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5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设置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湖州市文物局牌子?熏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的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协调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三)综合管理全市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民间艺术、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工作;负责管理各类艺术表演、展示和艺术教育、培训和辅导;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农村文化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广电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开发,组织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
(六)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负责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
(七)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审核、报批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审核报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编制文物维修经费预算,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组织全市国有文物鉴定,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换、调拨;审核、报批重大展览项目。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安全、统计、财务和行政后勤工作;办理提案、议案工作;负责草拟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文件、意见文稿;指导和监督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单位的内部治安管理;编制和管理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事业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基本建设。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和意见,组织市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开发并合理利用资源,统筹经营资产,增强综合发展能力;研究并拟订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及扶持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经济的统计、分析。
(二)组宣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宣传及人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承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社团资格年审。
(三)文化艺术处
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图书馆事业;负责对全市文艺创作、文艺培训和艺术生产工作,以及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村文化等社会文化建设工作等进行宏观指导;组织、指导、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对外文化交流;负责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进行审核;负责社会文化艺术等级考核评审工作。
(四)文物处
负责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承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推荐工作,确定文物保护点;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协助市城建、规划部门作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与保护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方案;审核、上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审核、报批《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指导县、区文物保护网络建设;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督促、检查各类文物的安全工作。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新闻出版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项目;负责全市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报批;负责市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拟订本市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电、网络文化、新闻出版工作行政复议案件。
征得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承办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变更备案;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可录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打字、复印企业的设立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
(六)广播电视处
负责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审核、报批各类广播电视台(站)的建立和撤销;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大屏幕电视、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审批及管理;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负责发展繁荣所辖区域电影业;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年检。
三、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编制26名(含机关工勤人员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
文号: 印发时间:2003-9-2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税局
   (二○○三年九月)

  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建立起普通发票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普通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一环,是税务部门有效监控税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相对薄弱,纳税人以收据或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不开、代开和拒开发票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对此,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加强税源控制,促进纳税人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二)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各级国税部门要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成立发票专业管理机构为契机,根据市国税局批复的征管改革方案,落实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专业化管理。一是要落实机构,充实人员。区县国税局必须设立发票管理所,税源管理单位必须设立普通发票管理岗位,专人负责。要把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发票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二是要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设施,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发票管理所解决交通、通讯等工具。
  (三)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和落实普通发票的各项制度,制定具体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和措施,狠抓各项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的落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发票管理所和普通发票管理岗位职能,明确责任,加强与其它部门和岗位的协作配合。
  (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法。要抓住普通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根据各类纳税人不同的用票结构、管理方式,结合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等级等特点,本着管理科学、控管有效、简便易行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要以全面推行计算机开票和税控装置为突破口,兼并种类,完善手续,强化稽核,加强检查,在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上取得突破,不断提高普通发票管理的科技含量,尽快构建起科学、高效的普通发票控管体系。
  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加快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进程。
