.doc
1.2007年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
2.2007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