  (一)在一般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必须利用计算机开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国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业务量大小、用票量多少和每笔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等情况,核定普通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限额。要通过对纳税人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开票的电子数据的接入来完成对纳税人普通发票数据的管理和统计,并利用普通发票开具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争取2004年6月底前在全市完成一般纳税人电脑版普通发票的推行工作。
  (二)推行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要尽快制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办法》,统一全市废旧物资行业和农产品收购行业的发票管理,推行使用电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要加强对这两种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废旧物资行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销售发票要全部进行稽核比对。
  (三)在大型超市、商场推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对于新建的大型商场、超市,必须按照上级要求,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对于已使用普通收款机的商场、超市,要按照国家关于推行税控装置的要求,限期更换税控收款装置或者进行税控装置改造。在改造和更换以前,纳税人必须使用现有的收款机开具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将后台开票信息数据按照规定格式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业户比较集中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商业街,推广应用“一机多户”计算机开票系统或“一机多户”税控收款机。国税机关要与市场管理部门搞好密切配合,由市场管理部门协助主管国税机关搞好市场税收和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准确地反映业户经营情况,为税务机关提供科学合理的征税依据。
  (五)规范商业领域双定业户普通发票管理。所有双定业户除实行应当纳入集中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范围的业户外,对使用的手工普通发票要实行限额、限量、限期供应管理,购票时必须采用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的方式。对于月核定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业户只能使用百元版手工普通发票,发售数量每次不得超过5本;对于月核定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户可以使用千元版手工普通发票,发售数量每次不得超过10本;要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分别规定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普通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需要开具千元版、万元版的双定业户,可申请到国税机关代开。
  (六)启用无碳压感水印纸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对暂不具备开具电脑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用无碳压感水印纸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替代传统的手工普通发票,其中修理修配行业使用剪式普通发票。
  三、强化措施,奖罚并举,大力推进全面开票制度。
  (一)在商业领域和修理修配行业全面推行即开即奖普通发票。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商业领域和修理修配行业全面推行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刮开票面上标识的覆盖墨就可以得知是否中奖,即开即兑。(二)在所有开具的普通发票中开展摇奖活动。为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普通发票、辨别真假普通发票,对消费者和购货单位取得的国税普通发票,可通过电话和国税网站等方式输入普通发票信息,经发票查询系统确认为真票的发票参与定期普通发票摇奖。(三)对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对拒绝开具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开具假普通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对举报者给予重奖,对违法违章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改进手段,强化稽核,逐步建立普通发票计算机控管体系。
  (一)严格落实普通发票发售和核销制度。国税机关要严格普通发票的内部操作程序,从普通发票的发售到核销要按照
  CTAIS
的流程准确操作,对普通发票要按核定的数量、种类、金额版位发售,对纳税人领购的普通发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核销。
  (二)建立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和发票票源信息数据库。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要将存根联票面信息按月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输入到信息库中;普通发票票源信息由税务机关定期采集到信息库中。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开票日期、销售额等信息。普通发票票源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购票单位、购票日期、缴销日期等
  CTAIS
  中票源信息。
  (三)建立普通发票公众查询系统,通过电话和网上查询普通发票的真伪。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和普通发票票源信息公众查询数据库。普通发票查询支持公开查询、纳税人查询、税务查询三种模式。公开查询适用于普通发票联的持有者,持有者通过普通电话或者登陆国税网站,根据提示录入普通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询普通发票真伪;市国税局汇总所有录入的查询信息,定期组织摇奖,提高消费者查询普通发票真伪的积极性。纳税人查询只适用于对于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业户查询与本纳税人相关普通发票的信息。税务查询适用于税务人员查询纳税人普通发票信息。
  (四)加强对普通发票开具的数据审核,建立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和申报数据核对制度。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业户,可以利用开票系统直接开票,销售额在申报时自动审核;使用手工版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要人工汇总开票销售额与相关申报数据比对。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如月开票汇总金额达到起征点,则要求其申报缴纳税款;对于双定业户,如月开票汇总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20%,必须按开票额申报缴纳税款;如果1年中月汇总金额有3个月超过了核定的销售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五)开展普通发票协查,构筑普通发票协查网络,打击利用普通发票涉税犯罪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在查存根联以及对外发协查函的传统审验普通发票方法的基础上,要进行反向思维、逆向检查,实现大范围的交叉稽核和信息共享。要将纳税人和行政事业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联信息进行采集,同对应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包括红字发票联与存根联),及时发现纳税人利用普通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将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置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监控之下,促使纳税人自觉按规定规范开具普通发票。
  (六)大力开展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要积极开展对普通发票的检查工作,将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分类检查与划片检查相结合,把普通发票检查常规化、制度化。要在搞好经常性检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系统、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专项检查,要对商零、医药、修理修配、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普通发票使用较混乱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七)对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查重罚。对普通发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移送稽查局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五、强化考核,狠抓落实,确保普通发票管理取得成效。
  (一)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研究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尽快改变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气氛。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作用,积极撰写专稿、开办专题节目,以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宣传工作。国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纳税人的理解,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整个社会都来关心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三)加强考核,确保效果。为保证普通发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因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市国税局
   (二○○三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管,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普通发票,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鲁财税〔2003〕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由各区县(包括高新区)国税局组织实施,发票摇奖由市国税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
  第二章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是指在淄博市境内商业领域和修理修配行业推行使用带有刮奖功能的新版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包括卷筒式普通发票、手工版普通发票、电脑版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
  商业领域普通发票包括商业批发发票、商业零售发票。
  修理修配行业普通发票包括修理修配业发票、汽车维修行业发票。
  第四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是指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后,刮开票面上标识的覆盖墨的布奖区就可以得知是否中奖,即开即兑。
  第五条 奖项设置。以100万份即开即兑奖励发票为一组,设特等奖2个,分别奖励10000元;设一等奖5个,分别奖励5000元;设二等奖200个,分别奖励500元;设三等奖1000个,分别奖励100元;设四等奖2000个,分别奖励50元;设五等奖50000个,分别奖励5元。综合中奖面为5.32%。第六条 即开即兑发票的布奖和标识的印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七条 即开即兑发票带有刮奖区,并粘贴防伪标识,覆盖墨下面有中奖金额和“爱国护税”字样。
  第八条 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显示有中奖金额且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凭中奖发票向开具发票的经营者直接兑奖,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兑奖,并将发票兑奖凭证留存;显示有500元以上中奖金额的,须到开具发票经营者的主管国税分局兑奖。消费者未能当场兑奖的,过后可持发票原件到开具发票的经营者或其主管国税分局处兑奖,但期限不得超过20天。到国税机关兑奖的,消费者须出示中奖发票以及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使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兑奖,不得拒绝开具正式发票或以其他非正式单据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已经刮开兑奖区的发票。
  第十条 经营者在开具发票前刮开或将作废发票刮开兑奖区的,国税机关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进行恶意发票刮奖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兑付奖金后,一个月内凭有奖发票兑奖凭证和存根联到所属国税分局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的5%领取手续费。
  第十三条 基层国税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兑付的奖项汇总,填表并将兑奖联一并报送到所属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所(未设发票管理所的由相应科室负责),以此办理奖金结算;各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所和相应科室每月终了后20日内,对上月兑付奖金情况进行汇总,填表并向区县财政局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将兑奖情况抄报市国税局。
  第三章 发票摇奖管理
  第十四条 摇奖资格。凡在我市境内接受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及其他应接受国税普通发票者,均可向上述经营者索取由国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参加摇奖。
  参加摇奖的普通发票是已经开具、填写正确完整、号码已经录入的当期合法普通发票。第十五条 号码录入。持有国税普通发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拨打12366或者登陆国税网站,根据提示录入发票号码。1-6月份有奖号码录入截止日期为6月30号前,7-12月份在12月31日前。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摇奖,重复录入无效。
  第十六条 摇奖日期。国税普通发票摇奖每年举行两期,摇奖时间分别为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中奖号码在7月31日前和2月1日前予以公告。摇奖、公告时间如有变动,应提前在媒体上公示。
  第十七条 奖项设置。每期摇奖设奖金总额20万元,其中一等奖10名,每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50名,每名奖金2000元;三等奖50名,每名奖金1000元。
  第十八条 兑奖办法。每期中奖号码公布后30天内为兑奖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中奖者持中奖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当地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所登记核实后,领取奖金。中奖者取得的奖金须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奖国税机关按税法规定予以扣缴。
  第四章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境内接受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及其他应接受国税普通发票者,均可向上述经营者索取由国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如发现经营者拒绝开具或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当事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热线、登陆国税网站或者直接到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机构举报,并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应立即填制《发票举报登记簿》,详细记录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姓名(预留密码)、联系方式及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违法行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单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如查实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移送稽查局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查实无发票违章行为的,须上报详细的检查情况书面材料;对不按规定查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对经举报查实的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国税机关给予举报者300元奖励。对涉及偷税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查结后3日内,根据举报人查处情况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国税机关负责对举报者的身份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举报人为淄博市国税局系统干部职工以外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1.假发票;
  2.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或章戳不齐的;
  3.发票填写购买物品不具体的,填写内容有涂改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发票上下联内容不一致的;
  5.发票联已注明作废的;
  6.破损不全的发票;
  7.虚开的发票;
  8.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9.自行撕下兑奖凭证的;
  10.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八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拨付,全市统一组织的发票摇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经费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缴国税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的部分中拨付国税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它由国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市国税局
   (二○○三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市场的普通发票管理,实时监控税源,有效控制税基,防止税收流失,规范市场税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专门机构(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业户集中经营的各类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其它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内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按照大力推广电脑发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的原则,逐步将市场普通发票全部纳入税控管理。
  第五条 税控管理是指利用“一机多户”计算机开票系统或“一机多户”税控收款机对市场内暂无条件独立上税控开票装置、规模较小的业户集中代开发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对有条件的市场,国税机关可委托市场开发经营单位代征税款。
  第七条 商业街的普通发票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市场普通发票税控管理
  第八条 市场普通发票税控管理由县级国税机关委托办公地点在市场内的市场管理机构(一般为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国税机关和市场管理机构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必须签定《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委托管理协议书》。(《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委托管理协议书》内容和格式由市国税局统一鉴订)。
  第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人(市场发票管理员)具体负责发票的领用、开具和保管。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员由县级国税机关组织培训并核发《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员应选用政治素质高、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办理《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须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一、《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属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四、单位用工合同复印件;
  五、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七、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发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对发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CTAIS中将各市场设定为普通发票使用单位,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票种核定,核发《发票领购簿》。
  第十七条 市场发票管理员持《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货物销售时,必须如实向消费者开具结算凭据或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纳税人应将结算凭据存根联和《销货清单》存根联按月装订备查。
  第十九条 消费者持结算凭据或《销货清单》到市场管理员处开具正式发票,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月度终了后,发票管理人员应将发票开具信息按固定格式上报主管国税分局。第二十一条 国税分局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根据开票系统汇总生成的发票销售额与纳税人的当月申报额进行比对,比对数据悬殊较大的,由税源监控人员到户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参考开具的发票销售额进行补税罚款或调整定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的结算凭据或《销货清单》不作发票使用,不作报销凭证。
  第三章 市场普通发票非税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税控管理的市场,可由业户自行领购手工版普通发票。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对普通发票非税控管理市场的业户应严格遵守限量供应、限额开具、限期使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没纳入税控管理的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与各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创造条件,尽快纳入税控管理。
  第四章 发票检查
  第二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普通发票日常检查,每年对市场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面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对发票管理员的发票领用、开具、保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税机关要建立发票协查制度,定期核实开具手工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是否相符,核实面每月不低于5%;核实“一机多户”系统开具的电脑版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金额与销货清单是否相符,每月不低于5%。
  第二十九条严厉打击违法涉票活动。对发票违章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移送稽查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各类市场中使用的普通发票均可按《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参加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纳入集中开具普通发票管理的市场,即开即兑奖励的奖金由开具发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兑付。
  第三十二条 市场发票管理所需的设备及发票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区县财政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缴国税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的部分中拨付。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大连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登记管理,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登记,是指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所有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依法进行统计工作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我市在境外或在外省、市的附营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办理统计登记。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统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统计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民政、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编制等部门应当协助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登记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申报统计登记:
(一)市直及所属单位和中央、省属、外省(市)驻连单位以及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向市统计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县(市)、区直属及所属单位,向县(市)、区统计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三)无上报主管部门的单位到批准或发给其营业执照机关的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由统计主管部门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 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当在设立或者迁入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本市驻外单位,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60日内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统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第七条 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向统计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社团)登记证明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并填写《统计登记申请表》。
第八条 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和《统计登记申请表》所涉及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核准登记的单位,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统计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由市统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九条 《统计登记证》丢失或者损坏,统计登记单位应于30日内报原发证的统计主管部门,并申请补发。
第十条 已经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分立、合并、迁移以及登记项目变动的,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的统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的统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统计登记证》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的单位,须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的统计主管部门重新登记换证。
第十二条 《统计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具体年检日期由统计主管部门通知。
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做好统计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应建立统计登记档案制度,建立健全统计登记单位名录库。
第十四条 统计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的收费标准,应按照财政局、物价局核定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不办理或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登记资料的;
(三)丢失、损坏《统计登记证》不及时补办或有效期满不及时换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统计登记年度检验的。
第十六条 对擅自印制、伪造、涂改或转借《统计登记证》的,由统计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宣布废止,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统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统计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统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3日